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水法典 Code § 13558(a) 在2022年12月1日或之前,州委员会应与加州建筑标准委员会以及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协商,为多户住宅、商业和综合用途建筑中非饮用水的现场处理和非饮用最终用途制定基于风险的水质标准法规。州委员会应在这些法规中至少解决以下所有事项:
(1)CA 水法典 Code § 13558(a)(1) 针对非饮用水源、中水、雨水、径流雨水和黑水,以及非饮用最终用途(如冲厕和冲小便器、洗衣、灌溉和抑尘)中去除肠道病毒、寄生原生动物和肠道细菌等病原体的基于风险的对数削减目标。
(2)CA 水法典 Code § 13558(a)(2) 水质监测要求。
(3)CA 水法典 Code § 13558(a)(3) 水质监测结果的报告要求。
(4)CA 水法典 Code § 13558(a)(4) 通知和公共信息要求。
(5)CA 水法典 Code § 13558(a)(5) 交叉连接控制。
(b)CA 水法典 Code § 13558(b) 选择建立现场处理非饮用水系统计划的地方管辖区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558(b)(1)
(A)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558(b)(1)(A) 通过地方条例采纳一项地方计划,该计划应包含州委员会制定的基于风险的水质标准。
(B)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558(b)(1)(A)(B)
(i)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558(b)(1)(A)(B)(i) 不提供供水服务或污水处理服务的地方管辖区,在通过、修订或废止一项设立现场处理非饮用水系统安装和监管计划的条例之前,应分别与在其管辖区范围内提供供水服务或污水处理服务的供水服务商或污水处理服务商进行协商。在与供水服务商或污水处理服务商协商时,地方管辖区应给予供水服务商或污水处理服务商机会,以证明拟议条例可能对以下任何一项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I)CA 水法典 Code § 13558(b)(1)(A)(B)(i)(I) 由于流量减少而对现有污水收集或处理系统的运营、维护或管理造成影响。
(II) 由于流量减少而对现有或规划的集中式再生水或饮用水回用设施或项目造成影响。
(III) 受纳水体。
(ii)CA 水法典 Code § 13558(b)(1)(A)(B)(i)(ii) 如果供水服务商或污水处理服务商向地方管辖区证明存在条款(i)所列的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风险,则地方管辖区在通过拟议条例之前,应避免这些影响或将其减轻到对系统、设施、项目或受纳水体不造成重大影响的程度。
(2)CA 水法典 Code § 13558(b)(2) 建立现场处理非饮用水系统的设计标准、许可、交叉连接控制和执行程序。
(3)CA 水法典 Code § 13558(b)(3) 向州委员会提交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为新建和更换的现场处理非饮用水系统颁发的许可证数量、位置和描述,非饮用最终用途的非饮用水类型和数量,水质监测数据,以及地方管辖区计划中任何违规行为和已采取纠正措施的摘要。
(4)CA 水法典 Code § 13558(b)(4) 根据州委员会的指示,终止任何现场处理非饮用水系统的运行,并进行修改使其无法运行。
(5)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558(b)(5)
(A)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558(b)(5)(A) 实施其公共卫生保护计划。
(B)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558(b)(5)(A)(B)
(i)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3558(b)(5)(A)(B)(i) 如果地方管辖区确定其在保护公共健康的同时无法再有效实施其计划,或者决定终止其计划,则地方管辖区应撤销其已颁发的许可证,并要求所有已安装的系统在其计划停止之前被禁用。
(ii)CA 水法典 Code § 13558(b)(5)(A)(B)(i)(ii) 在地方管辖区根据本分段终止其计划之前,应公开说明终止计划的财务或后勤困难理由,并向公众提供评论机会。
(C)CA 水法典 Code § 13558(b)(5)(A)(C) 州委员会不应代替无法在保护公共健康的同时有效实施其计划或决定终止其计划的地方管辖区管理其计划。
(c)CA 水法典 Code § 13558(c) 根据分项(a)制定的标准不应涉及仅用于地下灌溉的未经处理的中水系统,此类系统受《加州管道规范》(《加州法规》第24篇第5部分)第15章(从第1501.0节开始)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