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430(a) 在根据本章进行的任何诉讼中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年期满后,或在根据第1415条采取的无人继承财产收归国有诉讼中公告通知完成之日起五年期满后,该诉讼或行动所涉财产应永久性地收归国有,除非(b)款另有规定。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430(b) 未成年人和精神失常者,如果在五年期满前出生,有权按照本篇规定出庭并主张该财产;但除非并直到他们按照本篇规定出庭并主张该财产,否则应推定没有未成年人或精神失常者有权或将有权主张该财产。此推定对任何善意且支付有偿对价从州购买的购买者以及其后通过该购买者主张权利的任何人均具有决定性效力,但保留未成年人和精神失常者对州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任何此类财产所得款项的追索权,并按本条规定执行。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430(c) 除非本款另有规定,根据本篇收归国有的财产的指定受益人,或者如果受益人已故或法院判决受益人已故,指定受益人的血亲,可以在本章下任何诉讼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年内随时主张(a)款所述的财产。指定受益人,或者如果法院已判决指定受益人已故,指定受益人的血亲,有权在提出此主张后立即获得支付。如果法院尚未判决指定受益人已故,指定受益人血亲的主张款项应在本条所述的五年期满前一天支付。本款不适用于授权任何人的主张,包括该人的任何子女或血亲,如果其权益或继承权被捐赠或转让文书中的条款明确限制或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