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025.2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诉讼当事方何时可以安排宣誓取证(即在法律案件中进行的宣誓问话)。如果您是被告,一旦您收到正式传票或已出庭应诉,您就可以通知对方进行取证。如果您是原告,您必须在送达最初的法律文件或被告出庭后等待20天。但是,如果有充分理由,原告可以请求法院允许提前进行取证。

Section § 2025.220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进行取证(即在法庭外正式询问某人),你必须发出书面通知。这份通知应包含重要细节,例如取证的地点和时间、将被询问的人员,以及该人员必须提供的任何文件或信息。如果你打算录音或录像,或者在审判中使用视频片段,也应在通知中说明。此外,还需披露关于谁资助或安排取证的任何协议。在某些情况下,例如你只是从一家企业获取文件,你可能只需要发送传票,而无需这份通知。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5.220(a) 任何希望进行口头取证的当事人,应当书面通知。传唤证人通知书应以至少12磅字体载明以下所有事项: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5.220(a)(1) 取证地点。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5.220(a)(2) 根据第2025.270条选定的取证日期,以及开始时间。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5.220(a)(3) 每位被取证人的姓名,以及(如果已知)非诉讼当事人的被取证人的地址和电话号码。如果被取证人姓名不详,传唤证人通知书应载明足以识别该人或其所属特定类别的概括性描述。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5.220(a)(4) 合理具体地说明被取证人应出示的任何材料或材料类别,包括任何电子存储信息。
(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5.220(a)(5) 传唤取证的当事人是否有意除根据第2025.330条要求以速记方式记录证词外,还通过音频或视频技术记录证词,以及是否有意通过证词的即时视觉显示以速记方式记录证词。如果取证将使用即时视觉显示进行,传唤证人通知书的副本也应提供给取证官。任何在取证前接受或在取证时提出的向任何当事人提供证词即时视觉显示或提供草稿笔录的提议,也应由取证官在取证时向所有在场当事人提出。任何要求提供证词即时视觉显示或草稿笔录的当事人或律师,应支付这些服务的合理费用,该费用不得高于向任何其他当事人或律师收取的费用。
(6)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5.220(a)(6) 是否有意根据第2025.620条(d)款保留在审判中使用治疗或咨询医生或专家证人取证证词的视频记录的权利。在此情况下,摄像机操作员应是经授权可主持宣誓的人员,且不得与诉讼有经济利益关系,也不得是任何一方当事人律师的亲属或雇员。
(7)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5.220(a)(7) 如果需要特定形式,电子存储信息应以何种形式出示。
(8)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5.220(a)(8)
(A)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5.220(a)(8)(A) 一份声明,披露传唤方或为诉讼提供全部或部分资金的第三方与以下任何一方之间是否存在(如果传唤方知晓)超出所通知取证范围的任何服务合同:
(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5.220(a)(8)(A)(i) 取证官。
(i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5.220(a)(8)(A)(ii) 提供取证官服务的实体。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5.220(a)(8)(A)(B) 一份声明,披露传唤取证的当事人或为诉讼提供全部或部分资金的第三方,是否指示其律师使用特定的官员或实体为取证提供服务(如适用)。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5.220(b) 尽管有(a)款规定,但在根据第4条(自第2020.410条起)仅要求非当事人出示商业记录以供复制的情况下,传唤证人传票的副本应作为取证通知。

Section § 2025.230

Explanation
如果你要向公司或组织(而不是个人)进行质询,你需要清楚地说明你想涵盖哪些主题。该公司随后必须派一名对这些主题非常了解的人员出席质询,以回答问题。

Section § 2025.240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在法律案件中进行一次取证(正式的提问),你需要向所有相关方发出通知。如果被提问的人需要携带某些记录,你还必须向他们提供特定的隐私通知和传票(要求出庭的官方命令)。如果你要求他们通过传票出庭,请确保通知中附有传票的相同副本。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5.240(a) 准备传唤证人通知书的一方,应当将该通知送达已在该诉讼中出庭的每一其他方。传唤证人通知书,或随附的送达证明,应当列明所有被送达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律师。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5.240(b) 如果,根据第1985.3条(a)款或第1985.6条(a)款的定义,发出传唤证人通知书的一方是传唤方,并且被传唤人是根据传唤证人传票被命令出示消费者个人记录或雇员雇佣记录的证人,则传唤方应当向该消费者或雇员送达以下所有文件: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5.240(b)(1) 传唤证人通知书。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5.240(b)(2) 第1985.3条(e)款或第1985.6条(e)款中规定的隐私权通知。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5.240(b)(3) 传唤证人传票的副本。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5.240(c) 如果被传唤人的出庭将通过根据第6章(自第2020.010条起)送达传唤证人传票来强制执行,则该传票的相同副本应当与传唤证人通知书一并送达。

