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1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如何处理应归州所有的无人认领的款项或财产。如果是现金,将其送交州司库。如果是任何其他类型的财产,将其送交州主计长,以便存入州金库。

Section § 1311

Explanation

如果您要向司库或主计长寄送金钱或财产,您需要书面通知主计长。此通知应包括现金金额、其他个人财产的详细信息、应接收财产的人的姓名和最后已知地址,以及要求您寄送该财产的法律依据。如果这与某人的遗产有关,请包括逝者的姓名、遗嘱认证发生地以及任何案件编号。您可能还需要根据主计长的要求,从您的记录中提供更多信息。

任何根据本篇规定向司库或主计长移交金钱或其他财产的人,应在移交时向主计长提供书面通知,载明移交的现金金额、除现金以外的个人财产的性质和描述、有权获得该财产或为其利益移交该财产的人的姓名和最后已知地址、对移交该财产所依据的具体法规条款的引用;如果该财产代表逝者遗产的收益,或根据对该遗产的已获准和批准的债权应支付的无人认领金额,则应载明逝者的姓名、举行遗嘱认证或无人继承财产程序(如有)的县和法院、诉讼编号(如有);并且,对于所有此类移交的财产,还应提供移交人记录中可获取的、主计长可能要求的其他识别信息。

Section § 13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某人的遗产(或根据法院命令)中的金钱或财产支付给州政府时应该怎么做。移交这些金钱或财产的人必须向州政府提供一份经认证的法院命令或裁定副本,该命令或裁定涉及这些金钱或财产。

Section § 13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在州金库中设立了“无人认领财产基金”。所有由州政府或其官员持有的无人认领的款项和其他类型的财产(永久归属州政府的财产除外),都必须存入这个基金。这项工作是在主计长的指示下进行的。

Section § 13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州审计长负责追踪和管理那些作为无主财产移交给州的资金和财产。无主财产基金中有一个专门账户,用于记录这些资金。如果财产被转换为现金,这些现金就会存入这个账户。州持有的任何动产,都由司库在同一个账户下进行管理。

Section § 1315

Explanation
如果已故人士遗产中有无人认领的钱或财产,并且这些钱或财产归州政府所有并存入州金库,那么它们将以该遗产的名义记录在州政府的档案中。这样做是为了让合法的拥有者或其继承人日后可以认领这些钱或财产。

Section § 1316

Explanation
如果州收到本应属于继承人、债权人或其他有权继承遗产的人的无人认领的款项或财产,这些款项或财产将被存入州金库,并以这些人的名义记录在主计长的账簿上。这样做是为了确保真正的权利人将来可以认领这些财产。

Section § 131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来自已作废的政府签发支付令的款项(这些款项曾被记入一个特定的“无人认领财产基金”)将根据主计长的指示,转移到州普通基金。

Section § 13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通过投资无人认领财产基金中的资金所获得的利息或收入,都必须按照主计长的指示存入普通基金。

Section § 1319

Explanation
如果州持有任何来自无人认领财产的租金、利息或其他收益,这些钱会被存入一个名为“无人认领财产基金”的专门基金。这笔钱是为原财产所有者或其继承人保管的,他们可以像认领无人认领财产本身一样认领这笔钱。但是,他们必须在无人认领财产可以被认领的相同时间范围内提出认领。

Section § 13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永久归州政府所有的财产所产生的收入,例如此类财产的租金或利息,都应按照主计长的指示存入州政府的普通基金。一旦这笔钱存入普通基金,它就被视为永久归州政府所有,就像其来源财产一样。

除第1318条另有规定外,所有源自已永久归属州政府的不动产或动产的租金、利息、股息或其他收益或增值,应根据主计长的指令存入普通基金。
根据本条规定存入普通基金的所有款项,应被视为自该款项所源自的财产永久归属州政府之日起,已永久归属州政府。

Section § 1321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将金钱或财产移交给州的司库或审计长,州会保护他们免受与该金钱或财产相关的任何索赔。任何人都不能因为他们移交了这些物品,或因此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害而起诉他们或相关官员。一旦提交了关于此类金钱或财产的报告,即使所有者之前有权获得利息,此后也无权再获得利息。“人”和“持有人”这两个术语在本法典的其他地方有明确定义。

任何根据本篇规定向州司库或审计长交付金钱或其他财产的人,在交付后,应由州免除责任并使其免受所有或任何索赔,这些索赔在当时与该金钱或其他财产有关,或此后可能提出,或可能因该金钱或其他财产而产生。
不得对持有该金钱或其他财产的任何人,或对其任何代理官员提起诉讼,原因如下: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321(a) 追回根据本篇交付给州司库或审计长的该金钱或其他财产,或追回在向审计长提交报告(如有)之日后产生的利息;或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321(b) 据称因向州司库或审计长交付而造成的损害。
任何金钱或其他财产的所有者,自根据本篇任何规定向审计长提交该金钱或其他财产报告之日起,无权就此收取利息,无论其在该报告之前是否有权收取该利息。
在本节中,“人”和“持有人”具有本法典第1461节中规定的各自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