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2.310(a) 传票的送达形式、内容和方式应与一般民事诉讼相同。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2.310(b) 对根据第872.530(b)条和第872.550条被列为当事人的人员,以及对被列为不明被告的其他人,应根据第415.50条和本条的规定通过公告方式进行送达。
本节阐明了在特定法律案件中送达传票的方式。通常,送达程序遵循与其他民事诉讼相同的规则。然而,如果您要向根据特定条款指定的人员或身份不明的被告送达,则必须按照法律其他条款规定的方式发布送达通知。
如果法院允许以公告方式送达,原告必须遵循特定的步骤。首先,在命令发出后的10天内,原告需要将传票和诉状副本张贴在涉案财产上。其次,除非已经记录,否则他们必须记录一份诉讼待决通知。第三,公告应详细说明该财产,包括其街道地址或其他常用名称,但只要提供了法定描述,这些描述中的错误不会使公告失效。
本节规定了加州法院在向被告送达法律通知时,如何命令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如果需要以此方式送达被告,刊登的公告只能提及被告的姓名,并只能描述与他们相关的财产。
如果这些被告未出庭或未回应,法院的裁决将仅适用于公告中提及的特定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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