Section § 566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将“贝类”一词定义为特指任何一种双壳软体动物。

为本章之目的,“贝类”指任何双壳软体动物。

Section § 56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从被认为对人类健康有害的区域捕捞任何贝类都是非法的。如果某个区域因其贝类而被确定构成威胁,那么这些贝类就不能被采集供人们食用。

从根据本条规定确定为捕捞贝类确实或可能对人类生命或健康构成威胁的任何区域,捕捞用于或拟用于人类食用的贝类,均属违法。

Section § 5671

Explanation

加州公共卫生部可以检查捕捞贝类的区域。他们可以检查这些区域是否受到污水污染,以及从这些地方捕捞贝类是否会威胁到人们的健康或安全。

加州公共卫生部可以:
(a)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5671(a) 检查可能捕捞贝类的任何区域。
(b)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5671(b) 确定该区域是否受到污水污染。
(c)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5671(c) 确定从该区域捕捞贝类是否或可能对人类的生命或健康构成威胁。

Section § 5672

Explanation

如果州公共卫生部认定某个区域可能被污水污染,并且在那里采集贝类可能危害人们的健康,它就会确定受污染区域的范围。然后,他们会在该区域周围张贴告示,标明这些范围并禁止采集贝类。

一旦这些告示张贴完毕,从该区域采集贝类就属于非法行为。

州公共卫生部一旦确定某区域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水污染,且从该区域捕捞贝类确实或可能对人类生命或健康构成威胁,则应尽可能准确地确定污染范围,并在该区域内或其上张贴告示,说明其范围并禁止从中捕捞贝类。
在本条规定的告示发布完成后,从该区域捕捞贝类属非法行为。

Section § 567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当张贴有关污染区域的公告时,必须在该区域所在县的普遍发行报纸上,每周刊登一次,持续四周。如果该县没有此类报纸,则公告应刊登在邻近县的报纸上。

Section § 56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公共卫生部的检查员和工作人员进入任何公共或私人场所,以确保与贝类相关的法律得到遵守。他们有权随时进入这些场所。

Section § 5675

Explanation
当对养殖贝类的水域进行水质检测时,水质认证应在水产养殖者提交申请后30天内开始,并且整个过程必须在三个月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