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3350

Explanation

当提出设立新县的提议时,各相关县的监事会必须宣布并组织一次选举,以决定是否设立该新县。这次选举应在他们收到委员会相关决定后至少 (74) 天的下一个全州初选或大选日举行。这次选举也可以与即将到来的全州初选或大选合并举行。

在收到委员会的裁定后,各受影响县的监事会应命令并发布选举公告和通知,在各受影响县的同一指定日期举行选举,该日期应为收到委员会裁定后不少于 (74) 天的下一个全州初选或大选日期,旨在决定是否设立拟议的县。但是,该选举可以与下一次全州初选或大选合并举行。

Section § 23351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关于选举的公告必须在每个相关县的一份广为阅读的报纸上,每周发布一次,持续三周。该公告必须在选举日期前至少70天开始发布。

Section § 23352

Explanation
如果投票决定设立一个新县,那么将举行另一次选举,来选择县的主要政府办公地点(县府所在地)并选举县官员。这次选举将在下一次预定的全州初选或大选期间举行,并遵循特定的指导方针。

Section § 2335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在提议设立新县时,选举通知中必须包含哪些信息。它必须清楚地列出议案、涉及的县、选举日期以及投票地点。选民必须被告知如何投票,并且应征集支持和反对新县设立的书面论据。它概述了谁可以提交论据,并要求这些论据不得超过500字,并附有1到3个签名。选票手册中只会印刷一份支持论据和一份反对论据,并且还应包含对新县边界的描述。

选举通知应:
(a)CA 政府 Code § 23353(a) 明确说明将提交的议案。
(b)CA 政府 Code § 23353(b) 说明受影响县的名称。
(c)CA 政府 Code § 23353(c) 说明选举日期。
(d)CA 政府 Code § 23353(d) 指定由每个受影响县的委员会确定的选举区和投票站开放地点。
(e)CA 政府 Code § 23353(e) 指导选民了解选举中的投票方法和程序。
(f)CA 政府 Code § 23353(f) 要求提交支持和反对设立拟议县的书面论据。
(g)CA 政府 Code § 23353(g) 包含一份声明,说明受影响县的监事会或经该委员会授权的任何成员,受影响县内市的任何市议会或经该议会授权的任何成员,任何有资格在选举中投票的合格选民,任何真实的公民协会,或合格选民和协会的任何组合,均可根据《选举法》第9163条的规定,向主要县的选举官员提交并备案书面论据,以供在选票手册中印刷和分发。
(h)CA 政府 Code § 23353(h) 包含一份声明,说明只有一份支持论据和一份反对论据将被选中并印刷在选票上。
(i)CA 政府 Code § 23353(i) 包含一份声明,说明论据长度不得超过500字,并应附有至少一个但不超过三个签名。
(j)CA 政府 Code § 23353(j) 包含对拟议县边界的描述。

Section § 233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所在县有选举,只要你是注册选民,并且在选举前至少29天就已经注册,你就可以投票。注册或更新选民登记的方法和截止日期,都遵循初选的常规规定。

每个受影响县的所有合格选民,凡在选举日期前29天已是该县选民的,均有权在该选举中投票。登记和登记转移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间进行并截止,该方式和时间适用于本州初选的登记和登记转移。

Section § 2335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关于是否成立新县的选举中选票应如何设置格式。选民将被问及“是否应成立新的(名称)县?”,并可投票选择“是”或“否”。在“是”方框中打叉表示支持该县的成立,而在“否”方框中打叉则表示反对。

选举选票应包含以下声明:
“是否应成立新的(插入拟议县名称)县?”
在该问题对面,即其右侧,应在单独的行上印有“是”和“否”字样,并附有投票方框。如果选民在印有“是”字的投票方框内盖上一个叉号(+),则其投票应计为赞成通过。如果选民在印有“否”字的投票方框内盖上一个叉号(+),则其投票应计为反对通过。

Section § 2335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选举必须遵守州的普通选举法,除非本条中另有具体规定。

Section § 23358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如果提交了多份论据,主县的书记员如何选择支持和反对设立新县的论据进行印刷并分发给选民。书记员必须从每一方选择一份论据。在选择这些论据时,存在一个优先顺序,首先是受影响县的监事会提交的论据,其次是县内市议会提交的论据,最后是合格选民或公民团体提交的论据。

如果向主县的书记员提交了多于一份支持或多于一份反对设立拟议县的论据,书记员应从支持设立拟议县的论据中选择一份,并从反对设立拟议县的论据中选择一份,用于印刷并分发给选民。
在选择论据时,书记员应按照以下顺序,优先考虑由以下各方提交的论据:
(a)CA 政府 Code § 23358(a) 受影响县的监事会,或经其授权的任何一名或多名监事会成员。
(b)CA 政府 Code § 23358(b) 位于受影响县内的任何市的市议会,或经其授权的任何一名或多名市议会成员。
(c)CA 政府 Code § 23358(c) 合格选民或真实可靠的公民协会,或选民与协会的组合。

