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610(a) 小额索赔法院应在第116.220、116.221和116.231节规定的管辖权限制内,判决损害赔偿金、衡平法救济,或同时判决损害赔偿金和衡平法救济,并可作出法院认为公正和衡平的关于支付时间或其他方面的任何命令,以解决争议。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610(b) 法院可自行决定或应任何一方请求,将案件延期至日后,以允许并鼓励当事人尝试通过非正式或替代方式解决争议。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610(c) 判决应包括一项认定,即判决是否源于被告驾驶机动车,或由其他个人驾驶以被告名义注册的机动车,在加利福尼亚州高速公路上造成的机动车事故。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610(d) 如果被告对原告提出反诉,或如果判决是针对两名或多名被告,则判决书,以及(如果作出)裁决书,应明确各方责任的依据、性质和金额,包括,在有多名判决债务人的情况下,各自的责任是连带责任还是单独责任。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610(e) 如果判决中提及特定财产,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有形还是无形,该财产应以足够的细节加以识别,以便有效执行或强制执行判决。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610(f) 在针对多名被告的诉讼中,只要单独判决是适当的,法院可自行决定对其中一名或多名被告作出判决,允许诉讼继续针对其他被告。
(g)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610(g)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610(g)(1) 胜诉方有权获得诉讼费用,包括送达被告出庭命令的费用。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610(g)(2) 尽管有本款第 (1) 项和第 1032 节 (b) 款的规定,当事人根据第 116.230 节 (c) 款支付的小额索赔法院费用金额,如果超过当事人根据第 116.230 节 (b) 款支付费用本应支付的金额,则不得作为诉讼费用予以追偿。
(h)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610(h) 法院作出判决后,书记员应立即向当事人送达或邮寄判决书送达通知,并应签署一份亲自送达或邮寄证明并将其归档。
(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610(i) 判决书送达通知应采用司法委员会批准或采纳的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