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642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委员会如何管理和规划县内城市和特殊区的边界,即“影响范围”,以确保有序发展。在城市更新其影响范围之前,必须与县讨论边界和开发标准;如果双方达成协议,该协议必须提交给委员会。如果协议符合委员会的政策,委员会将优先考虑该协议。如果市和县未能达成协议,委员会仍将继续确定影响范围。委员会必须考虑土地使用、公共设施需求以及任何相关的社区利益。影响范围必须每五年审查和更新一次,如果有利,委员会可以建议重组政府机构。特殊区在考虑其影响范围时,也需要明确其服务职能。

(a)CA 政府 Code § 56425(a) 为履行其规划和塑造受委员会管辖的地方政府机构的合理有序发展和协调的宗旨和职责,以有利地满足县及其社区当前和未来的需求,委员会应制定并确定县内每个城市和每个特殊区(如第56036条所定义)的影响范围,并制定旨在促进该影响范围内区域合理有序发展的政策。
(b)CA 政府 Code § 56425(b) 在城市向委员会提交更新其影响范围的申请之前,城市代表和县代表应会面,讨论拟议的影响范围新边界,并探讨就该影响范围内的开发标准以及规划和分区要求达成协议的方法,以确保该影响范围内的开发以反映受影响城市关切的方式进行,并以促进该影响范围内区域合理有序发展的方式完成。如果市和县之间达成协议,城市应将书面协议连同更新影响范围的申请一并提交给委员会。委员会应根据本条通过的政策,审议并采纳该城市的(一个)影响范围,并且在最终确定城市影响范围时,委员会应在协议符合委员会政策的范围内,给予该协议很大的权重。
(c)CA 政府 Code § 56425(c) 如果委员会的最终决定与根据(b)款市和县之间达成的协议一致,该协议应在举行公开听证会通知后由市和县双方采纳。一旦该协议被受影响的地方机构采纳,并且其各自的总体规划反映了该协议,那么县在该影响范围内批准的任何开发都应与该协议的条款保持一致。
(d)CA 政府 Code § 56425(d) 如果根据(b)款未能达成协议,申请仍可提交给委员会,委员会应根据本条通过的政策,审议该城市的(一个)影响范围。
(e)CA 政府 Code § 56425(e) 在确定每个地方机构的影响范围时,委员会应考虑并就以下各项准备一份书面决定声明:
(1)CA 政府 Code § 56425(e)(1) 该区域当前和规划的土地使用,包括农业用地和开放空间用地。
(2)CA 政府 Code § 56425(e)(2) 该区域当前和可能需要的公共设施和服务。
(3)CA 政府 Code § 56425(e)(3) 该机构提供或被授权提供的公共设施的现有能力和公共服务的充足性。
(4)CA 政府 Code § 56425(e)(4) 该区域是否存在任何社会或经济利益共同体,如果委员会认定它们与该机构相关。
(5)CA 政府 Code § 56425(e)(5) 对于根据(g)款于2012年7月1日或之后进行的、提供与下水道、市政和工业用水或结构性消防相关的公共设施或服务的城市或特殊区的影响范围更新,现有影响范围内任何弱势非建制社区对这些公共设施和服务的当前和可能需求。
(f)CA 政府 Code § 56425(f) 一旦确定了影响范围,委员会应采纳该范围。
(g)CA 政府 Code § 56425(g) 在2008年1月1日或之前,以及此后每五年,委员会应根据需要审查和更新每个影响范围。
(h)CA 政府 Code § 56425(h) 在确定影响范围时,委员会可以评估特定机构进行政府重组的可行性,并在重组被认定为可行时,建议对这些机构进行重组,并且如果重组将促进有序发展和高效、可负担的服务交付目标。委员会应尽一切合理努力确保建议的广泛公开传播。
(i)CA 政府 Code § 56425(i) 在采纳、修订或更新特殊区的影响范围时,委员会应确定现有区提供的任何职能或服务类别的性质、位置和范围。
(j)CA 政府 Code § 56425(j) 在采纳、修订或更新特殊区的影响范围时,委员会可以要求现有区向委员会提交书面声明,详细说明这些区提供的职能或服务类别。

