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活体野生动物的进口、运输和收容许可证
Section § 2150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将某些野生动物进口到加州或在加州境内持有、运输的规则。要合法地进行这些活动,你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许可证,支付费用,并证明你能妥善照料这些动物,确保它们获得食物、住所和兽医护理。如果你满足这些标准的能力受到质疑,你的申请可能会被拒绝,或已有的许可证会被吊销。
获得美国动物园和水族馆协会认证的动物园可免除这些许可证要求,但如果动物可能危害农业或公共健康的情况除外。经认证的动物园可以申请豁免某些许可证规定,且相关决定可以上诉。从动物园出售动物的持证展览商和经销商必须确保买方持有适当的许可证。
从事研究的大学和科学机构通常免除许可证要求,除非动物构成风险。所有实体必须遵守某些动物的特定规定。动物园和研究机构必须遵守其所持有动物的特定公共健康和安全标准。
Section § 2150.1
Section § 2150.3
Section § 2150.4
如果你持有饲养野生动物的许可证,有关部门将检查你饲养动物的设施。这是为了确保你遵守所有必要的照护和安全规定。你需要为这些检查支付费用。如果州政府决定不亲自处理所有检查,它可以根据特定标准与地方实体合作进行检查。这些合作关系必须在2009年前通过正式协议建立。
Section § 2150.5
这项法律允许人们饲养某些动物,这些动物原本在加州是禁止进口、运输、持有或放生的。前提是,他们必须证明这些动物是在法律生效前合法获得并已在加州境内的。
动物主人可能需要根据部门要求,对动物及其后代进行标记,以确保它们的健康。此外,未经部门事先批准,主人不得将这些动物或其后代转让给他人。
Section § 2151
如果您想将某些野生动物物种带入或运出加利福尼亚州,您需要提交书面申请以获得许可证。您的申请必须包含几个详细信息:动物的数量和学名、它们将如何运输以及它们将首次抵达本州的地点、您引进它们的目的,以及发货人和收货人的姓名和地址。
Section § 2152
Section § 2153
Section § 2155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特定法律法规进口或拥有的野生动物的后代,也受这些规定的约束。但是,如果亲代动物已经有许可证,并且后代留在同一地点,那么后代就不需要额外的许可证。
Section § 2156
Section § 2157
如果你持有饲养某些可能对人造成危险的野生哺乳动物的许可证,你必须对每只动物进行唯一标识,并向州政府部门报告。这包括野猫、大象、猴子、熊和狼等动物。州政府将制定规则,说明你应如何标识这些动物以及何时报告这些信息。他们会建立一个登记册,记录你的许可证信息和你所标识的动物。这些规则应在2007年1月1日之前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