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2.710(a) 在审判中,法院应确定原告是否有权分割。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2.710(b) 除第872.730条另有规定外,关于财产共有权益的分割应是当然的权利,除非被有效的弃权所禁止。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2.710(c) 如果符合所有当事人的最佳利益,则应允许关于财产连续地产权益的分割。法院应考虑占有权益是否因税费或其他费用、普通或特殊维修费用、财产的性质以及自地产权益设立以来财产性质的变化、设立地产权益时的情形以及自地产权益设立以来情形的变化,以及衡平法院会考虑的所有其他因素而变得过度繁重,同时考虑到连续地产权益设立者的意图以及连续所有者的利益和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