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97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监事会通过正式决议,来确定批准财务索赔的具体程序。这主要是关于如何管理索赔的审批。

Section § 2974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审计员可以审计并批准或驳回财务索赔的情况,而无需监事会亲自处理。这些情况包括通过采购订单、合同或监事会决议批准的支出。它还涵盖监事会命令的公共援助款项、根据特定法律产生的县级费用,以及未赚取的营业执照费或许可证费的退款。

审计员应在以下任何情况下,代替监事会批准或驳回索赔,并具有与监事会批准或驳回相同的效力:
(a)CA 政府 Code § 29741(a) 经由采购代理人或监事会授权的其他官员签发的采购订单授权的支出。
(b)CA 政府 Code § 29741(b) 经由合同、条例、决议或监事会命令授权的支出。
(c)CA 政府 Code § 29741(c) 根据任何授权支付公共援助或救济的法规,且经监事会命令的支出。
(d)CA 政府 Code § 29741(d) 县根据本分部第3章(自第29600条起)的规定产生的费用支出。
(e)CA 政府 Code § 29741(e) 经监事会决议授权的未赚取的营业执照费、许可证费和类似费用的退款。

Section § 297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县审计员负责从县金库签发支付令,但仅限于经核实为合法的县级支出。索赔必须在审计员办公室存档至少三天后才能签发支付。然而,县委员会可以根据审计员的建议,制定一项法令,免除所有或特定类型索赔的这项三天等待期。

审计员应就其认定为正确且合法的县级费用,从县金库签发每项索赔的相应金额拨款令。对于未在其办公室存档至少三天的任何索赔,他不得签发拨款令。尽管有前述规定,县委员会可根据县审计员的建议,通过法令规定,该三天等待期不适用于任何索赔或特定类别的索赔。

Section § 29743

Explanation

如果审计员认定一项县级索赔有效但请求的金额过高,他可以仅批准正确的部分并针对该部分签发付款。

如果审计员发现所提交的任何索赔是合理的县级费用,但金额超出应得的合理数额,他可以部分批准该索赔,并针对批准的部分签发支付令。

Section § 29744

Explanation

如果提出索赔的人对作为全额付款提供的金额不满意,他们必须在30天内将付款凭证连同书面拒绝声明退还给审计员。审计员随后会将索赔和他的意见转交给委员会。委员会有10天时间审查索赔并决定他们认为公平的金额,但该金额不能超过最初索赔的金额。委员会还可能要求索赔人接受此金额以了结索赔。《政府法典》第29703条和第29704条中的其他相关规定也适用。

如果索赔人不愿接受所提供的全额付款,他应在提供后30天内将令状连同其书面拒绝接受该金额作为索赔全额付款的声明退还给审计员。审计员应立即将索赔连同其行动声明、理由以及索赔人的拒绝一并提交给委员会。委员会应在收到索赔后10天内审议并对索赔采取行动。委员会应批准支付适当的县级费用金额,但不得超过索赔金额,并可要求索赔人接受所批准的金额以了结全部索赔。《政府法典》第29703条和第29704条应适用于此。

Section § 29745

Explanation
如果县审计员审查一项申请,并认定它不是县的有效开支,他们必须驳回该申请,并在申请书上注明驳回。

Section § 297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审计员制作两份他批准的所有索赔的清单。每份清单都应包含详细信息,例如索赔的批准日期、付款凭证号、索赔人姓名和批准金额。一份清单保存在审计员办公室,另一份提交给委员会。这些清单分别被称为“批准簿”和“付款凭证簿”。但是,如果监事会决定不使用批准簿,审计员只需制作一份清单并将其作为付款凭证簿保存。

审计员应准备其批准的所有索赔的重复清单,其中应显示每项索赔的:批准日期、付款凭证号、索赔人姓名和批准金额。他应证明清单正确无误,将一份副本存档于委员会办公室,并将另一份或其照片副本保存在自己的办公室。对于此类索赔,这些清单分别构成批准簿和付款凭证簿。如果监事会根据第 25102 条规定免除批准簿,审计员应仅准备一份其批准的所有索赔的清单,其形式和程序应符合重复清单的要求,并将其存档于其办公室作为付款凭证簿。

Section § 2974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制定额外的程序来审计和处理索赔,但前提是这些程序不能与现有法律法规相冲突。它确保任何新程序都必须符合《政府法典》中与索赔处理和支付相关的特定规定。

Section § 2974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审计员必须从负责申购、检查或接收物品或服务的官员那里获得确认,以确保这些物品或服务已按预期提供或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