Section § 5642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一个城市划定其势力范围时,它不能阻止其他地方机构向重建项目区内的某些非建制区域提供开发设施或服务。这适用于该区域是非建制区域、至少100英亩、被建制土地包围,并且有很大一部分被划定或规划用于商业或工业用途的情况。无论城市势力范围何时确定,只要该区域在2000年1月1日之前符合这些条件,此规定就适用。

(a)CA 政府 Code § 56425.5(a) 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一个城市的势力范围包括《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3492.41条(e)款所提及的重建项目区的任何部分,则该势力范围的确定不应排除任何其他地方机构(如第54951条所定义,包括《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3492.41条所提及的重建机构),以及该城市,向或在该重建项目区中,截至2000年1月1日符合以下所有要求的该部分提供与开发相关的设施或服务:
(1)CA 政府 Code § 56425.5(a)(1) 是非建制区域。
(2)CA 政府 Code § 56425.5(a)(2) 包含至少100英亩。
(3)CA 政府 Code § 56425.5(a)(3) 被建制区域包围或基本包围。
(4)CA 政府 Code § 56425.5(a)(4) 包含至少100英亩划为商业或工业用途的区域,或在适用的县总体规划中指定用于商业或工业用途。
(b)CA 政府 Code § 56425.5(b) 其他地方机构可以向(a)款第(1)至(4)项(含)所定义的区域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提供与开发相关的设施或服务。(a)款应适用,无论势力范围的确定是在2000年1月1日之前还是之后作出。

Section § 564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个区域受农田安全区合同约束,委员会就不能批准地方政府机构的“势力范围”(即其影响范围)的变更,除非满足特定条件。这些条件包括:政府提供的服务(如下水道、非农业用水或道路相关服务)必须仅有利于该土地的农业用途,并且土地所有者同意这些变更。

委员会不得批准或有条件批准对地方政府机构的势力范围进行变更,如果该区域受《第一部第一编第七章第7条》(自第51296节起)规定的农田安全区合同约束,并且该地方政府机构向该区域提供或将提供与下水道、非农业用水或街道和道路相关的设施或服务,除非这些设施或服务有利于合同允许的土地使用,并且土地所有者同意势力范围的变更。

Section § 5642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委员会批准一项设立新城市或重组区域以包含新城市的计划时,它们可以立即决定该城市的影响范围。它们必须在城市正式成立后的一年内界定这个“影响范围”。同样,自2010年起,如果成立一个新的区,委员会也可以立即设定其影响范围,并且必须在区成立后的一年内完成。

(a)CA 政府 Code § 56426.5(a) 自1990年1月1日起,委员会批准一项设市提案或一项包含设市的重组提案时,委员会可以确定拟设新市的影响范围。委员会应在任何新设市的生效日期起一年内确定其影响范围。
(b)CA 政府 Code § 56426.5(b) 自2010年1月1日起,委员会批准一项设区提案或一项包含设区的重组提案时,委员会可以确定拟设新区的影响范围。委员会应在任何新设区的生效日期起一年内确定其影响范围。

Section § 5642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对受《加州土地保护法》合同约束的地方政府区域的势力范围进行变更,特别是当涉及提供排污、非农业用水或道路等基础设施时。通常情况下,除非变更有利于合同允许的土地用途且土地所有者同意,否则不允许进行变更。但是,如果变更支持了规划良好、有序的土地利用或服务,或者不会损害合同的延续,则可以破例批准。委员会在做决定时必须考虑地方政府的政策、基础设施规划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如果已经发出了不续签通知、批准了暂定取消,或者地方政府和土地所有者都已同意,则本规定不适用。

