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3331

Explanation
当提议设立新县时,州长必须成立一个县成立审查委员会来审查该提案。该委员会将由五名成员组成:两人来自拟议县的区域,两人来自将保留在原县或各县的区域,一人不居住在任何受影响的区域。州长在收到提案通知后有120天时间任命这些成员。

Section § 23332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提议设立新县时,委员会的职责。委员会的任务包括:

- 确保相关县之间公平分摊任何债务。

- 审查对现有县的财政影响。

- 评估新县的经济可行性。

- 确定新县的最终边界。

- 建立服务和职责的平稳过渡机制。

- 将新县划分为五个人口相等的监事区。

- 在新县内组织必要的公路区和学区。

- 决定哪些县级职位将通过选举产生,哪些将通过任命产生。

- 确保新县的边界不会造成任何飞地。

- 选择县治所在地,并根据州宪法设定预算限额。

委员会应确定以下所有事项:
(a)CA 政府 Code § 23332(a) 在每个受影响县与拟设县之间,公平、公正、衡平地分配每个受影响县的债务。
(b)CA 政府 Code § 23332(b) 拟设县对每个受影响县的财政影响。
(c)CA 政府 Code § 23332(c) 拟设县的经济可行性。
(d)CA 政府 Code § 23332(d) 根据第23337、23337.5和23338条,确定拟设县的最终边界。
(e)CA 政府 Code § 23332(e) 制定将服务职能和职责从受影响县(或多个县)有序及时地移交给拟设县的程序。
(f)CA 政府 Code § 23332(f) 将拟设县划分为五个监事区。各区的边界应以使每个区的人口尽可能与县内其他各区的人口相等的方式确定。
(g)CA 政府 Code § 23332(g) 将拟设县划分为便利且必要的公路区和学区,并界定其辖区。在可能的情况下,应保留位于拟设县辖区内的现有公路区和学区。
(h)CA 政府 Code § 23332(h) 确定哪些县级职位应在根据第4.5条(自第23374.1条起)进行的已批准县官员后续选举中通过选举产生,以及哪些职位应由已批准县的监事会任命。至少,依法要求通过选举产生的县级职位应通过选举产生。
(i)CA 政府 Code § 23332(i) 拟设县的边界不应造成任何被受影响县完全包围的区域。
(j)CA 政府 Code § 23332(j) 拟设县的县治所在地。
(k)CA 政府 Code § 23332(k) 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B条第4款,确定拟设县的拨款限额。
委员会无需作出任何其他决定。

Section § 23333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一个委员会在设立新县时评估其财政影响。他们需要审查在新县和任何受其影响的现有县提供服务所需的开支。此外,他们还必须评估新县和现有县预计将获得的未来收入。

Section § 2333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委员会如何管理新设县与现有县之间的债务划分。它允许特定的财务安排,例如新设县为使用或购置现有县的财产支付固定金额。此外,法律允许征收特别税、服务费或发行债券来为这些支付提供资金。

委员会还可以决定如何在各县之间划分或分配债务责任,包括债券和其他义务。重要的是,他们要评估各县的当前债务和财产价值,以确保公平分配。拟设县边界内的任何财产都可能成为其财产,但前提是按照指示解决债务。就本法律而言,任何现有县退休金制度的未偿负债均被视为债务。

除本条另有规定外,委员会在确定各受影响县与拟设县之间各受影响县债务的公平、公正和衡平分配时,可以规定以下一项或多项:
(a)CA 政府 Code § 23334(a) 拟设县以一次总付或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款项,用于购置、转让、使用或使用权任何部分财产,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该财产在根据第23325条提交请愿书时由受影响县拥有。
(b)CA 政府 Code § 23334(b) 在拟设县征收或确定并收取 (1) 特别、额外或附加税费或评估费,或 (2) 特别、额外或附加服务费、租金或费率,或 (3) 两者兼有;或发行和出售债券,以用于支付根据本节 (a) 款规定所需的任何款项。
(c)CA 政府 Code § 23334(c) 在任何受影响县与拟设县之间,施加、豁免、转让、划分或分摊支付全部或任何部分本金、利息或任何其他到期款项的责任,这些款项因受影响县的任何债券(包括收益债券)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而到期,这些债券在根据第23325条提交请愿书时已发行或已授权,或因受影响县的其他合同或义务而到期;以及在拟设县征收或确定并收取任何 (1) 税费或评估费,或 (2) 服务费、租金或费率,或 (3) 两者兼有,以提供此类支付所需。
在作出决定时,委员会应查明各受影响县的当前债务。它还应查明 (a) 位于各受影响县的所有财产的总评估价值;和 (b) 拟设县辖区的评估价值。委员会使用的评估价值应是各受影响县最新均衡评估名册上显示的价值。
委员会还应识别并确定由各县拥有并位于拟设县边界内的所有不动产和动产的位置和价值。委员会根据本节识别的任何不动产和动产,如果按照本章规定设立,在按照委员会指定的方式解决债务后,应成为拟设县的财产。
(d)CA 政府 Code § 23334(d) 就本节而言,县退休金制度的未拨款负债应被视为一项债务。

