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03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水生产者未能在补给费到期日后30天内支付,他们将需要就逾期金额,每月向该区支付额外1%的利息。

Section § 60336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的水设施运营者明知故犯地未注册其设施,或未提交所需的水生产或其他报告,他们将被处以1,000美元的罚款,此外还要支付任何利息罚金。这项规定不适用于在2013年7月1日之前卷入与水资源补给区诉讼的设施,直到案件解决或所有法律程序完成。

Section § 603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为小型取水者设定补给评估费率。如果有人经营的取水设施出水口直径不超过两英寸,并且在面积不超过一英亩的土地上将水用于家庭或灌溉目的,他们必须支付这个设定的金额。这些小型取水者无需提交详细说明其地下水产量的宣誓声明。

董事会在确定补给评估费率时,可以通过决议规定,任何经营取水设施的生产者,其出水口直径不超过两英寸,并在面积不超过一英亩的土地上为家庭或灌溉用途提供地下水的,应支付该决议中确定的金额作为该生产者应支付的补给评估费。无需提交关于该取水设施地下水产量的宣誓声明。

Section § 6033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水区主要所在地县的高等法院发布临时限制令,如果有人在未注册的情况下运营产水设施,或者未向水区支付所需费用。听证会后,法院还可以发布禁令,停止此类设施的运营,并给予运营者最长10天的时间来通过注册设施或支付费用来遵守规定。法律程序包括在设施处张贴法院文件,并亲自送达给运营者。这项法律行动补充了其他法律下关于禁令的任何其他权利。如果水区或产水设施运营者胜诉,他们将获得律师费和诉讼费。本法律的修改不影响2013年7月1日之前未决的诉讼,直到其解决。

(a)CA 水法典 Code § 60339(a) 区域主要部分所在县的高等法院,在区域向法院提交经核实的请愿书或诉状后,可发布临时限制令,该请愿书或诉状应阐明其中被列为被告的人是未在该区域注册的产水设施的运营者,或被告拖欠补给评估费。临时限制令应在发布后10天内或之前提交法院。
(b)CA 水法典 Code § 60339(b) 在听证会上以证据优势确立被告未能向区域注册产水设施或被告拖欠补给评估费时,法院可发布并批准禁令,限制并禁止被指名的被告运营任何产水设施。法院可规定,如此作出和发布的禁令应暂缓执行,期限不超过10天,以允许被告注册产水设施或支付拖欠的补给评估费。
(c)CA 水法典 Code § 60339(c) 送达传票应通过将传票和诉状副本张贴在产水设施或产水设施所在的土地上进行,并通过向被指名的被告亲自送达传票和诉状进行。
(d)CA 水法典 Code § 60339(d) 本节规定的寻求禁令救济的权利,应是本法案其他地方可能规定或法律可能另行允许的任何其他权利的补充。除本节另有规定外,应遵守《民事诉讼法典》第二部分第七编第三章(自第525条起)中关于禁令的程序。
(e)CA 水法典 Code § 60339(e) 只要区域或产水设施的运营者在请愿书或诉状中胜诉,法院应指示区域或产水设施的运营者获得与根据本节寻求禁令救济的动议相关的合理律师费和诉讼费。
(f)CA 水法典 Code § 60339(f) 增加本款的法案对本节所作的修改,不适用于在2013年7月1日之前提起、涉及水补给区域的诉讼中的任何产水设施运营者,直到诉讼解决或所有法律补救措施用尽为止。

Section § 60340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地区委员会在怀疑有人使用的地下水超过申报量,或者完全没有申报使用量时,进行调查并提交报告。他们可以设定地下水开采的最高量,除非安装了计量装置,这种情况下,计量装置的数据被推定为准确,除非地区委员会能证明其不准确。

一旦对地下水使用量作出决定,委员会会向运营者发送通知,运营者必须支付任何费用,除非他们在 10 天内提出异议。如果提出异议,将举行听证会以决定最终金额和费用。如果基于充分证据,听证结果将被视为最终决定。最终决定邮寄给运营者后,运营者有 20 天时间结清任何费用。

