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5600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有一个特殊的信托基金,称为“法官退休制度II基金”,由一个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该基金收取来自法官依法缴纳的缴款以及州政府的缴款。它用于支付给受特定规则约束的法官的退休福利。该基金中的资金始终可用,不受财政年度限制,并且支付通过州政府的财务流程获得授权。

州金库中设有一项受理事会控制的信托基金,称为法官退休制度II基金。该基金应收取存入其中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第75601条和第75602条规定缴纳的法官缴款,以及根据第75600.5条规定缴纳的州政府缴款。依法应支付给适用本章规定的法官的所有退休津贴,应从该基金中支付。尽管有第13340条规定,该基金中的所有款项均持续拨款,不受财政年度限制,用于根据理事会的要求,凭主计长签发的付款凭单进行的支付。

Section § 75600.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法官退休系统 II 的财务管理。每月,审计长需计算该退休系统所涵盖法官年度薪金总额的 18.8%(不包括某些额外报酬),并将该金额从普通基金转入法官养老金专用基金。此外,每年还会进行一次审查,以确保基金的财务稳健。这项审查会考虑法官年龄和基金经验等因素,并确定州政府必须缴款多少才能保持基金稳定。一旦确定,州长会将此缴款率纳入年度预算提案中。立法机关负责批准该缴款率并在州预算中分配所需资金。

Section § 75601

Explanation
每月,最高法院法官、上诉法院法官以及州政府支付的高等法院法官薪水的一部分,都会被扣除 8%。这笔扣除不包括在其他条款中提及的任何额外报酬。扣除的金额随后会存入法官退休系统 II 基金。

Section § 75602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主计长或县审计员从每位高等法院法官的月薪中(不包括某些额外付款)扣除8%,并将该款项存入法官退休金系统II基金。

Section § 75603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立法机关在他们认为合适时,提高前述条款中规定的缴费率。

Section § 75604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如果某人根据本章成为法官,州立法机关有权减少他们的福利。

Section § 756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州和县处理法官的退休金缴款,以减少他们的应税收入。他们通过自己支付这些缴款,并将其报告为雇主支付的,从而使法官的退休金账户受益。

该法律还规定,这项安排可以更改,州或县可以随时停止代缴这些缴款。此外,法官退休金的计算方式不受本条影响。

(a)CA 政府 Code § 75605(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州和县可以代缴根据第75601条和第75602条(含)规定应扣除并缴入法官退休金制度II基金的所有正常缴款,其唯一目的是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414(h)(2)条(26 U.S.C.A. Sec. 414(h)(2))以及《税收和税务法典》第17501条的授权,递延其所得税。这些缴款应报告为雇主支付的正常缴款,并应计入法官的账户。
(b)CA 政府 Code § 75605(b)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限制州或县根据本条授权,定期取消州代缴法官应支付的所有正常缴款的权力。
(c)CA 政府 Code § 75605(c) 本条不影响根据本章计算法官的退休金。

Section § 75605.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在计算参加自愿放弃薪资计划的法官的退休福利和货币积分时,必须将他们如果未参加该计划本应获得的薪资和供款计算在内。州政府负责承担因这些增加的福利和积分而产生的任何费用。

Section § 75606

Explanation

如果法官正在竞选或寻求连任,他们不能在选举结束前取回他们的退休金供款。如果他们胜选并选择就职,他们也不能提取供款,直到他们拒绝该职位或离职。对于被任命或提名的法官,供款也不能提取,直到他们拒绝就职或停止服务。

(a)CA 政府 Code § 75606(a) 申报参选或连任司法职务的法官,不得根据第75520条提取其供款,直至选举结束后。如果法官当选或连任司法职务,他或她不得提取供款,直至该法官拒绝接受该职务或已停止担任其当选的职务为止。
(b)CA 政府 Code § 75606(b) 被任命、委任或提名担任本州司法职务的法官,不得根据第75520条提取其供款,直至该法官拒绝任职或终止其在该职务中的服务为止。

Section § 756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管理委员会可以按照与投资“公务员退休基金”相同的投资方式和规则,来投资“法官退休制度II基金”的资金。

Section § 75608

Explanation
司库负责保管和管理法官退休制度II基金。每月,委员会都会审查法官提交的退休申请,无论是自愿退休还是非自愿退休。然后,他们从基金中处理付款,以确保退休法官获得正确的退休金。

Section § 75609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领取退休津贴的退休法官或其在世配偶,安排从该津贴中进行某些扣除。这些扣除可以用于支付团体保险费、其他提及的特定保险费,以及向信用合作社缴款。

