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02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司法委员会必须制定法院规则,以帮助县内的市法院与高等法院合并。这包括更新正在进行的案件的处理方式、启动新案件以及管理过渡过程。它还包括任命首席法官和法院执行官等关键职位,设立委员会,并制定地方法规以确保平稳过渡。实质上,这是关于组织法院合并以提高效率,并确保所有相关人员了解他们的角色和职责。

司法委员会应制定与法规不冲突的法院规则,以用于:
(a)CA 政府 Code § 70210(a) 将地方法院待审程序有序转换为高等法院程序,以及用于县内市法院和高等法院合并之日或之后在高等法院启动的程序。
(b)CA 政府 Code § 70210(b) 选拔人员协调县内市法院与高等法院合并的实施活动,包括:
(1)CA 政府 Code § 70210(b)(1) 选拔统一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
(2)CA 政府 Code § 70210(b)(2) 选拔统一高等法院的法院执行官。
(3)CA 政府 Code § 70210(b)(3) 任命法院委员会或工作组,协助首席法官和法院执行官实施合并。
(c)CA 政府 Code § 70210(c) 首席法官与法院执行官以及统一高等法院的适当个人或工作组共同代表法院行事以实施合并的权力。
(d)CA 政府 Code § 70210(d) 准备并向统一高等法院的法官提交书面人事计划以供采纳。
(e)CA 政府 Code § 70210(e) 制定必要的地方法院规则,以促进将地方法院待审程序有序转换为高等法院程序,以及用于县内市法院和高等法院合并之日或之后在高等法院启动的程序。这些规则应在县内市法院和高等法院合并之日成为统一高等法院的规则。
(f)CA 政府 Code § 70210(f) 促进向统一高等法院过渡的其他必要活动。

Section § 70211

Explanation

当一个县的市法院和高等法院合并为一个统一的高等法院时,现有的市法院法官职位将被取消。市法院的法官将自动成为新统一高等法院的法官,并且法官总数将等于合并前市法院和高等法院法官职位的总和。

尽管市法院法官转任高等法院法官,但他们原有的任期保持不变。在法官离职之前,这些法官的继任者将按照市法院法官的规则确定;此后,继任者的选任将遵循高等法院的规则。

在这种情况下,通常适用于法官的10年服务或成员资格要求不适用于前市法院法官。

当一个县的市法院和高等法院统一时:
(a)CA 政府 Code § 70211(a) 该县各市法院的法官职位被废除,且此前选任的市法院法官成为该县高等法院的法官。除非经法规修订,统一后的高等法院的法官职位总数应等于此前市法院和高等法院获授权的法官职位总和。
(b)CA 政府 Code § 70211(b) 此前选任的市法院法官的任期不受其就任高等法院法官的影响。此前选任的市法院法官有权在与该法官仍为市法院法官相同的时间段内任职。在此前选任的市法院法官离职或继任者当选并符合资格之前,继任者的选举时间应受适用于市法院法官选任的其他法律管辖。此后,该职位的继任者选任应受适用于高等法院法官选任的法律管辖。
(c)CA 政府 Code § 70211(c) 《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六条第15款规定的10年成员资格或服务要求不适用于此前选任的市法院法官。

Section § 70212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规解释了当一个县的市法院和高等法院合并为一个统一的高等法院时会发生什么。现有的法院官员和工作人员将继续在高等法院履行职责。法院地点保持不变,所有记录现在都归高等法院所有。正在审理的案件将继续在高等法院审理,并沿用之前的程序。之前可以由高等法院法官复审的案件仍然可以复审,但不能由最初审理该案件的同一位法官复审。同样,任何需要对市法院裁决进行审查或采取行动的情况,必须由另一位高等法院法官处理。合并前发出的传票和其他法院文书在新系统下仍然有效。最后,高等法院及其法官将继承原法院和法官的所有权力和职责,只要这些权责不与新的合并法律冲突。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在一个市法院和高等法院合并的县中,以下情况将在每个原有的市法院和高等法院中自动发生:
(a)CA 政府 Code § 70212(a) 先前选定的官员(包括下级司法官员)、雇员以及为法院服务的其他人员,将成为高等法院的官员和雇员。
(b)CA 政府 Code § 70212(b) 原有的法院地点将保留为高等法院的地点。
(c)CA 政府 Code § 70212(c) 原有的法院记录将成为高等法院的记录。
(d)CA 政府 Code § 70212(d) 待决的诉讼、审判、程序以及法院的其他事务,将依照先前适用于这些事务在原待决法院中的程序,成为高等法院的待决事务。
(e)CA 政府 Code § 70212(e) 先前可由高等法院法官复审的事务,仍可由高等法院法官复审,但不得由最初审理该事务的法官复审。
(f)CA 政府 Code § 70212(f) 《刑法典》中规定需要高等法院审查或根据市法院法官的裁决或命令采取行动的程序,应由高等法院法官执行,但不得由最初作出该裁决或命令的法官执行。
(g)CA 政府 Code § 70212(g) 法院发出的传票、陪审员传唤书以及其他法律文书,应由高等法院强制执行。
(h)CA 政府 Code § 70212(h) 高等法院及其每位法官拥有法律赋予被高等法院取代的任何法院及其任何法官的所有权力,并应履行其所有职责;并且所有适用于被取代法院且与市法院和高等法院合并相关法规不冲突的法律,均适用于高等法院及其每位法官。

