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法 Code § 1788.2(a) 本节所载的定义和解释规则适用于本篇。
(b)CA 民法 Code § 1788.2(b) “债务催收”一词指与催收受涵盖债务相关的任何行为或惯例。
(c)CA 民法 Code § 1788.2(c) “债务催收人”一词指任何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定期代表其本人或他人从事债务催收的人。该词包括任何编写和销售,或提供编写和销售用于或拟用于债务催收的表格、信函及其他催收媒介的人。
(d)CA 民法 Code § 1788.2(d) “债务”一词指自然人应付或欠付或被指称应付或欠付给另一人的金钱、财产或其等价物。
(e)CA 民法 Code § 1788.2(e) “消费者信贷交易”一词指自然人与另一人之间的一项交易,其中该自然人主要为个人、家庭或家居目的从另一人处以信贷方式获得财产、服务或金钱。
(f)CA 民法 Code § 1788.2(f) “消费债务”和“消费信贷”两词指因消费者信贷交易而由自然人应付或欠付或被指称应付或欠付的金钱、财产或其等价物。“消费债务”一词包括抵押债务。
(g)CA 民法 Code § 1788.2(g) “人”一词指自然人、合伙企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信托、遗产、合作社、协会或其他类似实体。
(h)Copy CA 民法 Code § 1788.2(h)
(1)Copy CA 民法 Code § 1788.2(h)(1) 除第1788.18节另有规定外,“债务人”一词指债务催收人试图向其催收应付或欠付或被指称应付或欠付的受涵盖债务的自然人。
(2)CA 民法 Code § 1788.2(h)(2) 就受涵盖商业债务或受涵盖商业信贷而言,“债务人”应指担保与受涵盖商业信贷交易相关的义务的自然人。
(i)CA 民法 Code § 1788.2(i) “债权人”一词指向债务人提供受涵盖信贷的人。
(j)CA 民法 Code § 1788.2(j) “消费者信用报告”一词指消费者报告机构以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传达的任何信息,该信息涉及消费者的信用资质、信用状况、信用能力、品格、一般声誉、个人特征或生活方式,并且全部或部分用于或预期用于或收集,以作为确定消费者以下资格的因素:(1) 主要用于个人、家庭或家居目的的信贷或保险,或 (2) 就业目的,或 (3) 任何适用联邦或州法律或法规授权的其他目的。该词不包括 (a) 仅包含消费者与报告制作人之间交易或经验信息的任何报告;(b) 信用卡或类似设备的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批准或授权特定信贷延期;或 (c) 某人应第三方请求直接或间接向消费者提供特定信贷延期时,传达该人对该请求的决定的任何报告,前提是第三方告知消费者请求对象的姓名和地址,并且该人向消费者作出任何适用联邦或州法律或法规要求的披露。
(k)CA 民法 Code § 1788.2(k) “消费者报告机构”一词指任何为收取金钱费用、会费或以合作非营利方式,全部或部分定期从事收集或评估消费者信用信息或其他消费者信息,以向第三方提供消费者信用报告,并使用任何方式或设施准备或提供消费者信用报告的人。
(l)CA 民法 Code § 1788.2(l) “受涵盖债务”一词指消费债务或受涵盖商业债务。
(m)CA 民法 Code § 1788.2(m) “受涵盖信贷”一词指消费信贷或受涵盖商业信贷。
(n)CA 民法 Code § 1788.2(n) “受涵盖商业债务”和“受涵盖商业信贷”两词指因一项或多项受涵盖商业信贷交易,由自然人应付或欠付或被指称应付或欠付给贷款人、金融法典第22800节所定义的商业融资提供者,或第1788.50节所定义的债务购买者的金钱,前提是债务人或交易项下其他义务人应付或欠付给同一贷款人、商业融资提供者或债务购买者的所有受涵盖商业信贷交易和所有其他非受涵盖商业信贷交易的总金额不超过五十万美元 ($5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