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退休金制度二基金
Section § 75600
在加利福尼亚州,有一个特殊的信托基金,称为“法官退休制度II基金”,由一个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该基金收取来自法官依法缴纳的缴款以及州政府的缴款。它用于支付给受特定规则约束的法官的退休福利。该基金中的资金始终可用,不受财政年度限制,并且支付通过州政府的财务流程获得授权。
Section § 75600.5
Section § 75601
Section § 75602
Section § 75605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州和县处理法官的退休金缴款,以减少他们的应税收入。他们通过自己支付这些缴款,并将其报告为雇主支付的,从而使法官的退休金账户受益。
该法律还规定,这项安排可以更改,州或县可以随时停止代缴这些缴款。此外,法官退休金的计算方式不受本条影响。
Section § 75605.1
Section § 75606
如果法官正在竞选或寻求连任,他们不能在选举结束前取回他们的退休金供款。如果他们胜选并选择就职,他们也不能提取供款,直到他们拒绝该职位或离职。对于被任命或提名的法官,供款也不能提取,直到他们拒绝就职或停止服务。
Section § 75608
Section § 75609
本法律允许领取退休津贴的退休法官或其在世配偶,安排从该津贴中进行某些扣除。这些扣除可以用于支付团体保险费、其他提及的特定保险费,以及向信用合作社缴款。
Section § 75611.5
本法律解释说,如果累计缴款存在少缴情况,如果金额为 250 美元或以下,系统可能不会收取。同样地,如果会员账户中存在 50 美元或以下的少量余额,系统可能不会要求退还缴款。如果余额为 250 美元或以下,系统可能不会重新计算福利金,除非每月支付的差额小于 5 美元。如果相关法律发生变化,规定的美元金额可能会进行调整。
Section § 75612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在县未能按时提交所需报告时向其收费。县有30天的宽限期来提交报告,如果未能提交,将被征收费用。这些费用将进入法官退休金制度II基金。
委员会还可以对任何逾期付款收取利息。利率与委员会投资所得的平均收益率相近,所收取的利息将计入当年的收入。
Section § 75613
如果有人应从“法官退休金制度II基金”获得款项或福利,但未能申领或无法找到,那么这笔欠款将不计利息地被保留。如果已经开具了支付凭证,它会被退回基金。这不会恢复任何人的成员资格。如果这些资金在四年内无人申领,它们将归还给该系统,并在四年期满后的下一个6月30日完成转账。即使资金已经转回系统,如果提供了适当的详细信息,董事会仍可以将资金退还给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