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证券可作为存款担保:
(a)CA 政府 Code § 16612(a) 美国债券、票据或其他义务,或以美国信用和信誉担保本金和利息支付的义务,包括小企业管理局贷款的担保部分,只要此类贷款是以美国信用和信誉担保本金和利息支付的义务。
(b)CA 政府 Code § 16612(b) 地方公共机构(定义见《1949年美国住房法》(42 U.S.C. Sec. 1441 et seq.))的票据或债券或任何义务,或公共住房机构(定义见《1937年美国住房法》(12 U.S.C. Sec. 1437 et seq.))的任何义务,且以美国信用和信誉担保本金和利息的支付。
(c)CA 政府 Code § 16612(c) 本州或本州内任何县、市、镇、大都会水区、市政公用事业区、市政水区、桥梁和公路区、防洪区、学区、水区、水资源保护区或灌溉区的债券,以及税收预期票据的收入,以及仅以本州或此类地方机构或区,或其部门、委员会、机构或权力机构拥有、控制或运营的创收财产的收入支付的收益债券。
(d)CA 政府 Code § 16612(d) 本州的注册认股权证。
(e)CA 政府 Code § 16612(e) 美国邮政局、根据修订后的《联邦农业贷款法》设立的联邦土地银行或联邦中期信贷银行发行的债券、合并债券、抵押信托债权证、合并债权证或其他义务;根据修订后的《1933年农业信贷法》设立的合作社中央银行和合作社银行发行的债权证和合并债权证;根据《联邦住房贷款银行法》设立的联邦住房贷款银行的合并义务;根据修订后的《国家住房法》设立的联邦国民抵押贷款协会和政府国民抵押贷款协会的债券、债权证和其他义务;根据上述法案设立的任何联邦住房贷款银行的债券;根据《1970年紧急住房金融法》设立的联邦住房贷款抵押公司发行的债券、债权证和其他义务;以及根据修订后的《田纳西河谷管理局法》由田纳西河谷管理局发行的债券、票据和其他义务。
(f)CA 政府 Code § 16612(f) 加州住房金融机构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31部第3部分第7章(第51350节起)发行的债券和票据。
(g)CA 政府 Code § 16612(g) 以位于加州的住宅房地产的第一抵押和第一信托契据担保的本票,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1)CA 政府 Code § 16612(g)(1) 尽管有第16611节的规定,本票的价值应始终至少比存入储蓄贷款协会的金额高出50%;
(2)CA 政府 Code § 16612(g)(2) 财政部长发布法规,建立确定本票价值的程序,并制定保护此类抵押存款安全所需的标准;
(3)CA 政府 Code § 16612(g)(3) 存款机构可以行使、执行或放弃本票、抵押或信托契据赋予其的任何权利或权力;以及
(4)CA 政府 Code § 16612(g)(4) 以下各项不得用作存款担保:
(A)CA 政府 Code § 16612(g)(4)(A) 任何逾期90天以上未付款的本票,
(B)CA 政府 Code § 16612(g)(4)(B) 任何由抵押或信托契据担保的本票,且该抵押或信托契据之前存在留置权,或
(C)CA 政府 Code § 16612(g)(4)(C) 任何由抵押或信托契据担保的本票,且已根据《民法典》第2924节记录了违约通知,或已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725a节提起了诉讼。
(h)CA 政府 Code § 16612(h) 以色列国发行的债券。
(i)CA 政府 Code § 16612(i) 由旧金山联邦住房贷款银行发行的信用证,其形式和内容应符合财政部长的规定,并应包括以下条款:
(1)CA 政府 Code § 16612(i)(1) 财政部长应为信用证的受益人。
(2)CA 政府 Code § 16612(i)(2) 该信用证应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并应规定,如果储蓄贷款协会或信用合作社倒闭,或储蓄贷款协会或信用合作社拒绝允许财政部长或任何其他授权的州官员或雇员提取资金,财政部长可以提取最高总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