Section § 2025.25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在加利福尼亚州可以进行证词录取的地点。对于个人而言,除非法院另有决定,证词录取地点应在其住所75英里以内,或者在诉讼发生地所在县内且距离其住所150英里以内。对于涉诉企业,证词录取地点应在其在加利福尼亚州的主要办公室75英里以内,或者在诉讼发生地所在县内且距离该办公室150英里以内。如果企业不是诉讼当事人,证词录取地点应在其主要办公室75英里以内,除非他们同意在其他地点进行。如果企业在加利福尼亚州没有主要办公室,证词录取地点要么在诉讼发生地所在县内,要么在其在加利福尼亚州的任何办公室75英里以内。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5.250(a) 除非法院根据第2025.260条另有命令,自然人的证词,无论其是否为诉讼当事人,应在发出证词通知的当事人选择的地点进行,该地点应在距离作证人住所75英里以内,或在诉讼待决的县内且距离作证人住所150英里以内。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5.250(b) 作为诉讼当事人的组织的证词,应在发出证词通知的当事人选择的地点进行,该地点应在距离该组织在加利福尼亚州的主要行政或营业办公室75英里以内,或在诉讼待决的县内且距离该办公室150英里以内。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5.250(c) 除非该组织同意在更远的地点,任何其他组织的证词应在距离该组织在加利福尼亚州的主要行政或营业办公室75英里以内进行。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5.250(d) 如果一个组织未在加利福尼亚州指定主要行政或营业办公室,证词应在发出证词通知的当事人选择的地点进行,该地点应在诉讼待决的县内,或在距离该组织在加利福尼亚州的任何行政或营业办公室75英里以内。

Section § 2025.2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诉讼当事人如何请求在比通常允许的更远地点,对公司员工等人员进行取证(即正式的证词陈述)。该请求必须附带一份声明,表明已尝试就此事进行协商。法院将根据多种因素作出决定,例如动议方是否选择了诉讼地点、被取证人的便利性、是否有其他取证替代方案、相关费用,以及该人员是否会在庭审中作证。如果请求获批,请求方可能需要支付差旅费。此外,如果有人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未能成功提出或反对与这些出行规定相关的动议,他们可能会面临经济处罚。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5.260(a) 欲对作为诉讼当事人或当事人的高级职员、董事、管理代理人或雇员的自然人进行取证的当事人,可以动议请求法院命令被取证人到超出第2025.250条规定距离的地点进行取证。该动议应附有根据第2016.040条提交的协商声明。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5.260(b) 法院在行使其批准或驳回该动议的自由裁量权时,应考虑任何表明要求被取证人到该更远地点出庭是否符合司法公正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5.260(b)(1) 动议方是否选择了诉讼地。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5.260(b)(2) 被取证人是否会出席诉讼审判作证。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5.260(b)(3) 被取证人的便利性。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5.260(b)(4) 根据第11章(自第2028.010条起)通过书面问题进行取证的可行性,或使用除取证以外的其他证据开示方法的可行性。
(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5.260(b)(5) 拟在超出第2025.250条规定距离的地点进行的取证数量。
(6)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5.260(b)(6) 要求在第2025.250条规定距离内进行取证给当事人造成的费用。
(7)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5.260(b)(7) 预定取证时被取证人的所在地。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5.260(c) 该命令可以附带条件,即动议方须预付被取证人前往取证地点的合理费用和成本。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5.260(d) 法院应根据第7章(自第2023.010条起)对任何未能成功提出或反对增加当事人被取证人出行限制的动议的当事人、个人或律师处以金钱制裁,除非法院认定受制裁者有充分理由,或存在其他情况使得施加制裁不公正。

Section § 2025.27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安排口头取证的时间。通常,取证必须在送达通知后至少10天安排。然而,在某些特定案件,如驱逐程序中,可以在通知后至少5天进行,但必须在庭审前。如果取证涉及传唤证人出示记录,则需要在传票发出后至少20天进行。如果有正当理由,法院可以允许更改这些时间框架。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5.270(a) 口头取证应安排在送达取证通知至少10天后的日期。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5.270(b) 尽管有(a)款规定,在非法占有诉讼或第3部分第3篇第4章(自第1159条起)规定的其他程序中,口头取证应安排在送达取证通知至少五天后的日期,但不迟于庭审前五天。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5.270(c) 尽管有(a)款和(b)款规定,如果,如第1985.3条或第1985.6条所定义,发出取证通知的一方是传唤方,且被取证人是根据取证传票被命令出示消费者个人记录或雇员就业记录的证人,则取证应安排在该传票发出后至少20天后的日期。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5.270(d) 经任何一方或被取证人提出动议或单方申请,并经证明有充分理由,法院可以缩短或延长安排取证的时间,或可暂停取证,直至根据第2025.420条提出的保护令动议作出裁定。

