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91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地方机构的立法机构权力,使其能够根据具体规定处理某些事务。

根据本条规定,地方机构的立法机构被授予开展程序的权力。

Section § 5917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最初发行债券的政府团体对与这些债券相关的任何决定或行动拥有完全控制权。

Section § 59177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区完全在一个城市内部,市政府对任何官方行动或程序拥有完全控制权。

如果该区完全位于一个城市内,市立法机构拥有进行程序的完全权力。

Section § 5917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区域完全位于县的非建制区域内,那么该县的管辖机构对其拥有完全的控制权。

Section § 59178.1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区域完全包含在一个公共区域的边界内,那么该公共区域的管理机构就对其拥有完全控制权。

Section § 5917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当涉及一个或多个城市的变更时,例如并入新区域、合并、移除区域或解散城市,处理这些事项的权力将从原市议会转移到目前管辖该区域的议会。

Section § 59180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区位于多个城市内,那么任何包含该区一部分的城市都可以处理必要的法律程序。

Section § 591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区部分位于县的未设市区域内,并部分位于一个或多个城市内,那么县政府或任何相关市政府都可以处理相关事宜。

Section § 5918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一个政府机构想要启动一个影响多个区域或涉及不同权力机构的项目或活动,他们必须获得其他相关政府机构的批准。具体来说,如果他们的项目涉及多个区域,他们需要获得区域部分所在的每个城市的同意;如果区域的一部分位于非建制区域,则需要获得县的同意;以及负责为资助此类项目的债券征收税款或评估费的任何机构的同意。

Section § 59183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立法机构有权给予批准,该批准必须通过一项称为“决议”的正式声明来完成。

Section § 5918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要求,必须获得同意,并且决议的核证副本必须在意向决议通过之日前提交给立法机构的书记员。

Section § 59185

Explanation
一旦获得许可,获得该许可的立法团体即拥有完全权力,可以按照本章相关规定执行行动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