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370

Explanation
特别存款基金是州财政的一部分,已经存在一段时间了。它本质上是一笔为特定目的而募集的资金,根据法律规定以信托方式持有。基金里的钱只能用于其募集时的目的。

Section § 16371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的州机构收到任何信托资金,这些资金可以存入一个名为“特别存款基金”的专门账户。这些资金以信托形式持有,并且可以在以后追回,用于实现信托最初设定的目的。

Section § 163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州机构为特定目的收取款项,但金库中没有为此设立专门基金时,这笔钱会存入一个名为“特别存款基金”的通用账户。这就像一个临时存放点。该机构可以通过提出适当的申请,将这笔钱取回,用于其原定目的。

凡法律规定,任何州机构为特定目的收取或接收的款项应缴入金库,且金库中未设立应贷记该款项的基金时,该款项应贷记至“特别存款基金”,并应保留,但州机构有权凭妥善提交的申请追回该款项,以实现收取或接收该款项的目的。

Section § 163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惩教局或青少年管理局相关人员的无人认领款项如何处理。如果款项无人认领或找不到认领人,可以存入特别存款基金。对于囚犯账户中五美元或以下的无人认领款项,在他们假释后会转入囚犯福利基金。 对于青少年罪犯,如果其信托账户中五美元或以下的无人认领款项在他们获释后,或在逃脱或离开监管一年后仍无人认领,则该款项将被没收,并转入福利基金,根据特定的福利法规使用。

Section § 163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州机构将钱存入州财政部,如果找不到钱的主人或钱无人认领时,财政部长会保管两年。如果两年内没有人认领这笔钱,它就会进入普通基金。但是,如果这笔钱来自一张无人认领的认股权证,它必须退回到它最初来源的基金。

Section § 163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审计长为每个进行存款的机构,准确维护存入特别存款基金的所有资金的记录。

Section § 163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之前在州金库中以信托形式为加州历史协会持有的资金,现在都将转入普通基金。

所有以信托形式存放在州金库中供加州历史协会使用和受益的资金,特此转入普通基金。

Section § 163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在加州州财政部内设立了一个名为“子女抚养费截留账户”的永久性账户。其目的是专门收集和使用资金,以履行子女和配偶的抚养义务。该账户通过截留抚养费的计划来筹集资金。

在州财政部的特别存款基金中永久设立子女抚养费截留账户,该账户应根据第16372条持续用于支付子女和配偶抚养义务。该账户应由州通过子女和配偶抚养费截留计划获得的所有款项组成。

Section § 16378

Explanation

无主财产抵销账户是加州一个专门处理无主财产的基金。该账户定期收到资金,用于向州或地方机构支付声称拥有这些无主财产的个人所欠的任何款项。在完成这些抵销后,任何剩余的资金都会返还给索赔人。它允许审计长将据信由声称所有者欠州或地方政府实体的归属财产资金作为债务进行转移。

(a)CA 政府 Code § 16378(a) 在州金库的特别存款基金中设立无主财产抵销账户。尽管有第13340条的规定,该账户中的款项根据第16372条持续拨款用于以下两个目的:
(1)CA 政府 Code § 16378(a)(1) 向州机构、地方机构、市、县、社区大学区、特别区或法院,或任何其他州或地方政府实体支付款项,以抵销声称是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三部分第10章(自第1300条起)归属州政府的无主财产所有者的人所欠的款项。
(2)CA 政府 Code § 16378(a)(2) 在抵销根据第 (1) 款支付的款项后,向已归属州政府的无主财产所有者支付款项。
(b)CA 政府 Code § 16378(b) 如果审计长有理由相信财产所有者对州或地方政府实体负有债务,审计长可将审计长持有的、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三部分第10章(自第1300条起)归属州政府的财产款项转入无主财产抵销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