Section § 2025.280

Explanation

如果您卷入诉讼,并且是当事人或为当事人工作,您需要出席作证,并可能需要提供文件或电子信息供查阅。其他不直接相关的个人则需要通过正式传票才能被要求做同样的事情。如果您有受密码保护的数字数据,您必须提供访问方式或将其转换为可用形式。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5.280(a) 根据Section 2025.240送达的传讯通知,可有效要求作为诉讼当事人的被传唤人,或当事人的高级职员、董事、管理代理人或雇员,出庭作证,并出示任何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供查阅和复制。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5.280(b) 任何其他被传唤人的出庭和作证,以及被传唤人出示任何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供查阅和复制,均需根据Chapter 6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2020.010)向该被传唤人送达传讯传票。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5.280(c) 被通知或传票要求出示电子存储信息的被传唤人,应提供直接访问任何受密码保护或以其他方式无法访问的电子存储信息的方式,或将其转换为合理可用的形式。

Section § 2025.29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取证(即证人在庭审前作证)的时间限制为七小时,但证人自己的律师除外。然而,如果需要,法官可以允许更多时间。这项规则有一些例外情况:当事人可以同意不遵守;它不适用于专家证人;不适用于复杂案件,除非证人病重;不适用于某些与雇佣相关的诉讼;不适用于特殊指定证人;也不适用于案件中的新当事人。法律还明确指出,这些例外情况不会改变其他关于取证时长的现有法律,当事人仍然可以出于各种原因(例如防止尴尬或不当负担)请求法院限制取证。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5.290(a) 除(b)款另有规定,或除任何法院命令(包括案件管理命令)另有规定外,除证人的记录律师外,所有律师对证人的取证询问应限于总计七小时的证词。如果需要公平询问被取证人,或者如果被取证人、其他人或任何其他情况阻碍或延迟询问,法院应允许超出本条规定的任何限制的额外时间。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5.290(b) 本条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5.290(b)(1) 如果当事人已约定本条不适用于特定取证或整个诉讼程序。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5.290(b)(2) 适用于根据第2034.210条至第2034.310条(含)指定为专家的证人的任何取证。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5.290(b)(3) 适用于法院根据《加州法院规则》第3.400条指定为复杂案件的任何案件,除非执业医师在送达当事人的声明中证明被取证人患有疾病或状况,使其生存期超过六个月存在重大医学疑问,在此情况下,除证人的记录律师外,所有律师对证人的取证询问应限于两天,每天总证词不超过七小时,或总证词十四小时。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5.290(b)(4) 适用于雇员或求职者因雇佣关系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行为或不作为而对雇主提起的任何案件。
(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5.290(b)(5) 适用于根据第2025.230条指定为最合格被取证人的任何人的取证。
(6)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5.290(b)(6) 适用于在取证结束后才出现在诉讼中的任何当事人,在此情况下,新当事人可以根据本条要求通知进行另一次取证。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5.290(c)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本条所作的任何排除不应被解释为对现有法律(关于属于排除范围内的取证的适当时间限制)产生任何推定或任何实质性改变。本条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解释为影响任何当事人申请保护令的现有权利,或法院为限制取证以保护任何当事人、被取证人或其他自然人或组织免受不必要的烦扰、尴尬、压迫、不当负担或费用而作出司法所需的任何命令的自由裁量权。

Section § 2025.295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如果医生确认患有间皮瘤或矽肺病的重病原告可能只剩下不到六个月的生命,律师在取证时询问该原告的时间将被限制在七小时以内。但是,如果被告超过十名,法院可以额外允许最多三小时;如果被告超过二十名,则可以额外增加最多七小时。法院在批准额外时间之前,必须考虑公平性以及原告的健康状况。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5.295(a) 尽管有第2025.290条的规定,在任何因间皮瘤或矽肺病造成的伤害或疾病的民事诉讼中,由除原告的备案律师以外的所有律师对原告进行的取证询问,如果一名执业医师在送达各方的声明中证明被询问人患有间皮瘤或矽肺病,且存在被询问人存活期超过六个月的重大医学疑虑,则总证词时间应限制为七小时。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5.295(b) 尽管有(a)款规定的推定时间限制,经被告请求,法院可酌情准予以下之一,最多可达: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5.295(b)(1) 如果出席取证的被告超过10名,被告进行的取证总时间不超过10小时,可额外增加三小时的取证证词时间。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5.295(b)(2) 如果出席取证的被告超过20名,被告进行的取证总时间不超过14小时,可额外增加七小时的取证证词时间。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5.295(c) 法院仅在认定本案中延长取证时间符合公平原则(包括考虑出席取证的被告人数),且确定被询问人的健康状况不会因额外时间的准予而受到危害时,方可准予(b)款(1)项和(2)项规定的额外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