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7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阻止业主协会过度控制您对自有财产的使用,例如张贴标牌或安装太阳能电池板。它还强调,关于这些主题的其他规定,包括将预制房屋移至您的土地上的限制以及防止种族歧视的规定,仍然有效且必须遵守。

Section § 67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房主或租户可以在自己的空间或专有使用区域内悬挂美国国旗,除非出于健康或安全原因有必要阻止。国旗必须由织物、布料或纸张等普通材料制成,可以挂在旗杆上或窗户里。它不包括通过灯光或油漆等方式描绘的国旗。如果就这项权利发生法律纠纷,胜诉方将获得其法律费用。

(a)CA 民法 Code § 6702(a) 除非为保护公共健康或安全所必需,任何管理文件不得限制或禁止,或被解释为限制或禁止,成员在其独立权益内或之上,或在其专有使用公共区域内展示美国国旗。
(b)CA 民法 Code § 6702(b) 就本节而言,“展示美国国旗”指由织物、布料或纸张制成,从旗杆或杆上或在窗户中展示的美国国旗,并且不指由灯光、油漆、屋顶材料、墙板、铺路材料、植物或气球,或任何其他类似的建筑、景观或装饰构件制成的美国国旗的描绘或标志。
(c)CA 民法 Code § 6702(c) 在任何执行本节的诉讼中,胜诉方应被判予合理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用。

Section § 67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业主协会不能阻止居民在自己的空间张贴非商业性标牌、海报、旗帜或横幅,除非存在健康或安全问题,或者展示违反任何法律。这些标牌可以由纸张或织物等材料制成,并可以放置在院子或阳台等区域。但是,它们不能由灯光或景观物品制成,也不能包括涂漆表面。协会可以对这些物品的尺寸设定限制——标牌和海报必须小于九平方英尺,旗帜或横幅必须小于十五平方英尺。

(a)CA 民法 Code § 6704(a) 管理文件不得禁止在成员的独立权益内或其上张贴或展示非商业性标牌、海报、旗帜或横幅,除非为保护公共健康或安全所必需,或张贴或展示会违反地方、州或联邦法律。
(b)CA 民法 Code § 6704(b) 就本节而言,非商业性标牌、海报、旗帜或横幅可以由纸张、硬纸板、布料、塑料或织物制成,并且可以从独立权益的院子、窗户、门、阳台或外墙张贴或展示,但不得由灯光、屋顶材料、墙板、铺路材料、植物或气球,或任何其他类似的建筑、景观或装饰构件制成,或包括对建筑表面的涂漆。
(c)CA 民法 Code § 6704(c) 协会可以禁止尺寸超过九平方英尺的非商业性标牌和海报,以及尺寸超过十五平方英尺的非商业性旗帜或横幅。

Section § 67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尽管有另一项规定(第4202条),但第4715条专门适用于在2014年1月1日之前在某种类型的住宅社区中饲养宠物的人。这意味着这些社区的业主可以根据这项旧规定继续饲养他们的宠物,而不受任何变更的影响。

尽管有第4202条规定,第4715条适用于在2014年1月1日之前,在共有权益开发项目中饲养宠物的独立权益所有人。

Section § 6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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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如果社区的任何规章制度禁止或限制安装普通尺寸的视频或电视天线(例如卫星天线),那么如果这些天线的直径或对角线尺寸在36英寸或以下,并且从街道上看不到,那么这些规章制度是无效的。但是,社区可以对这些天线的安装制定合理的规定,只要这些规定不会大幅增加安装成本或降低其效果。这些规定可以包括在安装前告知社区、如果安装在他人财产上需要获得批准、以及维护屋顶等。如果您安装天线,可能需要承担任何可能造成的损害。此外,如果需要批准,申请必须像处理其他财产改造申请一样进行,并且必须迅速做出决定。如果有人因此事提起诉讼并胜诉,他们可以获得合理的律师费。

