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337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被称为1985年社区康复区法。

Section § 53370.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一种为修复和改善公共设施(如建筑物和道路)提供资金的方法。它不改变或限制任何其他允许类似活动或为这些项目筹集资金的法律。

Section § 53370.7

Explanation

加州立法机构指出,州的经济和公民的福祉依赖于保持公共工程处于良好状态。

然而,许多公共工程年久失修或维护不善,需要修复或更换。许多地方政府无力承担必要的维修或更换费用。

因此,建立一种为这些必要改进提供资金的方式至关重要。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以下各项:
(a)CA 政府 Code § 53370.7(a) 加利福尼亚州的经济及其公民的福祉依赖于维护一个处于良好状态的基本公共工程体系。
(b)CA 政府 Code § 53370.7(b) 许多加利福尼亚州的公共工程维护不足,或者仅仅是年久失修,需要修复或更换。
(c)CA 政府 Code § 53370.7(c) 许多地方政府没有可行的融资方式来对其公共设施进行所需的修复和更换,因此建立一个合适的融资机制至关重要。

Section § 53371

Explanation
本节强调,本章的规定应作灵活宽泛的解释,以充分实现其预期目标。

Section § 53371.3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本章中关于设立社区改造区所使用的术语。主要术语包括:“书记员”,指区所在立法机构的书记员;“县”,指县或市县;以及“区”,指根据本章设立的社区改造区。“立法机构”定义为市议会或县的监事会。“公共资本设施”是指预计使用寿命至少五年的政府所有设施,包括在另一节中列出的设施。“改造”涵盖了多种行动,例如修理、翻新或现代化。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节所含定义应适用于本章的解释:
(a)CA 政府 Code § 53371.3(a) “书记员”指区或拟设区所在市或县立法机构的书记员。
(b)CA 政府 Code § 53371.3(b) “县”指县或市县。
(c)CA 政府 Code § 53371.3(c) “区”指根据本章设立的社区改造区。
(d)CA 政府 Code § 53371.3(d) “立法机构”指市的市议会,或县或市县的监事会。
(e)CA 政府 Code § 53371.3(e) “公共资本设施”指使用寿命为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公共所有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第53380.7节所述的设施。
(f)CA 政府 Code § 53371.3(f) “改造”指修复、翻新、修理、复原、更换、扩建、现代化或搬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