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可从共同水源和相同工程系统(包括从地下水或其他水源抽水)灌溉的土地,且其土地价值也占多数的土地所有权人,可根据本分部的规定提议设立区;或者,区设立可由不少于500名请愿人提议,每名请愿人均须为拟设区内居住的选民或该区内土地所有权人,且这些请愿人须拥有拟设区内不少于20%土地价值的土地所有权。
这项法律允许土地所有者提议设立灌溉区。如果大多数土地所有者(按人数和土地价值计算)同意,他们就可以启动这一程序。或者,该区域内至少500名居民或土地所有者,且他们拥有的土地价值至少占该区域总价值的20%,也可以通过请愿的方式提议设立该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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