(a)CA 民法 Code § 6708(a) 任何契约、条件或限制,凡是包含在任何契据、合同、担保文书或其他影响共有利益开发项目转让或出售,或其中任何权益的文书中,如果其有效禁止或限制安装或使用视频或电视天线(包括卫星天线),或有效禁止或限制将该天线安装在该开发项目内某个结构上,且该天线从任何街道或公共区域不可见(法律另有禁止或限制的除外),则对于直径或对角线尺寸为36英寸或以下的视频或电视天线的安装或使用,该契约、条件或限制无效且不可执行。
(b)CA 民法 Code § 6708(b) 本条不适用于第 (a) 款所述的任何契约、条件或限制,如果该契约、条件或限制对直径或对角线尺寸为36英寸或以下的视频或电视天线(包括卫星天线)的安装或使用施加合理限制。就本条而言,“合理限制”是指那些不会显著增加视频或电视天线系统(包括所有相关设备)成本,或显著降低其效率或性能的限制,并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民法 Code § 6708(b)(1) 安装前向协会提出申请和通知的要求。
(2)CA 民法 Code § 6708(b)(2) 要求成员在他人拥有的独立权益上安装直径或对角线尺寸为36英寸或以下的视频或电视天线时,须获得协会的批准。
(3)CA 民法 Code § 6708(b)(3) 关于屋顶或其他建筑构件的维护、修理或更换的规定。
(4)CA 民法 Code § 6708(b)(4) 要求视频或电视天线安装人员赔偿或补偿协会或其成员因安装、维护或使用直径或对角线尺寸为36英寸或以下的视频或电视天线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c)CA 民法 Code § 6708(c) 凡是安装或使用视频或电视天线(包括卫星天线)需要批准的,批准申请应由共有利益开发项目的相应批准实体,以处理财产建筑改造批准申请的相同方式进行处理,且不得故意拖延对申请做出决定。
(d)CA 民法 Code § 6708(d) 在任何旨在强制遵守本条的诉讼中,胜诉方应获得合理的律师费。

Section § 6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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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确保社区内的业主在出售其房产时不会受到不公平的限制。任何无正当理由阻止业主营销其房屋的规定都不能强制执行。业主协会不得收取与出售房产相关的费用,除非这些费用基于实际成本;也不得强迫业主使用特定的房地产经纪人,除非涉及协会自己的房产。营销指挂牌、广告宣传或展示房产。本法律不改变任何关于房地产标识的规定。

(a)CA 民法 Code § 6710(a) 任何管理文件中任意或不合理地限制业主营销其在共有权益开发项目中权益的条款均属无效。
(b)CA 民法 Code § 6710(b) 任何协会不得采纳、执行或以其他方式施加任何实施以下任何一项行为的管理文件:
(1)CA 民法 Code § 6710(b)(1) 就业主权益的营销征收评估费或费用,且金额超过协会的实际或直接成本。
(2)CA 民法 Code § 6710(b)(2) 与房地产经纪人建立排他性关系,规定开发项目中的权益销售或营销必须通过该经纪人进行。本款规定的限制不适用于协会拥有的独立权益的销售或营销,也不适用于协会对共有区域的销售或营销。
(c)CA 民法 Code § 6710(c) 就本节而言,“营销”和“进行营销”指挂牌、广告宣传,或获取或提供展示业主在开发项目中权益的权限。
(d)CA 民法 Code § 6710(d) 本节不适用于根据第712条或第713条制定的关于房地产标识的规则或规章。

Section § 6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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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规定,社区管理规则中任何阻止人们使用耐旱植物,或干扰节水法律法规的部分,都将无效。然而,只要社区的景观美化规则符合节水和水资源保护法律,社区仍然可以适用这些规则。

(a)CA 民法 Code § 6712(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果管理文件中的条款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则应属无效且不可执行:
(1)CA 民法 Code § 6712(a)(1) 禁止,或包含具有禁止整体使用低耗水植物效果的条件。
(2)CA 民法 Code § 6712(a)(2) 具有禁止或限制遵守以下任何一项规定的效果:
(A)CA 民法 Code § 6712(a)(2)(A) 根据《政府法典》第65595条(c)款通过或生效的节水型景观条例。
(B)CA 民法 Code § 6712(a)(2)(B) 根据《水法典》第353条或第375条通过的任何关于用水的规定或限制。
(b)CA 民法 Code § 6712(b) 本条不应禁止协会适用管理文件中规定的景观美化规则,只要这些规则完全符合(a)款的要求。

Section § 6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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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确保了共有社区(如公寓)的业主不会受到不公平的规定阻碍,无法在其停车位安装电动汽车(EV)充电站。虽然一些合理的限制是可以接受的,但这些限制不应显著增加成本或降低效率。充电站必须符合所有安全和分区法律。安装这些充电站的申请必须像任何房屋改造申请一样进行处理,不得无故拖延。业主必须遵守具体的指导方针,例如聘请有执照的承包商并购买保险。如果充电站位于共有区域,则需要与协会签订某些协议。