(a)CA 政府 Code § 56426.6(a) 委员会不得批准对受1965年《加州土地保护法》(第一部第一编第7章(自第51200条起))所订立合同约束的区域的地方政府机构的势力范围进行变更,如果该地方政府机构向该区域提供或将提供与排污、非农业用水或街道和道路相关的设施或服务,除非这些设施或服务有利于合同允许的土地用途,并且土地所有者同意对势力范围的变更。
(b)Copy CA 政府 Code § 56426.6(b)
(1)Copy CA 政府 Code § 56426.6(b)(1) 尽管有(a)款规定,如果委员会发现以下任一情况,仍可批准对该区域的变更:
(A)CA 政府 Code § 56426.6(b)(1)(A) 该变更将促进土地利用或服务提供的规划性、有序性和高效性,并且该变更所涉及的公共利益显著大于合同当前到期日之后继续履行的公共利益。
(B)CA 政府 Code § 56426.6(b)(1)(B) 该变更不太可能对合同当前到期日之后继续履行产生不利影响。
(2)CA 政府 Code § 56426.6(b)(2) 在根据本款作出决定时,委员会应考虑以下所有因素:
(A)CA 政府 Code § 56426.6(b)(2)(A) 负责管理合同的市或县在任何最终兼并之前和之后所采取的政策和实施措施,以及与农业或其他合同允许用途的延续相关的事项。
(B)CA 政府 Code § 56426.6(b)(2)(B) 兼并机构的基础设施规划。
(C)CA 政府 Code § 56426.6(b)(2)(C) 委员会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
(c)CA 政府 Code § 56426.6(c) 本条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政府 Code § 56426.6(c)(1) 根据第51245条已发出不续签通知的合同所涉区域。
(2)CA 政府 Code § 56426.6(c)(2) 根据第51282条已批准暂定取消的合同所涉区域。
(3)CA 政府 Code § 56426.6(c)(3) 管理合同的县或市的理事机构已书面批准该变更且土地所有者同意该变更的区域。

Section § 564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在采纳、修订或更新影响范围之前举行公开听证会。听证会前至少21天,必须向地方机构、受影响的县以及已请求通知的利害关系方发送通知。通知也必须在当地报纸上发布。听证会期间,委员会将听取地方机构、县和公众的意见。这项要求适用于1975年1月1日之后建立的影响范围。

委员会应在为此目的召开和举行的公开听证会后,采纳、修订或更新影响范围。在该听证会日期前至少21天,执行官应将听证会通知邮寄给每个受影响的地方机构或受影响的县,以及任何已向执行官提交书面通知请求的利害关系方。此外,在该听证会日期前至少21天,执行官应促使听证会通知根据第56153节在拟采纳的影响范围所影响的区域内发行的一份普通发行报纸上发布。委员会可不时延期根据本节召开的任何听证会。
根据本节召开和举行的任何听证会上,委员会应听取并审议由任何受影响的地方机构或受影响的县或任何希望出席的利害关系人提交的口头或书面证词。
本节仅适用于委员会在1975年1月1日之后采纳的影响范围。

Section § 56428

Explanation

个人或地方机构可以请求修改“影响范围”或城市服务边界,但需提供理由、详细地图和所需其他信息。在任何会议之前,此请求必须遵守环境法律。准备就绪后,它将被列入委员会的会议议程并公开发布。委员会可以立即处理拟议的修改,或设定未来日期进行讨论。执行官会审查每项请求,并为相关利益方准备一份报告,该报告将在听证会前至少五天分享。会议期间,委员会将审议请求并听取证词,决定应在公布日期后的70天内作出。委员会可以批准、修改或否决该请求,并且可以要求请求者支付费用以弥补成本,除非因公共利益原因获得豁免。与组织变更相关的请求可以同时审查,如果发生冲突,其他规定将优先适用。

