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正式让证人宣誓,并发出称为传票的法律命令,要求人们在州内任何地方前来作证或提供证据。

Section § 1081

Explanation
如果委员会传唤某人作证,他们将获得与民事案件证人相同的费用和差旅费。这些费用必须由请求传唤该证人的人支付。

Section § 1082

Explanation
如果委员会传唤一名并非应任何一方要求出庭的证人,这名证人的差旅费和出庭费将由委员会为此目的而设的资金支付。

Section § 1083

Explanation
如果你被传唤出庭作证,并且你的费用不是由相关委员会支付的,那么在收到传票时,你可以要求支付往返交通费和一天的出庭费。

Section § 1084

Explanation
如果证人在收到传票时要求支付其费用,并且他们提出了要求但没有收到,他们就不必按照传票的要求出庭。

Section § 10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根据本章规定因作为证人而应获得费用和里程费,他们有权提起诉讼来收取这些应付给他们的款项。

Section § 10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证人不能被强制出席距离其住所超过150英里的听证会,除非他们住在同一个县。但是,如果一方提供书面声明(宣誓书),证明证人的证词对案件很重要,委员会可以命令该证人出席。

任何证人均不得被强制在本部门项下出席委员会的听证,如果听证地点在其居住县以外,除非其居住地至听证地点的距离不足150英里;但委员会在任何一方提交宣誓书,证明该证人的证词是实质性和必要的后,可在传票上批注要求该证人出庭的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