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15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将某些野生动物进口到加州或在加州境内持有、运输的规则。要合法地进行这些活动,你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许可证,支付费用,并证明你能妥善照料这些动物,确保它们获得食物、住所和兽医护理。如果你满足这些标准的能力受到质疑,你的申请可能会被拒绝,或已有的许可证会被吊销。

获得美国动物园和水族馆协会认证的动物园可免除这些许可证要求,但如果动物可能危害农业或公共健康的情况除外。经认证的动物园可以申请豁免某些许可证规定,且相关决定可以上诉。从动物园出售动物的持证展览商和经销商必须确保买方持有适当的许可证。

从事研究的大学和科学机构通常免除许可证要求,除非动物构成风险。所有实体必须遵守某些动物的特定规定。动物园和研究机构必须遵守其所持有动物的特定公共健康和安全标准。

(a)Copy 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2150(a)
(1)Copy 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2150(a)(1) 部门与食品和农业部合作,经申请,可签发书面许可证,允许将加州法规第14篇第671节中列举或指定的任何野生动物进口到本州、在本州内持有或运输,前提是经认定该动物无害,或因进口、运输或持有该动物不会对农业、本地野生动物、公共健康或安全,或动物福利造成损害或危害。
(2)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2150(a)(2) 许可证只能在申请并支付不可退还的申请费后签发给任何人,申请费金额由部门根据第2150.2节确定。申请表应由部门提供,并应旨在确定申请人是否有能力妥善照料其寻求进口、运输或持有的野生动物。妥善照料包括提供充足的食物、住所和兽医护理,以及委员会可能指定的其他要求。
(b)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2150(b) 如果委员会或部门发现持证人或申请人未能或无法满足根据第2120节规定的进口、运输、持有或圈养任何野生动物的要求,则委员会或部门应拒绝签发许可证,且委员会应吊销许可证。
(c)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2150(c) 动物园免除本章规定的任何许可证要求,但经部门与食品和农业部合作认定,其进口、运输或持有会对农业、本地野生动物或公共健康或安全造成损害或危害的动物除外。就本节而言,“动物园”指任何经美国动物园和水族馆协会 (AZA) 认证符合其标准和要求的组织。任何未经AZA认证的加州组织可向部门申请豁免本章规定的特定许可证要求。部门可基于正当理由批准或拒绝豁免请求。本州以外的外国动物园不受本章许可证要求的约束,但影响加州动物园或与其合作的组织的特定许可证要求除外。任何组织均可就部门的决定向委员会提出上诉。
(d)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2150(d) 获得美国农业部许可的展览商或获得此类许可的经销商,从本州内动物园购买(c)款中指定的任何动物后,只能将其出售或转让给在接收动物前已根据本节获得许可证的个人,或出售或转让给在接收动物前已根据本节获得许可证的公共或私人组织。出售或转让该动物的展览商或经销商应根据第2150.2节向部门支付费用。
(e)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2150(e) 任何大学、学院、政府研究机构,或委员会通过法规定义的其他经认可的科学机构,从事科学或公共健康研究的,免除本章规定的任何许可证要求,但经部门与食品和农业部合作认定,其进口、运输或持有会对农业、本地野生动物或公共健康或安全造成损害或危害的动物除外。
(f)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2150(f) 尽管有本节规定,每个动物园、大学、学院、政府研究机构,或经认可的科学机构,对于其持有的在加州法规第14篇第671节中列举或指定的所有动物,均应遵守第2193节(a)款的要求。

Section § 215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所有与渔猎管理相关的许可证、其申请以及设施检查所收取的费用,都必须存入渔猎保护基金。此外,该部门必须每年跟踪并报告每种许可证、申请或检查分别收取了多少费用。

Section § 2150.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部门必须为许可证、许可证申请和设施检查等事项设定费用。其目的是让这些费用足以覆盖与管理和执行本章规定相关的成本。

Section § 2150.3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局长必须任命一个委员会,就野生动物的人道照护和对待提供建议。该委员会的职责包括推荐行政管理和执法的绩效标准,确保地方实体了解人道的野生动物训练方法。他们还就应多久进行一次检查以执行与第2118条所列野生动物的处理和照护相关的规定提供建议。此外,委员会协助与地方实体达成协议,并确保这些协议符合本章的要求。

Section § 2150.4

Explanation

如果你持有饲养野生动物的许可证,有关部门将检查你饲养动物的设施。这是为了确保你遵守所有必要的照护和安全规定。你需要为这些检查支付费用。如果州政府决定不亲自处理所有检查,它可以根据特定标准与地方实体合作进行检查。这些合作关系必须在2009年前通过正式协议建立。

