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83.010

Explanation
在加州,一旦法院做出裁决并正式登记,你就可以立即开始执行,除非有特定的法规或判决书本身另有规定。

Section § 683.0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法院对金钱或财产作出的裁决(判决)已满10年,强制执行该裁决的能力就终止了。这意味着你不能再采取任何程序来追讨判决款项,并且因此产生的任何留置权也不再有效。

Section § 683.0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因判决而分期(分期付款)欠款,那么每一期款项的强制执行期为10年,从该期款项到期之日算起。如果判决中增加了额外费用,这些费用的10年强制执行期则从费用增加之日算起。

如果金钱判决是分期支付的,则第683.020条规定的10年强制执行期,就每期分期付款而言,从该期分期付款到期之日起计算;就费用而言,从费用根据第685.090条增加到判决之日起计算。

Section § 683.040

Explanation
如果你试图执行一项超过10年的法院判决,你必须附上一份由了解事实的人提供的宣誓声明。这份声明应该解释为什么你仍然被允许执行该判决。这份声明的副本在法院命令签发时需要附在法院命令上。

Section § 683.0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如果有人赢得了法院判决并希望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来执行或收取判决,他们可以这样做。但是,他们必须在另一项法律规定的特定时间范围内启动这项行动。但有一个例外:如果判决属于法律另一部分中概述的特定类别,他们就不能提起此类诉讼。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83.050(a) 除(b)款另有规定外,本章任何规定均不限制判决债权人就判决提起诉讼的任何权利,但任何此类诉讼应在第337.5条规定的期限内提起。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83.050(b) 尽管有(a)款规定,不得就第683.110条(c)款中指明的判决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