濒危物种总则
Section § 2051
这项加州法律承认,一些鱼类、野生动物和植物物种因人类活动缺乏保护意识而灭绝。它强调,其他物种正面临灭绝风险,因为它们的栖息地正在被破坏或改变,或者由于过度利用、疾病或捕食者等因素。
法律强调,这些物种对本州人民具有多方面的价值,包括生态和经济价值。因此,保护和改善这些物种及其栖息地对整个州都至关重要。
Section § 2052
Section § 2052.1
Section § 2053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政策要求公共机构不得批准可能损害濒危或受威胁物种或破坏其重要栖息地的项目,如果存在合理的替代方案。这些替代方案应在最大程度上保护物种,同时仍能实现项目目标。这些替代方案的制定应由相关部门、项目提案人和州牵头机构共同参与。
Section § 2054
Section § 2055
Section § 2056
Section § 2061
在此语境下,“保护”、“正在保护”和“保护工作”指的是运用各种策略和实践,帮助濒危或受威胁物种恢复到不再需要这些措施的水平。这包括研究、监测、执法、栖息地管理等科学活动,有时为了管理生态系统压力,也可能包括对物种进行受管制的采集或捕获。
Section § 2062
本节定义了在加利福尼亚州,一个物种被视为“濒危”的含义。濒危物种是指任何原生的鸟类、哺乳动物、鱼类、两栖动物、爬行动物或植物,在其全部或大部分正常栖息地内面临灭绝风险。这种风险可能源于栖息地丧失、环境变化、过度利用、捕食、竞争或疾病等因素。根据此定义,在1985年1月1日之前被委员会认定为濒危的物种,也属于濒危物种。
Section § 2063
本节通过引用加州法律另一部分(具体而言是《公共资源法》第21061.1节)中的定义,来界定“可行”一词。
Section § 2064
本节通过引用《公共资源法典》第21065条中的另一个法律定义来界定“项目”一词。
要了解“项目”的具体含义,您需要查阅《公共资源法典》的该条文。
Section § 2064.5
在此语境下,“恢复”和“复原”这两个词指的是一个物种状况改善的过程,达到根据特定标准不再被视为濒危或受威胁的程度。如果存在已批准的恢复计划,则意味着达到该计划中列出的目标。
Section § 2065
本法律定义了《加州环境质量法案》下的“州牵头机构”。它本质上是主要的州级实体,例如某个机构、委员会或理事会,负责确保遵守环境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