Section § 2335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选举官员准备一份投票指南,并将其发送给受拟议设县影响的县的每位合格选民。该指南必须包括一份公正分析、一份财政影响摘要、一份条件摘要,以及赞成和反对设县的论据。它必须在选举前至少10天邮寄,并根据选举法被视为官方文件。

选举官员应负责印制一份关于拟议设县的选票小册子,并将其邮寄给每个受影响县的每位合格选民。
选票小册子应按规定顺序包含以下内容:
(a)CA 政府 Code § 23359(a) 委员会编写的关于拟议县设立的公正分析。
(b)CA 政府 Code § 23359(b) 委员会关于财政影响和财务可行性报告的摘要。
(c)CA 政府 Code § 23359(c) 委员会的条款和条件摘要。
(d)CA 政府 Code § 23359(d) 赞成设立拟议县的论据。
(e)CA 政府 Code § 23359(e) 反对设立拟议县的论据。
选举官员应至少在选举日期前10天将选票小册子邮寄给每位合格选民。该选票小册子属于《选举法》第13303条所指的“官方事项”。

Section § 233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书记员向每个受影响县的所有符合条件的选民寄送一份样本选票。样本选票必须与选票手册同时寄出。

书记员还应准备并向每个受影响县的合格选民邮寄一份样本选票。样本选票应与选票手册同时邮寄。

Section § 2336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关于制作和分发样本选票以及组织初选的常规规定不适用于根据本特定条款进行的选举。

Section § 233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本条另有明确说明,主要县的选举应按照与其他选举相同的方式进行。

Section § 23363

Explanation
每个相关县必须选出三名当地居民作为选举官员来代表他们,这些居民必须来自将成为新县的区域。这些县还负责支付这些代表的报酬。

Section § 2336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正在提议设立一个新县,受影响县的选举区边界需要调整,以与拟设县的边界保持一致。但是,这些新的选举区边界不能超出其所在现有县的当前边界。

Section § 2336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选举官员向投票站官员提供投票用品和设备,包括涉及组建新县区域的选民登记索引。官员还可以提供原始登记簿或材料以核实签名,但这需要监事会的批准。

主县的选举官员应按照《选举法》第14105条和第14110条的规定,向各投票站的官员提供用品和设备。拟从其划出领土以组建拟议县的其他每个受影响县的选举官员,应向各投票站的官员提供在其各自县内属于拟议县的投票站的登记索引。此外,经监事会批准,选举官员可以提供原始的登记宣誓书簿或其他核实签名所需的材料。

Section § 23367

Explanation

投票站关闭后,选举官员必须立即与他们所在的县合作,清点选票,记录并核实结果,然后将所有物品封存起来。他们需要制作并签署计票单,显示对投票议题的赞成票和反对票。最后,为了安全起见,这些计票单也必须封存。

投票站关闭后,选举官员应立即与其所代表的相关县合作:
(a)CA 政府 Code § 23367(a) 清点选票。
(b)CA 政府 Code § 23367(b) 制作并认证所投选票的计票单。
(c)CA 政府 Code § 23367(c) 封存选票。
(d)CA 政府 Code § 23367(d) 在计票单上附上一份由每位选举官员签署的声明,其中显示所投选票的总数以及对提交给选民的每项提案的赞成票和反对票数。
(e)CA 政府 Code § 23367(e) 封存计票单。

Section § 23368

Explanation
在选民就某项具体提案进行投票的选举结束后,各县的书记员必须最终确定并正式统计选票。随后,书记员会向其县委员会发送一份经认证的报告,详细说明有多少票赞成和反对该提案。

Section § 2336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某些地区居民投票设立新县时会发生什么。如果每个受影响地区超过半数的选民同意,主要县的监事会必须公布投票结果。 首先,他们会宣布新县在下一次州选举中选出并确认其官员之前,不会正式成立。一旦官员选出并具备资格,新县便承担起一个县的所有常规职责。 其次,他们会设定日期,规定各项职责和服务何时从旧县转移到新县。这个过渡期应该有条不紊,并且从新县正式成立之日起,不得超过两个财政年度。

Section § 233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主要县的监事会确保一份根据特定条款通过的决议副本,提交给州平衡委员会、州务卿以及任何其他受其影响的县的监事会。

Section § 2337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如果设立新县的选举未能获得足够票数会发生什么。如果在每个受影响区域或拟议县本身,投票赞成设立新县的人数达到或低于50%,则该县的设立就会失败。监事会必须正式宣布这一失败,并且在一年内不能启动设立具有相同边界的县的类似提议,除非有其他规定。

如果在选举投票清点后,显示拟议县设立的得票数在每个受影响县内或在拟议县内投出的总票数中占50%或以下,则主要县的监事会应通过决议,宣布拟议县的设立被否决,并且自选举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启动设立与拟议县辖区基本相同的县的任何进一步程序,除非第23330.5条另有规定。

Section § 23374

Explanation

如果举行选举以决定是否设立新县,且该县最终未能成立,则主县将承担选举费用。但如果新县成功设立,则该新县将负责支付这些选举费用。

选举的所有费用,如果拟设县的设立被否决,应由主县支付;如果拟设县根据本章设立,则应由拟设县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