Section § 23335

Explanation

一旦委员会成员被任命,他们必须在10天内到其所在县的主要办公室开会,从他们中间选出一位主席,并任命一名非委员会成员担任秘书。之后,他们可以自行决定何时何地开会。要做出正式决定,必须有超过半数的委员出席。

在收到任命通知并接受任命后10日内,委员会成员应在主要县的主要行政办公室召开会议,并通过从其成员中选举一名主席来组织起来。他们还应任命一名秘书,该秘书不得是委员会成员。此后,委员会成员可自行选择时间和地点召开会议。
多数委员应构成法定人数,以处理事务并作出根据本条规定所需的“决定”。

Section § 233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听取任何关于设立新县的抗议、反对意见或支持。听证会的公开通知必须在每个受影响地区广泛阅读的报纸上发布。此外,如果存在任何主要请愿人,他们应在听证会举行前至少两周收到关于听证会的邮寄通知。

Section § 23337

Explanation
在预定的听证会上,委员会听取对成立新县的反对意见和支持意见。他们可以根据某些条款的请求,决定是否将区域排除在拟议县之外或纳入其中。听证会可以根据需要暂停和恢复,直到作出决定。

Section § 23337.5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加州拥有与拟设新县边界相邻的土地,您可以请求将您的财产从拟设县中移除或加入拟设县。您需要在最终听证会之前提交书面请求,并清楚地指明您的财产。

在关于设立新县的最终听证会之前的任何时候,任何与拟设县边界线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均可向委员会提交书面请求,要求将其财产从拟设县中排除,或将其财产纳入拟设县。此类请求应包含足以识别寻求排除或纳入的财产的信息。

Section § 23338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居住在拟设新县附近区域的注册选民,您可以正式请求将您的区域纳入该拟设县,或排除在该拟设县之外。要提出此请求,您需要提供足够的详细信息,以明确识别您的区域。

Section § 2333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通过其主席和秘书签署的正式请求(称为传唤或传票),要求人们出席会议并提交必要的文件。

Section § 233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所有州机构、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以及受影响县的官员和雇员必须与该委员会合作。他们需要执行任何要求的任务,并提供委员会要求的任何文件,例如账簿或记录,以帮助委员会履行其职责。

Section § 2334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聘请自己的法律顾问,而不是使用县的法律顾问。委员会可以选择并支付这项法律协助,以帮助其履行职责,即使县或市章程另有规定。

Section § 2334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委员会必须在最后一名成员的任命获得确认后的180天内,制定并向每个受影响县的监事会提交一份书面报告,说明其决定。如果需要,经委员会多数成员同意并获得州长批准,委员会可以获得额外180天来完成这项任务。

Section § 23342

Explanation
如果要设立一个新县,委员会将为此过程设定规则和要求。如果需要,他们还可以增加更多规则,以确保事情顺利进行。一旦这些规则设定,它们就是最终的,并且一旦新县正式设立,所涉县和新县都必须遵守。

Section § 233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职责期间,每天最多可获得50美元的报酬,此外,他们实际产生的费用也会得到报销。

如果因他们的工作而成立了一个新县,新县将支付委员会的所有费用。如果新县未成立,那么费用将由所有相关县平均分摊。

委员会成员应获得报酬,每日津贴不超过五十美元 ($50),按其实际受雇的每一天计算,连同其履行职责所产生的实际费用。如果拟议的县成立,委员会的所有费用,连同合理的文具费、邮资和杂费,应由新县承担;或者,如果拟议的县未成立,则由每个受影响的县平均分担。

Section § 2334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委员会在成本最终确定前借款支付开支的规则。委员会可以直接借款,或者,州主计长可以在立法机关批准后从普通基金中贷款。借款总额不得超过40万美元,并且必须在选民就县成立问题作出决定后一年内偿还。

如果未偿还,主计长可以从该县的州政府拨款中扣除所欠金额。任何已偿还的贷款,包括利息,都将存回普通基金。

(a)CA 政府 Code § 23344(a) 委员会可以借入必要的款项以支付其开支,直至委员会的成本根据第23343条确定。
(b)CA 政府 Code § 23344(b) 作为(a)款授权程序的替代方案,主计长在立法机关从普通基金拨款后,应贷款给委员会,金额由委员会确定为支付其开支所必需,直至成本根据第23343条确定。该贷款的利率应等于贷款发放时集合资金投资基金的利率。
(c)CA 政府 Code § 23344(c) 根据本条发放的贷款,每个委员会的总额不得超过四十万美元 ($400,000),并应在县成立问题经民众投票决定之日起一年内偿还。
(d)CA 政府 Code § 23344(d) 主计长收到的根据本条发放的贷款的任何偿还款项,包括利息,应存入普通基金。
(e)CA 政府 Code § 23344(e) 如果根据本条发放的贷款未偿还,主计长有权将分配给获得贷款的县的款项减少,减少额度等于欠州的金额。此项减少应从根据第16100条和第16120条提供的补助金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