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0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的正式名称是《加利福尼亚濒危物种法案》,它旨在保护加州的濒危动植物。

Section § 2051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承认,一些鱼类、野生动物和植物物种因人类活动缺乏保护意识而灭绝。它强调,其他物种正面临灭绝风险,因为它们的栖息地正在被破坏或改变,或者由于过度利用、疾病或捕食者等因素。

法律强调,这些物种对本州人民具有多方面的价值,包括生态和经济价值。因此,保护和改善这些物种及其栖息地对整个州都至关重要。

立法机关特此发现并声明以下各项:
(a)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2051(a) 某些鱼类、野生动物和植物物种因人类活动而灭绝,而这些活动缺乏足够的关注和保护。
(b)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2051(b) 其他鱼类、野生动物和植物物种正处于灭绝的危险或威胁之中,因为它们的栖息地受到破坏、不利改变或严重缩减的威胁,或者因为过度开发、疾病、捕食或其他因素。
(c)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2051(c) 这些鱼类、野生动物和植物物种对本州人民具有生态、教育、历史、娱乐、审美、经济和科学价值,而这些物种及其栖息地的保护、防护和改善是全州关注的问题。

Section § 20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表达了加利福尼亚州致力于保护和养护濒危和受威胁物种及其栖息地。本州旨在通过专门为这些物种获取土地来实现这一目标,以确保它们的保存和恢复。

Section § 205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当一个人需要采取措施来减少对处于风险中的野生动物(如候选物种、受威胁物种或濒危物种)的负面影响时,他们所采取的行动应该与他们造成的损害程度相匹配。这意味着所要求的行动应该与损害成比例。如果存在不同的方法来实现这一点,该人仍应尽可能地实现自己的目标。任何要求的行动也必须是可行和有效的。这项法律规定了这些措施的实施范围,但不会改变在另一条款中概述的其他州级职责。

Section § 20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政策要求公共机构不得批准可能损害濒危或受威胁物种或破坏其重要栖息地的项目,如果存在合理的替代方案。这些替代方案应在最大程度上保护物种,同时仍能实现项目目标。这些替代方案的制定应由相关部门、项目提案人和州牵头机构共同参与。

(a)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2053(a) 立法机关进一步发现并宣布,本州的政策是,如果存在与保护任何濒危物种或受威胁物种或其栖息地相符且能避免危害的合理且审慎的替代方案,公共机构不应批准可能危及任何濒危物种或受威胁物种持续生存,或导致对这些物种持续生存至关重要的栖息地遭到破坏或不利修改的拟议项目。
(b)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2053(b) 此外,本州的政策和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合理且审慎的替代方案应由部门与项目提案人及州牵头机构共同制定,与保护物种相符,同时在最大程度上保持项目目的。

Section § 20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些经济、社会或其他条件使得考虑替代方案变得不可能,那么只要有适当的措施来减轻负面影响或改善情况,个别项目仍然可以获得批准。

Section § 205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加州所有政府机构,例如州机构、委员会和理事会,都必须努力保护濒危和受威胁物种。它们应利用其权力,帮助实现本章所概述的保护这些物种的目标。

Section § 2056

Explanation
本节强调了土地所有者合作保护濒危和受威胁物种的重要性。由于州政府重视这种合作,因此土地所有者无需对在其财产上进行物种相关工作的州政府工作人员或承包商的伤害负责。

Section § 206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本条中提供的定义用于理解其所属的整个章节。

Section § 2061

Explanation

在此语境下,“保护”、“正在保护”和“保护工作”指的是运用各种策略和实践,帮助濒危或受威胁物种恢复到不再需要这些措施的水平。这包括研究、监测、执法、栖息地管理等科学活动,有时为了管理生态系统压力,也可能包括对物种进行受管制的采集或捕获。

“保护”、“正在保护”和“保护工作”是指使用以及对所有必要方法和程序的运用,以使任何濒危物种或受威胁物种达到不再需要根据本章规定采取措施的程度。这些方法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与科学资源管理相关的活动,例如研究、普查、执法、栖息地获取、恢复和维护、繁育、活体诱捕和迁地保护,并且在特定生态系统内种群压力无法通过其他方式缓解的特殊情况下,可能包括受管制采捕。

Section § 2062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在加利福尼亚州,一个物种被视为“濒危”的含义。濒危物种是指任何原生的鸟类、哺乳动物、鱼类、两栖动物、爬行动物或植物,在其全部或大部分正常栖息地内面临灭绝风险。这种风险可能源于栖息地丧失、环境变化、过度利用、捕食、竞争或疾病等因素。根据此定义,在1985年1月1日之前被委员会认定为濒危的物种,也属于濒危物种。

“濒危物种”指一种原生的鸟类、哺乳动物、鱼类、两栖动物、爬行动物或植物的物种或亚种,由于一个或多个原因,包括栖息地丧失、栖息地改变、过度开发、捕食、竞争或疾病,在其全部或大部分分布范围内面临严重灭绝危险。任何在1985年1月1日或之前被委员会认定为“濒危”的物种,均为“濒危物种”。

Section § 2063

Explanation

本节通过引用加州法律另一部分(具体而言是《公共资源法》第21061.1节)中的定义,来界定“可行”一词。

“可行”指《公共资源法》第21061.1节所定义的可行。

Section § 2064

Explanation

本节通过引用《公共资源法典》第21065条中的另一个法律定义来界定“项目”一词。

要了解“项目”的具体含义,您需要查阅《公共资源法典》的该条文。

“项目”系指《公共资源法典》第21065条所定义的项目。

Section § 2064.5

Explanation

在此语境下,“恢复”和“复原”这两个词指的是一个物种状况改善的过程,达到根据特定标准不再被视为濒危或受威胁的程度。如果存在已批准的恢复计划,则意味着达到该计划中列出的目标。

“恢复”和“复原”是指物种状况的改善,达到根据本章规定的标准以及据此通过的任何法规不再适合列入名录的程度,并且,如果部门已批准恢复计划,则指满足该计划的条件。

Section § 2065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加州环境质量法案》下的“州牵头机构”。它本质上是主要的州级实体,例如某个机构、委员会或理事会,负责确保遵守环境法规。

“州牵头机构”指根据《加州环境质量法案》(Division 13 (commencing with Sec. 21000) of the Public Resources Code) 担任牵头机构的州机构、委员会或理事会。

Section § 2067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受威胁物种”定义为一种本地野生动物或植物,它们目前尚未面临灭绝,但如果未采取特殊保护措施,预计很快将濒临灭绝。此外,在1985年1月1日之前被委员会认定为“稀有”的任何动物,也属于受威胁物种。

“受威胁物种”是指一种鸟类、哺乳动物、鱼类、两栖动物、爬行动物或植物的本土物种或亚种,其目前虽未受到灭绝威胁,但在缺乏本章所要求的特殊保护和管理措施的情况下,很可能在可预见的未来成为濒危物种。任何在1985年1月1日或之前被委员会认定为“稀有”的动物,均属“受威胁物种”。

Section § 2068

Explanation

“候选物种”一词是指委员会正在考虑将其归类为濒危或受威胁的某些本土动物或植物。这包括已正式审查或已被提议进行此类分类的物种。

“候选物种”是指委员会已正式通知部门正在审查,以将其列入濒危物种清单或受威胁物种清单的鸟类、哺乳动物、鱼类、两栖动物、爬行动物或植物的本土物种或亚种,或委员会已发布拟议法规通知,以将该物种列入上述任一清单的物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