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新县拟设县设立的选举
Section § 23350
当提出设立新县的提议时,各相关县的监事会必须宣布并组织一次选举,以决定是否设立该新县。这次选举应在他们收到委员会相关决定后至少 (74) 天的下一个全州初选或大选日举行。这次选举也可以与即将到来的全州初选或大选合并举行。
Section § 23352
Section § 23353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在提议设立新县时,选举通知中必须包含哪些信息。它必须清楚地列出议案、涉及的县、选举日期以及投票地点。选民必须被告知如何投票,并且应征集支持和反对新县设立的书面论据。它概述了谁可以提交论据,并要求这些论据不得超过500字,并附有1到3个签名。选票手册中只会印刷一份支持论据和一份反对论据,并且还应包含对新县边界的描述。
Section § 23354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所在县有选举,只要你是注册选民,并且在选举前至少29天就已经注册,你就可以投票。注册或更新选民登记的方法和截止日期,都遵循初选的常规规定。
Section § 23355
本节解释了关于是否成立新县的选举中选票应如何设置格式。选民将被问及“是否应成立新的(名称)县?”,并可投票选择“是”或“否”。在“是”方框中打叉表示支持该县的成立,而在“否”方框中打叉则表示反对。
Section § 23358
本节解释了如果提交了多份论据,主县的书记员如何选择支持和反对设立新县的论据进行印刷并分发给选民。书记员必须从每一方选择一份论据。在选择这些论据时,存在一个优先顺序,首先是受影响县的监事会提交的论据,其次是县内市议会提交的论据,最后是合格选民或公民团体提交的论据。
Section § 23359
这项法律要求选举官员准备一份投票指南,并将其发送给受拟议设县影响的县的每位合格选民。该指南必须包括一份公正分析、一份财政影响摘要、一份条件摘要,以及赞成和反对设县的论据。它必须在选举前至少10天邮寄,并根据选举法被视为官方文件。
Section § 23360
这项法律要求书记员向每个受影响县的所有符合条件的选民寄送一份样本选票。样本选票必须与选票手册同时寄出。
Section § 23364
Section § 23365
本法律条款要求选举官员向投票站官员提供投票用品和设备,包括涉及组建新县区域的选民登记索引。官员还可以提供原始登记簿或材料以核实签名,但这需要监事会的批准。
Section § 23367
投票站关闭后,选举官员必须立即与他们所在的县合作,清点选票,记录并核实结果,然后将所有物品封存起来。他们需要制作并签署计票单,显示对投票议题的赞成票和反对票。最后,为了安全起见,这些计票单也必须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