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总论惩罚性赔偿金
Section § 3294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被认定犯有严重不当行为,例如压迫、欺诈或恶意,受害方除了获得实际损失赔偿外,还可以获得额外的赔偿金来惩罚不法行为人。但是,雇主不对雇员的不良行为负责,除非他们知道该雇员存在风险却置之不理,或者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参与了不当行为。要判给此类赔偿金,不当行为必须有明确的证据证明。该法律还解释说,“恶意”是指某人故意伤害或鲁莽漠视他人权利的行为;“压迫”是指不顾他人权利而造成残酷困境的行为;“欺诈”是指通过欺骗手段剥夺某人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如果案件涉及与重罪相关的非正常死亡,则适用特殊规定,包括避免对同一不当行为重复惩罚的具体程序。1987 年对该法律所作的修订适用于 1988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的审判。
Section § 3295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要求原告在出示有关被告利润或财务状况的证据之前,先提供被告不当行为的基本证据。庭审前,除非得到法院授权,原告不能要求获取这些信息,并且他们必须证明自己有很大可能赢得官司。如果法院允许,被告必须指明相关文件和证人。此外,关于被告利润或财务状况的证据,只有在判决实际损害赔偿且被告被认定犯有恶意或欺诈等严重不当行为之后才能出示。另外,惩罚性损害赔偿不能指明具体金额。1987年所做的任何修改适用于1988年及之后开始的案件。
Section § 3296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在诉讼中胜诉,并获得针对保险公司或医疗服务计划的惩罚性赔偿,他们必须在10天内,通过提交判决书副本、案件摘要和相关法律文件,通知负责的监管专员。如果他们故意不这样做,法院可能会对他们进行处罚。这项规定适用于自1995年1月1日以来作出的所有判决,并适用于《保险法典》中列出的所有类型的保险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