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法院与高级法院的统一统一的过渡性规定
Section § 70210
这项法律规定,司法委员会必须制定法院规则,以帮助县内的市法院与高等法院合并。这包括更新正在进行的案件的处理方式、启动新案件以及管理过渡过程。它还包括任命首席法官和法院执行官等关键职位,设立委员会,并制定地方法规以确保平稳过渡。实质上,这是关于组织法院合并以提高效率,并确保所有相关人员了解他们的角色和职责。
Section § 70211
当一个县的市法院和高等法院合并为一个统一的高等法院时,现有的市法院法官职位将被取消。市法院的法官将自动成为新统一高等法院的法官,并且法官总数将等于合并前市法院和高等法院法官职位的总和。
尽管市法院法官转任高等法院法官,但他们原有的任期保持不变。在法官离职之前,这些法官的继任者将按照市法院法官的规则确定;此后,继任者的选任将遵循高等法院的规则。
在这种情况下,通常适用于法官的10年服务或成员资格要求不适用于前市法院法官。
Section § 70212
这项加州法规解释了当一个县的市法院和高等法院合并为一个统一的高等法院时会发生什么。现有的法院官员和工作人员将继续在高等法院履行职责。法院地点保持不变,所有记录现在都归高等法院所有。正在审理的案件将继续在高等法院审理,并沿用之前的程序。之前可以由高等法院法官复审的案件仍然可以复审,但不能由最初审理该案件的同一位法官复审。同样,任何需要对市法院裁决进行审查或采取行动的情况,必须由另一位高等法院法官处理。合并前发出的传票和其他法院文书在新系统下仍然有效。最后,高等法院及其法官将继承原法院和法官的所有权力和职责,只要这些权责不与新的合并法律冲突。
Section § 70213
Section § 70214
Section § 70215
Section § 70216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果一个县的市法院和高等法院在市法院法官选举期间合并会发生什么。选举过程将继续进行,就像仍然是市法院法官的选举一样,遵循此类选举的常规规则。一旦当选,该法官将被视为出于特定宪法目的而“之前选定的市法院法官”。“在选举期间”这个术语特指从直接初选前第127天开始,直到大选日结束的这段时间。
Section § 70217
当一个县的市法院和高等法院合并时,现有法院员工将保留其职位、薪资和福利,没有任何改变。合并不会影响他们的工作身份或权利,他们也不会失去合并前享有的任何雇佣保护。这项规定从合并之日起追溯适用。
合并前具有永久身份的员工被视为合格,无需额外资格即可担任其职位。试用期员工保留其试用期身份,无需重新开始新的试用期。
所有过去的雇佣时间都将计入他们在新的统一法院的年资。治安官保留其身份,并且那些在市法院提供安保或送达法律通知的人员,仍被授权在统一法院执行这些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