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补给征收罚则与豁免
Section § 60336
Section § 60337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为小型取水者设定补给评估费率。如果有人经营的取水设施出水口直径不超过两英寸,并且在面积不超过一英亩的土地上将水用于家庭或灌溉目的,他们必须支付这个设定的金额。这些小型取水者无需提交详细说明其地下水产量的宣誓声明。
Section § 60339
这项法律允许水区主要所在地县的高等法院发布临时限制令,如果有人在未注册的情况下运营产水设施,或者未向水区支付所需费用。听证会后,法院还可以发布禁令,停止此类设施的运营,并给予运营者最长10天的时间来通过注册设施或支付费用来遵守规定。法律程序包括在设施处张贴法院文件,并亲自送达给运营者。这项法律行动补充了其他法律下关于禁令的任何其他权利。如果水区或产水设施运营者胜诉,他们将获得律师费和诉讼费。本法律的修改不影响2013年7月1日之前未决的诉讼,直到其解决。
Section § 60340
本法律允许地区委员会在怀疑有人使用的地下水超过申报量,或者完全没有申报使用量时,进行调查并提交报告。他们可以设定地下水开采的最高量,除非安装了计量装置,这种情况下,计量装置的数据被推定为准确,除非地区委员会能证明其不准确。
一旦对地下水使用量作出决定,委员会会向运营者发送通知,运营者必须支付任何费用,除非他们在 10 天内提出异议。如果提出异议,将举行听证会以决定最终金额和费用。如果基于充分证据,听证结果将被视为最终决定。最终决定邮寄给运营者后,运营者有 20 天时间结清任何费用。
Section § 60341
Section § 60342
某项决议通过一年后,在特定区域内抽取地下水,必须安装测量用水量的装置,否则违法。如果水计量装置的供应、价格或其他情况有正当理由,董事会可以逐年延长这个截止日期,并且会提前至少两个月公布延期通知。对于排放口直径不超过两英寸、在不超过一英亩的土地上为家庭或灌溉目的抽水的小型经营者,如果他们按规定缴纳补给费,则不受此限制。违反此法律可能面临最高 1,000 美元的罚款或最高六个月的县监狱监禁,或者两者并罚。每天的违法行为都算作一项单独的罪名。
Section § 60343
本节允许水区董事会无限期暂停水生产者安装水计量装置的要求,前提是如果另一个机构已有效监测整个区域的水产量。然而,该暂停不影响这些其他机构设定的任何监测或要求。
董事会可以通过新的决议撤销暂停,并且该决定必须在生效前至少两个月在本区内公布。此外,必须通过邮件通知运营者,但任何未能邮寄通知的情况不改变撤销的实施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