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07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土地所有者提议设立灌溉区。如果大多数土地所有者(按人数和土地价值计算)同意,他们就可以启动这一程序。或者,该区域内至少500名居民或土地所有者,且他们拥有的土地价值至少占该区域总价值的20%,也可以通过请愿的方式提议设立该区。

拥有可从共同水源和相同工程系统(包括从地下水或其他水源抽水)灌溉的土地,且其土地价值也占多数的土地所有权人,可根据本分部的规定提议设立区;或者,区设立可由不少于500名请愿人提议,每名请愿人均须为拟设区内居住的选民或该区内土地所有权人,且这些请愿人须拥有拟设区内不少于20%土地价值的土地所有权。

Section § 20701

Explanation
设立区域时,土地不必全部相邻。地块可以是分开的。

Section § 20702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为设立水区而使用的“可灌溉土地”。它包括任何可接收生活或农业用水的土地,无论是住宅用地还是商业用地。如果拟设水区的大部分土地属于此类,那么这些土地的所有者或居住在那里的选民就有资格请愿设立该水区。

本法典第20700条所称的“可灌溉土地”包括用于住宅或商业目的、可接收生活或农业用水的土地;如果该性质的土地在拟设区域内面积占多数,则其土地所有权人或居住在该土地上的选民应被视为设立该区域的合格请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