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7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采纳并授权那些未经国会直接批准的小型防洪工程。这些项目由美国陆军工程兵团根据1948年防洪法中的特定条款负责。州政府对这些项目的资金参与,取决于水资源部的建议以及州立法机关对估算成本的批准。

由美国陆军工程兵团根据1948年防洪法(公法858,第八十届国会,第二会期,1948年6月30日批准)第205条实施的、未经国会特别授权的小型防洪工程,经修订后,特此采纳并授权,其估算成本将由立法机关根据水资源部的建议和意见,为州合作拨款。

Section § 1275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州政府只会在效益大于成本的情况下,支付小型防洪项目所需的土地及相关权利的费用。部门还必须认定,在考虑所有费用(包括建设和维护成本)之后,项目计划是最具成本效益的。

Section § 1275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任何受小型防洪工程影响的地方政府或公共区,必须向陆军部长提供保证。这些保证是关于根据经修订的1948年防洪法所规定,为此类项目提供地方合作。地方机构将与陆军部合作实施该项目,并可在必要时修改计划,以实现防洪目标。

任何受第12750条所指小型防洪工程影响的县、市、州机构或公共区,应向陆军部长提供令其满意的保证,确保该地方机构将提供经修订的1948年防洪法第205条对此类项目要求的地方合作。该机构应与陆军部合作执行该项目,并可对计划进行必要的修改和修订,以实现本部分第1章和第2章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