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1070

Explanation
本节明确规定,本条中提及“市域”时,既指城市现有行政区域,也指正在通过正式的并入申请程序被纳入该市的城市界限外的任何区域。

Section § 71071

Explanation
在申请设立覆盖城市部分区域的新区域时,除非本条另有规定,否则整个城市必须被纳入拟议区域的边界内。

Section § 71072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申请设立一个新的行政区,并且已经有一个正式提议的设立新城市的计划,那么这个新城市的区域也必须包含在新行政区内。

如果一项申请包含在拟议城市边界内的任何区域,且该拟议城市的有效设市请愿书已提交至受影响县的县政委员会,则在提交申请时,该拟议城市的整个区域应被纳入拟议行政区的边界内。

Section § 71073

Explanation

如果您正在尝试建立一个新的区域,并且您遵循了所有正确的步骤和时间表,那么即使该区域拟议边界内的一个城市兼并了不属于该区域的另一个地区,该区域的成立仍然有效。区域的成立不会因此次兼并而受到影响。

如果已提交申请,并且区域成立程序已按照本部分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内启动并进行,则在拟议区域边界内包含任何城市(该城市有领土被兼并,且该兼并程序并非在申请批准前通过提交有效请愿书启动的),不应阻止或使区域的成立无效,即使根据兼并程序兼并到该城市的领土未包含在该区域内。

Section § 71074

Explanation

如果区域组建申请提交并处理得当,那么即使将区域新增或并入城市,也不会阻止该区域的设立,即使该城市的其余部分不属于该区域。

如果已提交申请,并且已按照本部分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内启动并进行区域组建程序,则将依据在申请批准之前未通过提交有效请愿书而启动的程序,把已组建为新城市或已并入现有城市的区域纳入拟议区域的边界内,不应阻止或使该区域的组建无效,即使该城市的其余法人区域未包含在该区域内。

Section § 7107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新区域的边界内包含了已经成为新城市一部分或并入现有城市的土地,这并不会阻止或使该区域的设立无效。即使该市的其余大部分区域没有被包含在新区域内,这条规定也适用。但前提是,这些城市(或其扩张)不是在提交设立该区域的请愿书之前,通过提交有效请愿书而启动的程序形成的。

拟议区域边界内包含的、通过在设立请愿书提交之前未以提交有效请愿书启动的程序而形成新市或并入现有市的区域,不得阻止或使该区域的设立无效,即使该市的其余法人区域未被纳入该区域。

Section § 71079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成立一个新的水区,以覆盖城市中尚未被现有市政水区纳入的部分,即使该市的某些区域已经属于某个水区。

Section § 71080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城市的区域被批准成为一个新的水区的一部分,但在最终文件(组建请愿书)提交之前,该城市已经完全包含在一个现有的水区内,那么该城市的那部分就不能加入新的水区。但这不影响其他希望加入新水区的区域的批准。

如果,在包含城市法人区域一部分的申请获得批准之后,但在提交组建请愿书之前,该城市法人区域的该部分已被纳入现有市政水区,以致该城市的整个法人区域均已纳入该现有区域,则该城市法人区域的该部分应从组建请愿书中省略。此种省略不应使该申请对拟议区域剩余部分的批准失效。

Section § 71081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位于大都市水区内的城市,计划兼并一块与正在提议设立的市政水区有重叠的土地,那么有办法处理这种情况。在市政水区的设立请愿书开始传阅之前,该市的兼并提案可以将重叠的区域从拟议的新水区中排除。如果这样做了,那么该市的任何部分都不会被纳入这个新的市政水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