(a)CA 政府 Code § 56428(a) 任何人或地方机构均可向执行官提交书面请求,要求修订委员会已采纳的影响范围或城市服务区。该请求应说明拟议修订的性质,说明请求的理由,附上拟议修订的地图,并包含执行官可能要求的任何额外数据和信息。
(b)CA 政府 Code § 56428(b) 在遵守《公共资源法典》第13部(自第21000条起)《加州环境质量法案》后,执行官应将该请求列入委员会下一次可发出通知的会议议程。执行官应按照第56427条规定的方式发出通知。在通知中规定的日期和时间,委员会可采取以下任一行动:
(1)CA 政府 Code § 56428(b)(1) 无需进一步通知,审议对影响范围的修订。
(2)CA 政府 Code § 56428(b)(2) 设定未来日期对请求进行听证。
(c)CA 政府 Code § 56428(c) 执行官应审查每项请求的修订,并准备一份报告和建议。该报告应在听证通知中指定的日期前至少五天完成。执行官应将报告副本发送给提出请求的个人或机构、每个受影响的地方机构以及每个已提交报告请求的个人。
(d)CA 政府 Code § 56428(d) 在其会议上,委员会应审议该请求并接收任何口头或书面证词。审议可不时延期,但不得超过原始通知中指定的日期起70天。提出请求的个人或机构可在委员会审议结束前的任何时间撤回请求。
(e)CA 政府 Code § 56428(e) 在审议结束后,委员会可批准(无论是否修订)、完全、部分或有条件地批准,或不批准该请求。委员会应遵循第56425条中的程序。
(f)CA 政府 Code § 56428(f) 委员会可要求根据本条提出请求的个人或机构支付费用以弥补委员会的成本。该费用不得超过提供服务的合理估计成本,并应根据第56383条设定。如果委员会发现该请求可以作为第56425条要求的对影响范围的定期审查的一部分进行审议和研究,则可免除该费用。此外,如果委员会发现支付费用会损害公共利益,则可免除该费用。
(g)CA 政府 Code § 56428(g) 委员会和执行官可同时审查和处理任何修订影响范围或城市服务区的请求,以及对任何相关组织变更或重组的审查和决定。如果本条规定与本部分的任何其他规定之间存在冲突,其他规定应优先适用。

Section § 564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再开发项目区域内的土地所有者申请将其土地从城市的“势力范围”(即城市的规划区域)中移除。要做到这一点,他们的土地必须是未建制区域,至少100英亩,大部分被城市区域包围,并且被划定为商业或工业用途。如果该区域内至少25%的土地所有者(按评估价值计算)签署请愿书,委员会将进行审理。如果该区域内至少一半的土地所有者(按评估价值计算)支持请愿,则请愿将立即生效。一旦移除,除非重复整个程序,否则该土地不能重新加入该城市。此外,请愿的提议者需承担所有相关费用,并且可能会为处理这些请愿设定收费标准。

(a)CA 政府 Code § 56429(a) 尽管有第56425、56427和56428条的规定,但根据本条,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3492.41条(e)款所提及的再开发项目区域内的土地所有者可以提出将领土从势力范围确定中移除的请愿,如果提交请愿时,所请求移除的区域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CA 政府 Code § 56429(a)(1) 是未建制领土。
(2)CA 政府 Code § 56429(a)(2) 面积至少为100英亩。
(3)CA 政府 Code § 56429(a)(3) 被已建制领土包围或基本包围。
(4)CA 政府 Code § 56429(a)(4) 至少有100英亩的土地被划定为商业或工业用途,或在适用的县总体规划中被指定为商业或工业用途。
(b)CA 政府 Code § 56429(b) 收到由拥有受影响领土内至少25%评估价值土地的土地所有者签署的请愿书后,委员会应听取并审议口头或书面证词。
(c)CA 政府 Code § 56429(c) 请愿书应根据第56428条(b)款列入委员会的议程。
(d)CA 政府 Code § 56429(d) 执行官应根据第56427条发出听证通知。
(e)CA 政府 Code § 56429(e) 从请愿书提交之日起至听证会结束,委员会应接受任何寻求从城市势力范围中移除的未建制领土内土地所有者提交的书面立场。
(f)CA 政府 Code § 56429(f) 如果委员会认定在听证会结束前提交且未撤回的支持请愿的书面立场代表拥有受影响领土内50%或以上评估价值土地的土地所有者,则将领土从城市势力范围中移除的请愿应获准并立即生效。
(g)CA 政府 Code § 56429(g) 根据本条通过请愿提出并采纳的将领土从城市势力范围中移除的决定,除非通过(a)至(f)款(含)规定的请愿和采纳程序,否则不得废止或修订。在所有其他方面,根据本条通过请愿提出并采纳的将领土从城市势力范围中移除的决定,应与委员会批准的任何对城市势力范围的修订或领土移除具有同等效力。根据本条从城市势力范围中移除的领土,除非该领土随后根据本条规定的请愿和采纳程序被重新加入该城市的势力范围,否则不得并入该城市。
(h)CA 政府 Code § 56429(h) 根据第56383条,委员会可以制定执行本条所涉费用的收费表。
(i)CA 政府 Code § 56429(i) 根据本条将领土从城市势力范围中移除所产生的一切合理费用应由提议者支付。

