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16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当财产所有者拖欠评估款且未为此发行债券时会发生什么。如果款项逾期,县财务长应区请求,必须在当地报纸上刊登两周通知,列出所有逾期账户。同时,财务长还必须将通知邮寄给财产所有者档案中记录的最后地址。

此外,法律规定,在完成刊登和邮寄通知这些步骤之前,不得出售该财产。

(a)CA 水法典 Code § 51600(a) 任何未发行债券的未缴评估款分期付款逾期后,县财务长可仅应区请求,在存在逾期情况的每个县内发行的普通报纸上每周刊登一次,连续两周,刊登一份包含该县所有逾期款项清单的通知。在刊登通知的同时,县财务长应将该通知邮寄至财产所有人在最新县税册上显示的最后已知地址。
(b)CA 水法典 Code § 51600(b) 在未根据(a)款规定刊登通知并向所有者发出通知的情况下,不得根据本条出售任何财产。

Section § 5160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关于出售未缴评估费地块的通知要求。该通知必须包含已记录地块的详细描述、被评估人的姓名(或说明所有人是否未知),以及包括拖欠分期付款、利息、罚金和费用在内的欠款总额。通知必须说明,县财务官将在指定日期和法院地点出售该地块以支付这些费用。通知还应告知,在出售日期前支付欠款加费用即可避免出售。

通知应包含以下内容:
(a)CA 水法典 Code § 51601(a) 被评估地块的描述,应按照评估清单或运营和维护评估名册中的描述,或按照县财务官办公室存档的评估清单或名册中列出的参考编号(说明该清单或名册的存档日期和时间),或通过其他足以识别该地块的适当参考进行描述,并应提及评估清单或名册以获取更多详情。
(b)CA 水法典 Code § 51601(b) 被评估地块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在所有人未知的情况下,声明其被评估给未知所有人。
(c)CA 水法典 Code § 51601(c) 该地块应付的拖欠分期付款、利息和罚金的金额,如果拖欠是原始无担保评估,则从催款日期计算至出售日期;如果拖欠是运营和维护评估的分期付款,则从拖欠日期计算至出售日期,以及一笔由区域和县财务官确定的费用,该费用不得超过区域和县财务官在进行出售过程中所产生费用的必要金额。
(d)CA 水法典 Code § 51601(d) 一份通知,说明被评估地块将由县财务官在其中注明的日期,在主要县的法院前出售,以支付该分期付款连同累计利息、罚金和费用。
(e)CA 水法典 Code § 51601(e) 一份通知,说明可以通过在出售日期之前支付拖欠分期付款、罚金和利息,以及一笔由区域和县财务官确定的费用(该费用不得超过所产生费用的必要金额)来避免出售。

Section § 5160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销售必须在关于该销售的最后一次通知发布至少10天后才能进行。

Section § 51603

Explanation
县财务主管有权推迟原定的出售,但每次推迟的期限必须在10到30天之间。为了使延期生效,他们必须在出售地点张贴书面通知。

Section § 5160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说,如果一块财产因逾期税款评估或未付分期付款而未按原计划出售,县财务官必须发布新的通知,并再次尝试出售该财产。此过程将遵循出售逾期税款财产的特定规则。

如果因任何原因,对某地块的评估或其任何分期付款全部或部分逾期,且该地块未在出售通知中指定的时间或地点或销售被推迟后的时间或地点出售,则县财务官应发布新的出售通知,并按照此处规定的逾期销售方式出售该地块。

Section § 51605

Explanation
当县出售房产时,县财务主管会作为该区的受托人购买该房产。他们购买的价格是所欠的总金额,其中包括分期付款、累积的利息、任何罚款和费用。

Section § 51606

Explanation
如果同一房产有多笔款项或评估逾期未缴,县财务官有权通过一次交易出售该房产,以一次性收回所有逾期款项。

Section § 51607

Explanation

如果你拥有一块因未缴税款而被出售的房产,你可以书面告知县财务官,如果出售部分少于整个房产,你希望先出售哪一部分。

任何因拖欠评估费或其分期付款而被出售的地块的所有者,可以在出售前书面告知县财务官,如果出售部分少于全部,其希望首先出售的该部分。

Section § 51608

Explanation
如果土地所有者不选择出售其财产的哪一部分来支付未缴税款,县财务官有权出售全部或部分土地,只要足以支付逾期金额,包括任何利息、罚款和费用。

Section § 5161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当销售凭证签发时,县财务主管将作为某个区的受托人来执行此凭证。该凭证必须在财产所在县的县记录员处备案。此外,县财务主管因这些行为产生的任何费用应由该区报销。

