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844

Explanation

无偿保管是指某人替他人保管物品,除了仅仅持有该物品之外,没有收取报酬或任何回报的情况。

无偿保管是指保管人除了仅仅占有寄存物之外,未获得任何对价的保管。

Section § 18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保管了别人的财物,他们不会因为保管而获得报酬。但如果保管的是活体动物,并且动物所有人提供了报酬,那么保管人可以接受这份报酬。

Section § 18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免费照管他人财产的人(即“无偿受寄人”)的责任。如果寄托物是活体动物,照管人必须确保动物获得必要的医疗护理、食物、水和住所,并得到人道对待。如果动物有身份标识,照管人需要尝试联系其主人。如果照管人无法或不愿提供这些护理,他们必须迅速将动物移交给合适的机构。公共动物收容所和人道协会还必须遵守其他法典中规定的与动物收容相关的额外规定。

(a)CA 民法 Code § 1846(a) 无偿受寄人对寄托物的保管,至少应尽微薄的注意。
(b)CA 民法 Code § 1846(b) 活体动物的无偿受寄人应为该动物提供必要且及时的兽医护理、充足的营养和水以及住所,并应人道地对待它;如果该动物有任何身份标识,应合理尝试通知其主人该动物的所在地。任何没有足够资源或意愿提供此类护理的无偿受寄人,应立即将该动物移交给适当的护理机构。
(c)CA 民法 Code § 1846(c) 如果活体动物的无偿受寄人是公共动物收容所、由防止虐待动物协会运营的收容所或人道收容所,该受寄人应遵守《食品和农业法典》中关于扣押活体动物的所有其他要求。

Section § 1847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无偿保管人(即免费保管他人财物的人)的责任何时终止。当保管人将物品归还给物主,或者当保管人给予物主合理通知要求其取回但物主未能在合理时间内取回时,这些责任便告终止。如果保管人因无法控制的情况(例如紧急情况)而保管物品,那么在紧急情况解除之前,他们不能要求物主移走该物品。然而,此规则不适用于动物收容所,动物收容所必须继续照护动物,直到法律上不再对其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