(a)CA 民法 Code § 6713(a) 任何地契、合同、担保文书或影响共有权益开发项目任何权益转让或出售的其他文书中所包含的任何契约、限制或条件,以及第6552条所定义的管理文件中的任何规定,如果实际禁止或不合理限制在业主指定停车位(包括但不限于地契载明的停车位、业主专有使用共有区域内的停车位,或专门指定供特定业主使用的停车位)安装或使用电动汽车充电站,或与本条规定相冲突,则均属无效且不可执行。
(b)Copy CA 民法 Code § 6713(b)
(1)Copy CA 民法 Code § 6713(b)(1) 本条不适用于对电动汽车充电站施加合理限制的规定。然而,促进、鼓励并消除电动汽车充电站使用障碍是州的政策。
(2)CA 民法 Code § 6713(b)(2) 就本条而言,“合理限制”是指不会显著增加充电站成本或显著降低其效率或规定性能的限制。
(c)CA 民法 Code § 6713(c) 电动汽车充电站应符合州和地方当局施加的适用健康和安全标准及要求,以及所有其他适用的分区、土地使用或其他条例,或土地使用许可证。
(d)CA 民法 Code § 6713(d) 就本条而言,“电动汽车充电站”是指按照《加州建筑标准规范》设计,并将电力从电动汽车外部电源输送至一台或多台电动汽车的充电站。电动汽车充电站可包括同时连接多辆电动汽车到充电站的多个充电点,以及任何为方便插电式电动汽车充电所需的配套设备。
(e)CA 民法 Code § 6713(e) 如果电动汽车充电站的安装或使用需要批准,则批准申请应由协会以与物业建筑改造批准申请相同的方式进行处理和批准,且不得故意规避或拖延。申请的批准或拒绝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如果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天内未以书面形式拒绝申请,则该申请应视为已获批准,除非该延迟是由于合理要求提供额外信息所致。
(f)CA 民法 Code § 6713(f) 如果电动汽车充电站将放置在共有权益开发项目的声明中指定的共有区域或专有使用共有区域,则适用以下规定:
(1)CA 民法 Code § 6713(f)(1) 业主首先应获得协会批准安装电动汽车充电站,如果业主书面同意执行以下所有事项,协会应批准安装:
(A)CA 民法 Code § 6713(f)(1)(A) 遵守协会关于充电站安装的建筑标准。
(B)CA 民法 Code § 6713(f)(1)(B) 聘请有执照的承包商安装充电站。
(C)CA 民法 Code § 6713(f)(1)(C) 在批准后14天内,提供一份保险凭证,将协会列为业主保险单下的附加被保险人,金额如第 (3) 款所规定。
(D)CA 民法 Code § 6713(f)(1)(D) 支付与充电站相关的用电费用。
(2)CA 民法 Code § 6713(f)(2) 充电站的业主和每个后续业主应负责以下所有事项:
(A)CA 民法 Code § 6713(f)(2)(A) 因充电站的安装、维护、修理、拆除或更换而对充电站、共有区域、专有使用共有区域或独立权益造成的损害费用。
(B)CA 民法 Code § 6713(f)(2)(B) 充电站的维护、修理和更换费用,直至其被拆除,以及拆除后共有区域的恢复费用。
(C)CA 民法 Code § 6713(f)(2)(C) 与充电站相关的电费。
(D)CA 民法 Code § 6713(f)(2)(D) 向潜在买家披露业主任何充电站的存在以及业主根据本条规定应承担的相关责任。
(3)CA 民法 Code § 6713(f)(3) 充电站的业主和每个后续业主应始终维持一份金额为一百万美元 ($1,000,000) 的责任保险单,并应将协会列为保单下的指定附加被保险人,享有取消通知权。
(4)CA 民法 Code § 6713(f)(4) 业主无需为现有国家电气制造商协会标准交流电源插头维持责任保险单。
(g)CA 民法 Code § 6713(g) 除(h)款另有规定外,业主在并非专属使用共有区域的共有区域内安装供其专属使用的电动汽车充电站,仅在无法或不合理地昂贵地在业主指定停车位安装时,方可由协会授权。在此类情况下,协会应与业主签订许可协议,允许其使用共有区域内的空间,且业主应遵守(f)款中的所有要求。
(h)CA 民法 Code § 6713(h) 协会或业主可以在共有区域内安装供协会所有成员使用的电动汽车充电站,在此情况下,协会应制定充电站的适当使用条款。
(i)CA 民法 Code § 6713(i) 协会可以创建原先不存在的新停车位,以便利电动汽车充电站的安装。
(j)CA 民法 Code § 6713(j) 故意违反本条的协会,应向申请人或其他方承担实际损害赔偿责任,并应向申请人或其他方支付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民事罚款。
(k)CA 民法 Code § 6713(k) 在任何旨在强制遵守本条的诉讼中,胜诉的原告应获得合理的律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