(a)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2150.4(a) 部门或符合条件的当地实体,应当检查经主任咨询委员会确定的、每一持有根据第2150条签发的授权其拥有野生动物许可证的人的野生动物设施。
(b)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2150.4(b) 除(a)款规定的检查外,部门或符合条件的当地实体,根据委员会的规定,可以检查任何持有根据第2150条签发的许可证的人为野生动物提供的设施和照护,以确定该动物是否按照所有适用的法规和规章得到照护。部门应当收取检查费,金额由部门根据第2150.2条确定。
(c)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2150.4(c) 不迟于2009年1月1日,如果部门选择不根据(a)款和(b)款检查所有野生动物设施,部门应当与根据第2150.3条设立的委员会合作,制定、实施并与符合条件的当地实体签订谅解备忘录。符合条件的当地实体应当符合根据第2157条(b)款通过的规章中规定的标准。

Section § 215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人们饲养某些动物,这些动物原本在加州是禁止进口、运输、持有或放生的。前提是,他们必须证明这些动物是在法律生效前合法获得并已在加州境内的。

动物主人可能需要根据部门要求,对动物及其后代进行标记,以确保它们的健康。此外,未经部门事先批准,主人不得将这些动物或其后代转让给他人。

纲、目、科、属、种等动物,如果仅出于对动物福利的考虑而不得在本州进口、运输、持有或活体放生,则当所有者能够证明该动物在本条生效日期之前已在加利福尼亚州合法获得并持有,经许可方可持有。部门可以要求根据本条规定可以持有的动物的所有者对该动物及其后代进行标记或以其他方式识别,以不危及该动物福利的方式,并令部门满意。未经部门事先批准,所有者不得将该动物或其后代转让给任何其他人。

Section § 2151

Explanation

如果您想将某些野生动物物种带入或运出加利福尼亚州,您需要提交书面申请以获得许可证。您的申请必须包含几个详细信息:动物的数量和学名、它们将如何运输以及它们将首次抵达本州的地点、您引进它们的目的,以及发货人和收货人的姓名和地址。

许可证仅在希望进口或运输该物种的人提交书面申请后方可签发,申请中须列明以下所有事项:
(a)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2151(a) 申请许可证的每种野生动物的近似数量和真实学名。
(b)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2151(b) 每批此类物种的承运人以及在本州首次抵达的可能地点。
(c)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2151(c) 进口或运输它们的目的。
(d)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2151(d) 收货人的姓名和地址。
(e)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2151(e) 发货人的姓名和地址。

Section § 215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当你获得野生动物许可证时,许可证必须包含某些具体信息。首先,它应列出许可证所涵盖的动物的数量和科学名称。其次,它还应说明这些动物如何被带入该区域,以及它们抵达后或运输期间的饲养条件。

Section § 215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当签发将野生动物运入本州的许可证时,相关部门会将许可证副本发送给相关农业主管部门。其中一份副本送交州食品和农业部,一份送交当地的县农业专员或州植物检疫官员,还有一份必须随附每批动物的运输。

Section § 21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特定法律法规进口或拥有的野生动物的后代,也受这些规定的约束。但是,如果亲代动物已经有许可证,并且后代留在同一地点,那么后代就不需要额外的许可证。

本章的规定以及据此通过的法规应适用于根据此类法律和法规进口或持有的任何野生动物的后代,但如果所有者已为其亲代动物获得许可证,且后代饲养在同一地点,则持有后代无需许可证。

Section § 21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市或县可以制定自己关于拥有或照管野生动物的规定。但是,这些地方规定必须比州的规定或委员会的规定更严格。

Section § 2157

Explanation

如果你持有饲养某些可能对人造成危险的野生哺乳动物的许可证,你必须对每只动物进行唯一标识,并向州政府部门报告。这包括野猫、大象、猴子、熊和狼等动物。州政府将制定规则,说明你应如何标识这些动物以及何时报告这些信息。他们会建立一个登记册,记录你的许可证信息和你所标识的动物。这些规则应在2007年1月1日之前制定。

(a)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2157(a) 任何持有根据第2150条签发的许可证的人,应当对每只对公众健康和安全构成风险的野生哺乳动物进行唯一标识,并将此标识报告给部门,以便在登记册中保存。
(b)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2157(b) 委员会应当制定法规,规定以下事项:
(1)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2157(b)(1) 识别对公众健康和安全构成风险并受(a)款约束的哺乳动物。此识别应包括以下哺乳动物物种:野猫、大象、非人灵长类动物、熊和狼。
(2)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2157(b)(2) 可接受的标识形式。
(3)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2157(b)(3) 许可证持有人如何以及何时必须通知部门(a)款所要求的唯一标识符。
(c)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2157(c) 部门应当建立一个登记册,列明许可证编号、类型、有效期、许可证持有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每只哺乳动物的清单,以及根据(a)款分配或附加到许可证所涵盖的哺乳动物上的标识。
(d)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2157(d) 这些法规应由委员会制定和通过,不迟于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