Section § 564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一个委员会对县或指定区域内的市政服务进行审查,以帮助更新或建立“影响范围”。这些审查评估了几个因素,包括人口增长、基础设施需求、公共服务能力、财政能力以及共享设施的潜力。审查还检查机构是否遵守《加州安全饮用水法》,并评估提高效率的可能性,例如合并机构。委员会可以从提供供水服务的实体收集信息,并且必须在就“影响范围”做出决定之前进行这些审查。

(a)CA 政府 Code § 56430(a) 为根据第56425条准备和更新影响范围,委员会应就县或委员会指定的其他适当区域内提供的市政服务进行服务审查。委员会应将县、区域、次区域或任何其他适合分析所审查服务或服务的地理区域纳入指定的服务审查区域,并应就以下各项准备一份书面决定声明:
(1)CA 政府 Code § 56430(a)(1) 受影响区域的增长和人口预测。
(2)CA 政府 Code § 56430(a)(2) 影响范围内或与影响范围接壤的任何弱势非建制社区的位置和特征。
(3)CA 政府 Code § 56430(a)(3) 公共设施的现有和规划容量、公共服务的充足性,以及基础设施需求或不足,包括在影响范围内或与影响范围接壤的任何弱势非建制社区中与下水道、市政和工业用水以及结构性消防有关的需求或不足。
(4)CA 政府 Code § 56430(a)(4) 机构提供服务的财政能力。
(5)CA 政府 Code § 56430(a)(5) 共享设施的现状和机会。
(6)CA 政府 Code § 56430(a)(6) 社区服务需求的问责制,包括政府结构和运营效率。
(7)CA 政府 Code § 56430(a)(7) 根据委员会政策要求,与有效或高效服务交付相关的任何其他事项。
(b)CA 政府 Code § 56430(b) 在进行服务审查时,委员会应全面审查在指定地理区域内提供已确定服务的所有机构。委员会可以评估各种替代方案,以提高影响范围内和与影响范围接壤的基础设施和服务的交付效率和可负担性,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机构的合并。
(c)CA 政府 Code § 56430(c) 在进行服务审查时,委员会可以审查被审查机构,包括第116275条定义的任何公共供水系统,是否符合《加州安全饮用水法》(《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4部第12章第4节(从第116270条开始))。公共供水系统可以通过提交其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6470条规定准备的消费者信心报告或水质报告,来满足任何关于遵守该法案的信息请求。
(d)CA 政府 Code § 56430(d) 作为本节服务审查的一部分,委员会可以向提供饮用水批发或零售供应的已确定的公共或私人实体请求信息,包括根据《公司法典》第1部第3章第7节(从第14300条开始)成立的互助水公司,以及《公共事业法典》第1502条定义的私人公用事业公司。
(e)CA 政府 Code § 56430(e) 委员会应在考虑根据第56425条或第56426.5条建立影响范围或根据第56425条更新影响范围的行动之前或同时进行服务审查,但不得迟于该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