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境内的口头取证取证通知
Section § 2025.210
Section § 2025.220
如果你想进行取证(即在法庭外正式询问某人),你必须发出书面通知。这份通知应包含重要细节,例如取证的地点和时间、将被询问的人员,以及该人员必须提供的任何文件或信息。如果你打算录音或录像,或者在审判中使用视频片段,也应在通知中说明。此外,还需披露关于谁资助或安排取证的任何协议。在某些情况下,例如你只是从一家企业获取文件,你可能只需要发送传票,而无需这份通知。
Section § 2025.230
Section § 2025.240
如果你想在法律案件中进行一次取证(正式的提问),你需要向所有相关方发出通知。如果被提问的人需要携带某些记录,你还必须向他们提供特定的隐私通知和传票(要求出庭的官方命令)。如果你要求他们通过传票出庭,请确保通知中附有传票的相同副本。
Section § 2025.250
本节解释了在加利福尼亚州可以进行证词录取的地点。对于个人而言,除非法院另有决定,证词录取地点应在其住所75英里以内,或者在诉讼发生地所在县内且距离其住所150英里以内。对于涉诉企业,证词录取地点应在其在加利福尼亚州的主要办公室75英里以内,或者在诉讼发生地所在县内且距离该办公室150英里以内。如果企业不是诉讼当事人,证词录取地点应在其主要办公室75英里以内,除非他们同意在其他地点进行。如果企业在加利福尼亚州没有主要办公室,证词录取地点要么在诉讼发生地所在县内,要么在其在加利福尼亚州的任何办公室75英里以内。
Section § 2025.260
这项法律解释了诉讼当事人如何请求在比通常允许的更远地点,对公司员工等人员进行取证(即正式的证词陈述)。该请求必须附带一份声明,表明已尝试就此事进行协商。法院将根据多种因素作出决定,例如动议方是否选择了诉讼地点、被取证人的便利性、是否有其他取证替代方案、相关费用,以及该人员是否会在庭审中作证。如果请求获批,请求方可能需要支付差旅费。此外,如果有人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未能成功提出或反对与这些出行规定相关的动议,他们可能会面临经济处罚。
Section § 2025.270
本法律规定了安排口头取证的时间。通常,取证必须在送达通知后至少10天安排。然而,在某些特定案件,如驱逐程序中,可以在通知后至少5天进行,但必须在庭审前。如果取证涉及传唤证人出示记录,则需要在传票发出后至少20天进行。如果有正当理由,法院可以允许更改这些时间框架。
Section § 2025.280
如果您卷入诉讼,并且是当事人或为当事人工作,您需要出席作证,并可能需要提供文件或电子信息供查阅。其他不直接相关的个人则需要通过正式传票才能被要求做同样的事情。如果您有受密码保护的数字数据,您必须提供访问方式或将其转换为可用形式。
Section § 2025.290
这项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取证(即证人在庭审前作证)的时间限制为七小时,但证人自己的律师除外。然而,如果需要,法官可以允许更多时间。这项规则有一些例外情况:当事人可以同意不遵守;它不适用于专家证人;不适用于复杂案件,除非证人病重;不适用于某些与雇佣相关的诉讼;不适用于特殊指定证人;也不适用于案件中的新当事人。法律还明确指出,这些例外情况不会改变其他关于取证时长的现有法律,当事人仍然可以出于各种原因(例如防止尴尬或不当负担)请求法院限制取证。
Section § 2025.295
本条规定,如果医生确认患有间皮瘤或矽肺病的重病原告可能只剩下不到六个月的生命,律师在取证时询问该原告的时间将被限制在七小时以内。但是,如果被告超过十名,法院可以额外允许最多三小时;如果被告超过二十名,则可以额外增加最多七小时。法院在批准额外时间之前,必须考虑公平性以及原告的健康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