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团的裁决分为普通裁决或特别裁决。普通裁决是指陪审团就所有或任何争议事项,作出有利于原告或被告的普遍裁决;特别裁决是指陪审团仅认定事实,而将判决留给法院。特别裁决必须呈现根据证据确立的事实结论,而非证明这些事实的证据;并且这些事实结论的呈现方式必须使得法院除了从中得出法律结论外,别无他事可做。
陪审团审判裁决
Section § 624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陪审团可以作出普通裁决或特别裁决。普通裁决是就所有或部分争议事项作出有利于原告或被告的决定。然而,特别裁决意味着陪审团只认定事实,并将法律结论的得出留给法院。重要的是,这种特别裁决应清晰地呈现陪审团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以便法院只需决定法律后果。
陪审团裁决 普通裁决 特别裁决
Section § 625
这项法律规定,法院可以要求陪审团除了作出一般裁决外,还就特定问题提供书面特别裁决。如果涉及惩罚性赔偿,陪审团必须以书面形式将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分开。这些认定会被正式记录。如果特别认定与一般裁决之间存在冲突,则特别认定优先,法院必须以此作出判决。
特别裁决 惩罚性赔偿 补偿性赔偿
Section § 627
在追回个人财产的诉讼中,如果物品尚未归还给主张所有权的一方,并且被告也要求返还,那么陪审团必须裁定谁胜诉,并确定该财产的价值。他们还会评估因取走或扣留该物品而造成的任何损害。
动产追回 个人财产追回 陪审团裁决
Section § 628
当高等法院案件达成裁决时,法院必须在官方记录中详细记录相关信息。这包括庭审日期、陪审员和证人的姓名,以及完整的裁决内容。如果存在特别裁决,记录中应包含相关的判决,或者注明案件是否被保留以供进一步讨论。
判决记录 高等法院 庭审笔录
Section § 629
本法律条款解释,如果一方当事人认为判决不正确,即使陪审团已经作出裁决,他们也可以请求法院作出不同的判决。该请求必须在新审动议的相同时间限制内提出。法院不能在新审动议的期限结束前对该请求作出裁决,如果同时处理两项动议,则必须一起进行。如果法院驳回该请求,上诉法院仍然可以改变判决,如果它认为最初的动议本应被批准。如果在新审动议获准的同时,最初的请求被驳回,那么对该请求的决定仍可在上诉中进行审查。如果两项动议都被批准,并且该决定被上诉并撤销,那么新审动议可能会生效。
新审动议 判决不顾判决 指示判决
Section § 630
本法律规定了在陪审团审判中提出“指示判决动议”的程序和规则。在所有证据提交完毕后,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请求法院在没有陪审团参与的情况下,直接对案件或某些问题作出有利于己方的裁决。如果某些问题符合直接判决的条件,法院会直接裁决这些问题,其余问题则继续由陪审团审理。动议获批不意味着立即作出最终判决,但会影响后续的最终判决。如果在人身伤害案件中,因被告无过错而批准了指示判决,其他被告在审判中不得再指责该被告。法院对这类动议的决定无需陪审团同意。如果陪审团在未作出判决的情况下解散,仍可在特定时限内提出判决动议。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0(a) 除非法院指定了提出指示判决动议的更早时间,否则在陪审团审判中,所有当事人完成所有证据的提交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在不放弃其在动议未获准时获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的情况下,动议要求法院下令作出有利于己方的判决。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0(b) 如果提交的证据支持批准针对诉讼中涉及的部分而非全部争议事项的动议,法院应批准针对这些争议事项的动议,且诉讼应就任何剩余争议事项继续进行。尽管此类动议已获批准,但在诉讼终结前不得作出最终判决,但最终判决,除审判中确定的任何事项外,应反映法院根据指示判决动议所命令的判决。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0(c) 如果动议获准,除非法院在其下令作出判决的命令中另有规定,否则该动议应作为对实体问题的裁决生效。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0(d) 在因人身或财产损害而引起的诉讼中,当指示判决动议因被告无过错而获准时,在审判期间,其他被告不得在原告反对的情况下,试图将过错归咎于或评论该获准动议的被告的缺席或参与。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0(e) 法院批准指示判决动议的命令无需陪审团的任何同意即可生效。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0(f) 当陪审团因任何原因在未作出判决的情况下被解散时,法院可自行或应一方当事人的动议(该动议的通知在陪审团解散后10天内发出),下令作出有利于该方当事人的判决,只要之前已提出动议且该方当事人的指示判决动议本应获准。除第12a条另有规定外,法院根据本条规定行使权力的期限应在陪审团解散之日起30天后届满,如果在该期限内未下令作出判决,则任何判决动议均应被视为驳回,无需法院另行命令。
指示判决动议 陪审团审判 证据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