如果区域委员会合理地认为,任何抽水设施的地下水开采量超过了涵盖该抽水设施的宣誓声明所披露的量,或者如果未提交涵盖该抽水设施的声明,则该区域委员会可以责成对该抽水设施的地下水开采情况进行调查并提交报告。区域委员会可以确定任何此类抽水设施的地下水开采量,但不得超过该抽水设施的最大开采能力;但是,如果永久性安装了水量计量装置,则该水量计量装置所显示的开采记录应推定为准确,且举证责任在于该区域委员会,以证明其不准确。
区域委员会作出该决定后,应将书面通知邮寄给该抽水设施的运营者,地址按照区域委员会记录所示。区域委员会作出的任何此类决定对运营者以及从该抽水设施抽水的任何生产者均具有决定性,并且基于此的补给评估费,连同利息和罚款,应立即支付,除非该运营者或生产者在该通知邮寄后十 (10) 天内向区域董事会提交书面异议,阐明异议如此确定的开采量或如此征收的补给评估费、利息和罚款的理由。提交该异议后,该委员会应举行听证会,届时将确定地下水开采总量及其补给评估费,并确定利息和罚款,如果基于充分证据,该决定应具有决定性。该听证会通知应在听证会确定日期前至少 10 天邮寄给异议人。委员会的决定通知应邮寄给每位异议人。生产者应在收到该通知邮寄之日起 20 天内支付委员会如此确定的补给评估费、利息和罚款。

Section § 603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起诉在其区域内抽取地下水的任何人,如果他们没有支付规定的费用,以及任何利息或罚款。法院可以作出判决,包括未支付的费用以及法律允许的任何诉讼费用。如果该区需要作为诉讼的一部分查封被告的财产,他们无需提供通常在此类情况下要求的任何担保或保证金。

Section § 60342

Explanation

某项决议通过一年后,在特定区域内抽取地下水,必须安装测量用水量的装置,否则违法。如果水计量装置的供应、价格或其他情况有正当理由,董事会可以逐年延长这个截止日期,并且会提前至少两个月公布延期通知。对于排放口直径不超过两英寸、在不超过一英亩的土地上为家庭或灌溉目的抽水的小型经营者,如果他们按规定缴纳补给费,则不受此限制。违反此法律可能面临最高 1,000 美元的罚款或最高六个月的县监狱监禁,或者两者并罚。每天的违法行为都算作一项单独的罪名。

自本法第 60305 条规定的决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后,在任何区域内从任何抽水设施抽取地下水均属违法,除非该抽水设施附有能够记录其所抽取地下水累计量的水计量装置。
董事会可通过决议逐年延长该日期,但须经其认定水计量装置的可用性、价格或其他情况确有理由延长时。如果该日期被延长,应根据《政府法典》第 6066 条在该区域内公布通知,该公布应在延长的日期前至少两个月完成。
本节不适用于任何抽水设施的运营者,其排放口直径为两英寸或更小,且在面积不超过一英亩的区域内提供地下水用于家庭或灌溉用途,并根据本法上述规定,须按区域董事会决议确定的金额缴纳补给评估费。
违反本节规定者应处以不超过一千 (1,000) 美元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六个月,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违反本节规定运营抽水设施的每一天,均构成一项单独的罪行。

Section § 60343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水区董事会无限期暂停水生产者安装水计量装置的要求,前提是如果另一个机构已有效监测整个区域的水产量。然而,该暂停不影响这些其他机构设定的任何监测或要求。

董事会可以通过新的决议撤销暂停,并且该决定必须在生效前至少两个月在本区内公布。此外,必须通过邮件通知运营者,但任何未能邮寄通知的情况不改变撤销的实施日期。

如果另一个公共实体或多个公共实体,或一名或多名在一次或多次法院裁决中任命的水务主管,或上述任何组合(以下简称“其他监管机构”)正在通过适当方式监测本区内几乎所有水生产者的水产量,董事会可以决议无限期暂停第60342条所提及的安装水计量装置的日期。
该暂停不影响任何其他监管机构的任何要求。董事会可以通过进一步的决议撤销该暂停,并确定安装水计量装置的日期。
根据《政府法典》第6006条,根据本节通过的所有决议应在本区内公布。在任何撤销的情况下,公布应在撤销的生效日期前不少于两个月完成。在任何撤销的情况下,生效日期的通知应在要求公布的时间内,通过预付邮资的平信寄送给本区内任何登记地址的运营者,但通知任何运营者的任何缺陷或未能邮寄通知不影响撤销的生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