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与评估款征收评估款征收
Section § 5700
一旦留置权被记录且30天已过,就可以通过法院出售或受托人出售等多种方式强制执行,出售相关房产。此外,没有任何规定阻止对房产所有人采取法律行动以追回所欠款项,或接受以房产代替止赎。
Section § 570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业主从2006年1月1日起拖欠评估费,业主协会(HOA)在止赎其房产之前必须遵守某些规定。首先,业主协会必须提供机会,通过“会面协商”程序或业主选择的另一种法律调解方式解决争议,但如果业主协会打算诉诸法庭,则不能通过有约束力的仲裁。其次,只有业主协会董事会,而非外部代理人,才能决定启动止赎程序,并且他们必须秘密投票。该决定必须被记录下来,并在任何公开出售前至少30天公布,同时不得泄露业主的身份。最后,董事会必须通过专人送达或邮寄至存档地址的方式通知业主止赎事宜,除非业主提供了不同的邮寄地址。
Section § 5710
Section § 5715
这项法律适用于从2006年1月1日开始的评估债务,即使其他法律或管理文件有不同规定,也必须遵守。如果协会因未支付评估费而止赎房产,失去房产的人有90天的时间可以赎回。这被称为“赎回权”。销售通知必须说明该房产可以在此期间内赎回。
Section § 5720
如果业主协会(HOA)想要收取低于1,800美元(不包括额外费用)的逾期评估款,它不能通过止赎来完成。相反,业主协会可以将业主告上小额索赔法庭,或者在房产上设置留置权。但是,除非逾期金额达到或超过1,800美元,或者评估款已逾期超过12个月,否则他们不能对该留置权进行止赎。此规则的例外情况包括逾期超过12个月的评估款、分时度假产权费用以及开发商所欠的评估款。
Section § 5725
本法律条文解释道,如果业主或其客人或租户的行为对协会管理的社区共享区域造成损害,协会可以向业主收取费用以弥补维修成本。如果社区规定允许,这笔费用可以成为业主财产上的留置权,这意味着他们可能需要出售房产来偿还。然而,因不遵守社区规定(逾期付款除外)而施加的罚款不能转化为此类留置权。
Section § 5730
这项法律要求,共有权益开发项目的年度政策声明中必须包含一份关于评估费和止赎的通知。该通知解释说,未支付的评估费可能导致止赎,并详细说明了止赎可能发生的条件,例如债务金额超过 1,800 美元或逾期超过 12 个月。它概述了法院(司法)和非法院(非司法)止赎都是可能的,但存在限制。它强制协会在催收债务时遵守规定,并在记录留置权之前提供特定文件。业主有权对债务提出异议、要求查阅记录,并为逾期评估费提出付款计划。该通知还涵盖了协会在止赎前进行争议解决的要求,并提供了会议和付款计划请求的详细信息。这些流程的一些细节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修改或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