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66704.5(a) 该机构可为旧金山湾区(不包括三角洲主要区域)沿岸地块的所有者或经营者等公共和私人实体,在其管辖范围内的县内符合条件的项目筹集资金并授予拨款。
(b)CA 政府 Code § 66704.5(b) 符合条件的项目应至少完成以下一项:
(1)CA 政府 Code § 66704.5(b)(1) 恢复、保护或增强旧金山湾区(不包括三角洲主要区域)沿岸的潮汐湿地、受管理的水塘或自然栖息地。
(2)CA 政府 Code § 66704.5(b)(2) 建造或增强沿岸堤坝或其他防洪设施,作为恢复、增强或保护第 (1) 款中确定的潮汐湿地、受管理的水塘或自然栖息地项目的一部分。
(3)CA 政府 Code § 66704.5(b)(3) 提供或改善公共通道或娱乐设施,作为恢复、增强或保护第 (1) 款中确定的潮汐湿地、受管理的水塘或自然栖息地项目的一部分。
(c)CA 政府 Code § 66704.5(c) 根据 (a) 款授予拨款时,该机构应优先考虑在最大程度上符合州海岸保护局旧金山湾区保护计划遴选标准(根据《公共资源法》第 31163 条 (c) 款)的项目,并与旧金山湾区保护与发展委员会针对加州海岸区旧金山湾段的海岸管理计划以及旧金山湾联合企业实施战略更新的“正在进行和潜在湿地栖息地项目”清单保持一致。
(d)CA 政府 Code § 66704.5(d) 在审查和评估项目时,该机构应征求根据第 66703.7 条召集的咨询委员会的意见。该机构应与咨询委员会协商,制定提案评估程序。
(e)CA 政府 Code § 66704.5(e) 根据 (a) 款授予的拨款可用于支持根据 (b) 款符合条件的项目的所有阶段,包括规划、建设、监测、运营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