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机构设立委员会影响范围
Section § 56425
本法律规定了委员会如何管理和规划县内城市和特殊区的边界,即“影响范围”,以确保有序发展。在城市更新其影响范围之前,必须与县讨论边界和开发标准;如果双方达成协议,该协议必须提交给委员会。如果协议符合委员会的政策,委员会将优先考虑该协议。如果市和县未能达成协议,委员会仍将继续确定影响范围。委员会必须考虑土地使用、公共设施需求以及任何相关的社区利益。影响范围必须每五年审查和更新一次,如果有利,委员会可以建议重组政府机构。特殊区在考虑其影响范围时,也需要明确其服务职能。
Section § 56425.5
这项法律规定,当一个城市划定其势力范围时,它不能阻止其他地方机构向重建项目区内的某些非建制区域提供开发设施或服务。这适用于该区域是非建制区域、至少100英亩、被建制土地包围,并且有很大一部分被划定或规划用于商业或工业用途的情况。无论城市势力范围何时确定,只要该区域在2000年1月1日之前符合这些条件,此规定就适用。
Section § 56426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个区域受农田安全区合同约束,委员会就不能批准地方政府机构的“势力范围”(即其影响范围)的变更,除非满足特定条件。这些条件包括:政府提供的服务(如下水道、非农业用水或道路相关服务)必须仅有利于该土地的农业用途,并且土地所有者同意这些变更。
Section § 56426.5
这项法律规定,当委员会批准一项设立新城市或重组区域以包含新城市的计划时,它们可以立即决定该城市的影响范围。它们必须在城市正式成立后的一年内界定这个“影响范围”。同样,自2010年起,如果成立一个新的区,委员会也可以立即设定其影响范围,并且必须在区成立后的一年内完成。
Section § 56426.6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对受《加州土地保护法》合同约束的地方政府区域的势力范围进行变更,特别是当涉及提供排污、非农业用水或道路等基础设施时。通常情况下,除非变更有利于合同允许的土地用途且土地所有者同意,否则不允许进行变更。但是,如果变更支持了规划良好、有序的土地利用或服务,或者不会损害合同的延续,则可以破例批准。委员会在做决定时必须考虑地方政府的政策、基础设施规划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如果已经发出了不续签通知、批准了暂定取消,或者地方政府和土地所有者都已同意,则本规定不适用。
Section § 56427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在采纳、修订或更新影响范围之前举行公开听证会。听证会前至少21天,必须向地方机构、受影响的县以及已请求通知的利害关系方发送通知。通知也必须在当地报纸上发布。听证会期间,委员会将听取地方机构、县和公众的意见。这项要求适用于1975年1月1日之后建立的影响范围。
Section § 56428
个人或地方机构可以请求修改“影响范围”或城市服务边界,但需提供理由、详细地图和所需其他信息。在任何会议之前,此请求必须遵守环境法律。准备就绪后,它将被列入委员会的会议议程并公开发布。委员会可以立即处理拟议的修改,或设定未来日期进行讨论。执行官会审查每项请求,并为相关利益方准备一份报告,该报告将在听证会前至少五天分享。会议期间,委员会将审议请求并听取证词,决定应在公布日期后的70天内作出。委员会可以批准、修改或否决该请求,并且可以要求请求者支付费用以弥补成本,除非因公共利益原因获得豁免。与组织变更相关的请求可以同时审查,如果发生冲突,其他规定将优先适用。
Section § 56429
这项法律允许再开发项目区域内的土地所有者申请将其土地从城市的“势力范围”(即城市的规划区域)中移除。要做到这一点,他们的土地必须是未建制区域,至少100英亩,大部分被城市区域包围,并且被划定为商业或工业用途。如果该区域内至少25%的土地所有者(按评估价值计算)签署请愿书,委员会将进行审理。如果该区域内至少一半的土地所有者(按评估价值计算)支持请愿,则请愿将立即生效。一旦移除,除非重复整个程序,否则该土地不能重新加入该城市。此外,请愿的提议者需承担所有相关费用,并且可能会为处理这些请愿设定收费标准。
Section § 56430
这项法律要求一个委员会对县或指定区域内的市政服务进行审查,以帮助更新或建立“影响范围”。这些审查评估了几个因素,包括人口增长、基础设施需求、公共服务能力、财政能力以及共享设施的潜力。审查还检查机构是否遵守《加州安全饮用水法》,并评估提高效率的可能性,例如合并机构。委员会可以从提供供水服务的实体收集信息,并且必须在就“影响范围”做出决定之前进行这些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