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11.01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除非另有说明,本条中提供的定义应被用于解释和理解本章。

Section § 511.02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阐明,“诉状”一词也涵盖“反诉状”。因此,无论何时您看到“诉状”一词,它都指原始诉状以及案件审理期间提交的任何反诉状。

“诉状”包括反诉状。

Section § 511.0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当提到“被告”这个词时,它也包括“反诉被告”。“反诉被告”是指在最初的诉讼中,针对原告的诉求,又被提出反诉的一方。

“被告”包括反诉被告。

Section § 511.04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在农业经营中何为“农产品”。它包括农作物、牲畜以及在农业生产中使用的或生产的物资,以及未经加工的产品,例如轧花棉或牛奶。这些物品在饲养或管理它们的人占有期间,处于其自然状态。重要的是,如果某物被归类为农产品,则不被视为存货。

“农产品”指农作物或牲畜,或在农业经营中使用的或生产的物资,或未经加工的农作物或牲畜产品(例如轧花棉、剪羊毛、枫糖浆、蜂蜜、牛奶和鸡蛋),且在从事饲养、育肥、放牧或其他农业经营的被告占有期间。如果一项有形动产是农产品,则不属于存货。

Section § 511.05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存货”是指某人持有的实物,因为他们计划将其出售、租赁,或作为服务合同的一部分提供。

“存货”指由被告占有的有形动产,被告持有该动产以供出售、租赁或根据服务合同提供。

Section § 511.060

Explanation
本节将“查封官”定义为负责执行占有令状的县治安官或法警。占有令状是一种法院命令,允许他们取得财产的占有权。

Section § 511.070

Explanation

本条对“人”一词进行了广义定义,因此它不仅可以指单个的自然人,还可以指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LLC)以及政府机构。

“人”包括个人、公司、合伙企业或其他非法人团体、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公共实体。

Section § 511.080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规定,“原告”是指通过提交诉状或反诉状来启动诉讼的人。

Section § 511.09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如果提起诉讼的人(原告)有超过50%的胜算能赢得对被起诉的人(被告)的诉讼,那么该诉讼请求就被认为具有“可能有效性”。

一项诉讼请求具有“可能有效性”,指原告在该请求上获得对被告的判决的可能性大于不可能。

Section § 511.10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在加利福尼亚州何为“公共实体”。它包括州本身,以及各种政府机构,如县、市、区,以及州内的任何其他公共组织或政治团体。

“公共实体”包括州、加利福尼亚大学董事会、县、市、区、公共管理局、公共机构,以及州内的任何其他政治分区或公共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