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20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为治安官设立退休制度的县,必须设立一个名为“县治安官退休基金”的专项信托基金。该基金由县审计师和司库管理,用于从治安官和县监事会双方筹集资金,以确保有足够的资金支付警察养老金和相关的行政开支。

为提供和维持一项基金,以支付因养老金支付和委员会开支而产生的款项,任何根据本章采纳制度的县,应在审计师和司库的账簿上开设一个信托基金账户,称为“县治安官退休基金”。成员的缴款以及监事会为此目的提供的款项,应计入该基金。

Section § 320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进出特定基金的资金,都必须由审计员和司库记录下来,其记录方式与县级政府处理其他资金交易的方式完全相同。

Section § 320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支付令(一种付款文件)要生效,必须由司库和由董事会指定的另一名董事会成员签署。此外,该支付令还需要由县审计员会签、编号并记录。

Section § 32003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规定,本章提到的款项必须每月处理,并且需要提供正确的凭证才能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