Section § 516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销售凭证足以证明出售一块土地的几个步骤都已正确遵循。它表明土地已正确评估,评估款项未支付,并且县司库已发出并公布了适当的销售通知。销售已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并且县司库已采取了进行合法销售所需的一切措施。如果无人赎回该土地,则由司库签发的契据可作为这些相同事实的证据。

销售凭证是以下各项的初步证据:
(a)CA 水法典 Code § 51612(a) 该地块已依法评估,且评估款项已适当分摊。
(b)CA 水法典 Code § 51612(b) 评估款项未支付。
(c)CA 水法典 Code § 51612(c) 县司库已发出并公布适当的销售通知。
(d)CA 水法典 Code § 51612(d) 销售已在通知中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或在销售依法定期延期的时间进行。
(e)CA 水法典 Code § 51612(e) 县司库为进行有效销售所需采取的所有步骤和程序均已采取。
(f)CA 水法典 Code § 51612(f) 此后由县司库签发并经正式确认的契据,如果未进行赎回,应作为与销售凭证相同的初步证据。

Section § 51612.5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一个县有未缴的房产税,县财务官必须在你的房产赎回期结束前至少60天通知你。这份通过挂号信发送的通知,会告诉你房产被出售的事实、出售价格、赎回期何时结束,以及不赎回房产的后果,包括永久失去房产。这份通知会寄到你最后已知的地址,也会寄给任何已登记对该房产有权益并已请求接收此类通知的人。

如果财务官没有发出这份通知,你的赎回期将延长至通知最终寄出之日后的60天。如果有人请求发送这些通知,该区可以收取费用。

县财务官应在赎回期届满前至少60天,通过挂号信发出通知,告知出售事实、已支付的购买价格、赎回期终止日期,以及未能通过支付购买价格加自出售日期起的利息,以及因出售给县财务官而产生的费用,在赎回期内赎回,将导致通过签发财务官契据永久丧失财产的事实。通知应邮寄至所有者在最新均衡县评估名册上显示的最后已知地址。通知还应邮寄给任何其他对该地块拥有权益并已向区办事处提交书面文件识别该地块以请求通知的个人或实体,并邮寄至请求中指定的地址。该区可对每份请求收取费用。
尽管有第51646节的规定,如果县财务官未能发出通知,第51646节规定的赎回期应延长至按照本节规定邮寄通知之日后的第60天。

Section § 51613

Explanation

如果一块地产因拖欠税款被出售,任何对该地产有权益的人都可以在一年内将其买回。为此,他们需要向县财务官支付销售价格,加上每月1.5%的利息,以及因销售和赎回过程产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任何对该地块感兴趣的人,可以在出售后一年内的任何时间,通过向县财务官支付其出售金额,连同自出售之日起每月百分之一点五的利息,以及县财务官和该区因拖欠销售和赎回而产生的合理费用,来赎回该地块。

Section § 51614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赎回一块地,县财务官会给他们一份赎回证书。这份证书之后必须在县记录官办公室备案。

当地块被赎回时,县财务官应向赎回人签发一份赎回证书,且该证书应在县记录官办公室备案。

Section § 51615

Explanation
如果一年内没有人赎回房产,该区将通过县财务主管出具的契约获得所有权。该区必须偿还县财务主管的任何相关费用。

Section § 516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意味着,当一块土地的地契签发时,该土地必须没有任何债务或索赔,但之前或之后由该区征收的任何税费或评估除外。

Section § 51616.1

Explanation
如果评估分期付款未按时支付,并且该房产涉及欠款出售,那么可以按照本法律的规定进行收取。但是,如果房产在此出售中被出售给县财务官并由其代表该区持有,那么在此持有期间,该房产不得因任何拖欠款项而再次出售。

Section § 51616.2

Explanation
如果一项财产已出售给县财务官,由其为某个区持有,并且在原所有者可以赎回该财产的期间内,又有一笔款项逾期,那么该财产将再次出售给县财务官,代表该区。此次再售将用于支付逾期金额,包括利息和任何罚金。

Section § 516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与拖欠的房产税评估相关的出售、凭证或契据存在问题,除非买方收回其支付的款项,包括所欠税款、任何罚金、利息和相关费用,否则该出售、凭证或契据不会被宣布无效。

Section § 51618

Explanation
如果一项财产因拖欠税款而被出售,并且随后有人赎回了它,那么县财务官为该出售支付的款项必须退还给该财务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