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72.310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了在特定法律案件中送达传票的方式。通常,送达程序遵循与其他民事诉讼相同的规则。然而,如果您要向根据特定条款指定的人员或身份不明的被告送达,则必须按照法律其他条款规定的方式发布送达通知。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2.310(a) 传票的送达形式、内容和方式应与一般民事诉讼相同。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2.310(b) 对根据第872.530(b)条和第872.550条被列为当事人的人员,以及对被列为不明被告的其他人,应根据第415.50条和本条的规定通过公告方式进行送达。

Section § 872.320

Explanation

如果法院允许以公告方式送达,原告必须遵循特定的步骤。首先,在命令发出后的10天内,原告需要将传票和诉状副本张贴在涉案财产上。其次,除非已经记录,否则他们必须记录一份诉讼待决通知。第三,公告应详细说明该财产,包括其街道地址或其他常用名称,但只要提供了法定描述,这些描述中的错误不会使公告失效。

法院命令以公告方式送达时,该命令应符合以下条件: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2.320(a) 原告应在命令作出之日起不迟于10日内,将传票和诉状副本张贴在作为诉讼标的的不动产上。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2.320(b) 原告应记录诉讼待决通知,如果尚未记录。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2.320(c) 公告应描述作为诉讼标的的不动产。除了详细描述该不动产外,公告还应通过提供其街道地址(如有)或其他常用名称(如有)来描述该不动产;但是,如果提供了该不动产的法定描述,则公告的有效性不应因所引用的街道地址或其他常用名称有误或被省略而受影响。

Section § 872.33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加州法院在向被告送达法律通知时,如何命令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如果需要以此方式送达被告,刊登的公告只能提及被告的姓名,并只能描述与他们相关的财产。

如果这些被告未出庭或未回应,法院的裁决将仅适用于公告中提及的特定财产。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2.330(a) 法院命令公告送达时,该公告可以: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2.330(a)(1) 仅列明以此方式送达的被告。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2.330(a)(2) 仅描述以此方式送达的被告拥有或主张权益的财产。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2.330(b) 根据本条规定送达后,基于未出庭和未答辩的判决,仅对公告中描述的财产,对所列被告具有终局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