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22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通过帮助社区创造就业、增加经济机会和提高税收来支持地方经济增长。它允许地方政府利用其资源促进经济发展,而不会给州政府带来任何费用。

尽管重建资金不再可用,但该法律确保市县仍能行使与经济发展相关的某些权力,这些权力不会影响学校或州预算。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实现以下所有目标:
(a)CA 政府 Code § 52200(a) 促进地方层面的经济发展,以便社区能够制定地方战略,以增加就业、创造经济机会,并为各级政府创造税收。
(b)CA 政府 Code § 52200(b) 在不给州政府带来成本的情况下,向地方政府提供工具,使其能够以促进经济机会的方式使用其资金。
(c)CA 政府 Code § 52200(c) 随着重建资金的丧失,市、县以及市县需要继续行使赋予重建机构的某些对经济发展至关重要的权力,但这些权力不会对学校和州预算产生影响。

Section § 52200.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对市或县而言,哪些情况符合“经济机会”的条件。这包括开发或贷款协议等,只要每投资35,000美元就能创造或保留一个新工作岗位,就属于此类。它还涵盖了能使财产税收入至少增加15%的协议。如果社区有明确的经济适用房需求,创建经济适用房也算作经济机会。符合特定环境和社区规划目标的项目,以及特定的以交通为导向的项目,也包括在内。

就本部分而言,“经济机会”指以下任何一项:
(a)CA 政府 Code § 52200.2(a) 开发协议、贷款协议、销售协议、租赁协议或其他创造、保留或扩大新就业岗位的协议,其中立法机构认定该协议在项目充分发挥能力和实施后,每三万五千美元 ($35,000) 的市、县或市县投资将创造或保留至少一个全职等效的永久性就业岗位。
(b)CA 政府 Code § 52200.2(b) 开发协议、贷款协议、销售协议、租赁协议或其他增加所有财产税征收实体财产税收入的协议,其中立法机构认定该协议在充分实施后,与政府实体取得该财产之前的一年相比,将使项目产生的总财产税至少增加15%。
(c)CA 政府 Code § 52200.2(c) 经济适用房的创建,如果社区中存在经证实的经济适用房需求,且该需求符合已批准的住房要素或区域住房需求评估中的定义。
(d)CA 政府 Code § 52200.2(d) 符合2008年法规第728章中规定的目标,并已纳入已采纳的可持续社区战略或替代规划战略的项目,或具体实施这些已采纳计划目标的项目。
(e)CA 政府 Code § 52200.2(e) 交通优先项目,根据《公共资源法》第21155条的定义。

Section § 52200.4

Explanation

加州的政策旨在通过在私营企业努力不足时动用公共资源,来支持城市和县的经济增长。当私营企业无法独自推动经济发展时,公共资金可用于土地征用、规划和改进。这被视为公共利益,并服务于州和社区层面的健康、安全和福祉。法律声明这些活动是公认的政府职责,对公共利益是必要的。

声明为本州的政策:
(a)CA 政府 Code § 52200.4(a) 通过采用一切适当手段,保护和促进城市和县经济机会的健康发展以及这些社区居民的普遍福祉。
(b)CA 政府 Code § 52200.4(b) 凡城市和县的经济机会创造无法仅凭私营企业完成,而需要公共参与和协助进行土地征用、规划、土地整合融资、清理工作以及为此必要的改进时,为公共利益,可为此目的预支或支出公共资金,并提供一种创造经济机会的途径。
(c)CA 政府 Code § 52200.4(c) 经济机会的创造以及对为经济机会目的而全部或部分获得的财产制定适当的持续土地使用和建设政策,构成公共用途和目的,为此可以预支或支出公共资金并征用私人财产,并且是为本州以及城市和县人民的健康、安全和福祉服务的州级政府职能。
(d)CA 政府 Code § 52200.4(d) 为公共利益而制定本部分的必要性被宣布为一项立法决定。

Section § 5220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规定,政府为公共用途征用私人财产的“征用权”不能仅仅用于促进经济发展。如果市或县通过征用权取得了财产,他们不能以低于其公平市场价值的价格出售或租赁该财产,除非适用某些例外情况。这些例外情况包括根据特定州健康与安全指南管理的财产,或根据详细州规定转让的住房资产。

任何创造的经济机会都必须遵循特定指南,并且这项法律是对现有法律的补充,但不会取代或改变任何允许市或县为经济发展目的管理财产的现有法律。

(a)Copy CA 政府 Code § 52200.6(a)
(1)Copy CA 政府 Code § 52200.6(a)(1) 本部分不得解释为授权为经济发展目的使用征用权。
(2)CA 政府 Code § 52200.6(a)(2) 就本部分而言,市、县或市县不得以低于公平市场价值的价格出售、租赁或以其他方式转让通过征用权获得的任何不动产。此禁令不适用于以下任何一项:
(A)CA 政府 Code § 52200.6(a)(2)(A)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4191.5条受长期财产管理计划管辖的任何不动产。
(B)CA 政府 Code § 52200.6(a)(2)(B)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4176条(a)款(1)项或《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4181条(c)款转让给市、县或市县的任何住房资产,但前提是继承机构或受影响辖区内的指定地方当局已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4179.7条收到财政部的完成认定书。
(b)CA 政府 Code § 52200.6(b) 根据本部分创造经济机会应受第53083条规定的约束。
(c)CA 政府 Code § 52200.6(c) 本部分的规定应是市、县或市县在宪法、州法律、地方法规或章程中规定的,为创造经济机会或为经济发展目的获取、出售或租赁财产的任何权限的替代方案。本部分不限制或以任何方式影响任何其他此类法律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