Section § 70213

Explanation
当一个县的法院从独立的市法院和高等法院合并成一个统一的法院系统时,你仍然可以使用以前在市法院诉讼中使用的表格,直到司法委员会更新这些表格。此外,如果因为法律条文中的法院名称从市法院改为高等法院而出现任何问题,司法委员会可以制定规则来解决这些问题。

Section § 702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一个县的市法院和高等法院合并为一个统一的高等法院时会发生什么。它规定,法院专员和交通调解员的人数将保持与合并前各独立法院的总人数相同。此外,统一后的法院可以像以前的市法院一样任命官员,并且专员和调解员将拥有与此前两种法院的专员和调解员相同的权力。

Section § 702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本条与管辖县内市法院和高等法院合并的其他法律发生冲突时,本条具有优先权。这尤其适用于有关法官人数、首席法官选任、法院执行官选任以及法院工作人员聘用的规定。

Section § 702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果一个县的市法院和高等法院在市法院法官选举期间合并会发生什么。选举过程将继续进行,就像仍然是市法院法官的选举一样,遵循此类选举的常规规则。一旦当选,该法官将被视为出于特定宪法目的而“之前选定的市法院法官”。“在选举期间”这个术语特指从直接初选前第127天开始,直到大选日结束的这段时间。

(a)CA 政府 Code § 70216(a) 如果县内的市法院和高等法院在市法院法官职位选举期间合并,则直接初选和大选的进行应受适用于市法院法官选举的其他法律管辖。
(b)CA 政府 Code § 70216(b) 根据本条选出的法官,应被视为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六条第23款(b)项所指的“之前选定的市法院法官”。
(c)CA 政府 Code § 70216(c) 在本条中,“在选举期间”是指从直接初选前第127天开始,到大选日结束的期间。

Section § 70217

Explanation

当一个县的市法院和高等法院合并时,现有法院员工将保留其职位、薪资和福利,没有任何改变。合并不会影响他们的工作身份或权利,他们也不会失去合并前享有的任何雇佣保护。这项规定从合并之日起追溯适用。

合并前具有永久身份的员工被视为合格,无需额外资格即可担任其职位。试用期员工保留其试用期身份,无需重新开始新的试用期。

所有过去的雇佣时间都将计入他们在新的统一法院的年资。治安官保留其身份,并且那些在市法院提供安保或送达法律通知的人员,仍被授权在统一法院执行这些职责。

县内市法院和高等法院合并后,在立法机关通过全州范围的审判法院雇员、官员和其他人员结构之前:
(a)CA 政府 Code § 70217(a) 尽管本篇中包含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但在合并后,先前为法院服务的官员、雇员和其他人员应成为统一高等法院的官员、雇员和其他人员,保留其现有或同等的职级,以及其现有薪资、经济和非经济福利以及其他现有雇佣条款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累计和未使用的年假、病假、事假、健康和养老金计划、公务员或绩效考核制度覆盖,以及提供类似雇佣保护的其他制度。这些人员的身份、职位和权利不应受合并影响,并应作为统一高等法院的官员、雇员和其他人员予以保留。本规定应追溯至合并之日生效,并应取代适用于这些雇员的任何其他关于随意雇佣或免除公务员制度覆盖的法律规定。立法机关的意图是确保高等法院的官员、雇员和其他人员不会因合并而失去他们在合并生效时应享有的雇佣保护。
(b)CA 政府 Code § 70217(b) 在合并生效之日,市法院和高等法院的永久雇员应被视为合格,无需其他资格即可受雇或留任。在合并生效之日,试用期雇员应保留其试用期身份和权利,不应被视为已调动而需要重新服务新的试用期。
(c)CA 政府 Code § 70217(c) 在合并生效之日,市法院或高等法院雇员的雇佣年资应计入统一高等法院的年资,并且在相同、同等或更高职级中花费的所有时间应计入职级年资。
(d)CA 政府 Code § 70217(d) 任何具有治安官身份的官员或雇员不应因合并而失去该身份,任何被授权在市法院执行通知和送达服务或法院安保服务的官员或雇员,均被授权在统一高等法院执行这些服务。

Section § 70218

Explanation
当一个县的市法院和高等法院合并时,关于雇员组织和谈判协议会有一些特定的规定。如果这些组织在合并前已被认可为代表团体,它们在合并后将继续代表法院雇员。现有协议仍然有效,但在发生选举时,如果某个雇员团体赢得多数票,则新合并的法院和该雇员团体可以通过双方同意来修改协议。如果有多个团体希望代表同一批雇员,将通过选举来决定唯一的代表。合并后的法院在选举期间必须保持中立,并且选举必须在合并后的180天内进行。这些规定自合并之日起适用于所有合并后的高等法院及相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