退休法官或法官的在世配偶,有权根据本章领取津贴的,可以授权从该津贴中扣除款项,依照为支付团体保险费和第1157条规定的其他保险费而制定的规定,以及任何经正式特许的信用合作社的股份或债务。

Section § 756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管理本条款所产生的一切费用,都必须从法官退休制度II基金中拨付。

Section § 75611

Explanation
如果法官向退休系统多缴了钱,或者支付了不应支付的钱,这项法律确保他们可以把钱拿回来。这些退款所需的资金将来自法官退休制度二号基金。

Section § 75611.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说,如果累计缴款存在少缴情况,如果金额为 250 美元或以下,系统可能不会收取。同样地,如果会员账户中存在 50 美元或以下的少量余额,系统可能不会要求退还缴款。如果余额为 250 美元或以下,系统可能不会重新计算福利金,除非每月支付的差额小于 5 美元。如果相关法律发生变化,规定的美元金额可能会进行调整。

(a)CA 政府 Code § 75611.5(a) 当已支付死亡抚恤金、退还累计缴款、缴款调整或缴款存入时,如果应收取的金额为二百五十美元 ($250) 或以下,本系统可免于收取累计缴款的少缴款项。
(b)CA 政府 Code § 75611.5(b) 尽管有第 75611 条规定,当已支付死亡抚恤金、退还累计缴款、进行缴款调整或存入缴款时,且会员个人账户中仍有五十美元 ($50) 或以下的余额,或收到了五十美元 ($50) 或以下的超额缴款,本系统可免于退还累计缴款。
(c)CA 政府 Code § 75611.5(c) 当会员个人账户中仍有二百五十美元 ($250) 或以下的正或负余额,或余额超过二百五十美元 ($250) 但未经任何可选结算修改的每月津贴差额小于五美元 ($5) 时,本系统可免于对福利金进行任何重新计算或其他调整。
(d)Copy CA 政府 Code § 75611.5(d)
(a)Copy CA 政府 Code § 75611.5(d)(a) 款和 (c) 款中规定的美元金额应根据第 12438 条中规定的美元金额的任何变化进行调整。

Section § 756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在县未能按时提交所需报告时向其收费。县有30天的宽限期来提交报告,如果未能提交,将被征收费用。这些费用将进入法官退休金制度II基金。

委员会还可以对任何逾期付款收取利息。利率与委员会投资所得的平均收益率相近,所收取的利息将计入当年的收入。

(a)CA 政府 Code § 75612(a) 委员会可以向县征收合理金额,以弥补因县未能在报告到期日后30天内提交报告而产生的费用。所征收的款项应记入法官退休金制度II基金。
(b)CA 政府 Code § 75612(b) 委员会可以对县应付但未付的任何款项收取利息,直至收到付款为止。利息应按与当时正在投资的资金所获得的平均利率相近的利率收取。所收取的利息应视为收到当年的利息收入。

Section § 75613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应从“法官退休金制度II基金”获得款项或福利,但未能申领或无法找到,那么这笔欠款将不计利息地被保留。如果已经开具了支付凭证,它会被退回基金。这不会恢复任何人的成员资格。如果这些资金在四年内无人申领,它们将归还给该系统,并在四年期满后的下一个6月30日完成转账。即使资金已经转回系统,如果提供了适当的详细信息,董事会仍可以将资金退还给受益人。

(a)CA 政府 Code § 75613(a) 凡有权获得成员缴款或任何其他福利的人未能申领该款项,或无法找到,或支付凭证根据第17070条被取消,则法官退休金制度II基金所欠款项应根据 (c) 款进行管理。
(b)CA 政府 Code § 75613(b) 凡本计划应支付的福利金额因受益人无法确定身份或确定应支付福利所需的信息无法查明而无法确定时,则应支付福利所依据的成员缴款应根据 (c) 款进行管理。
(c)CA 政府 Code § 75613(c) 尽管有任何相反的法律规定,(a) 款和 (b) 款所述款项应予保留;或者,如果已开具凭证,该凭证应重新存入基金并为申领人保留,不计利息。该重新存入不应使本系统中应支付退款或福利所依据的成员身份恢复。如果款项(无论是此前还是此后重新存入的)在重新存入之日起四年内未被申领,则应归还并成为基金的一部分。资金转入基金应在四年期满后的下一个6月30日进行。
(d)CA 政府 Code § 75613(d) 董事会可在款项转入基金后的任何时间,在收到其满意的适当信息后,将款项退还给申领人,并按照本系统规定的方式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