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一个政府部门研究和调查可用且高质量的废水如何用于有益目的。这些目的包括将其补充回地下水以补充供应、用于城市和工业、用于灌溉以及用于发电厂冷却。

该部门应就废水的可用性和质量以及再生水用于有益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地下水补给、市政和工业用途、灌溉用途以及火力发电厂冷却)进行研究和调查。

Section § 463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部门负责研究和推进与再生水回收和再利用相关的技术。

部门应研究和调查再生水回用技术,并促进水再生技术的发展。

Section § 4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该部门帮助地方机构和公用事业申请并获得联邦和州资金以及水回收项目的许可证。它还涉及在申请过程中与委员会合作,以确保一切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