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登记令状支付
Section § 17271
这项法律规定了某些由政府发行的、作为支付承诺的金融令状应如何由州司库支付。如果登记令状有到期日,应在该日期从普通基金中支付。即使尚未到期,这些令状的利息也应在特定日期从普通基金中支付。此外,某些令状可选择提前赎回,但赎回价格不得超过原始价值的 110% 加上利息,同样使用普通基金的资金。
Section § 17272
Section § 17273
Section § 17274
本节规定了必须发送给持有特定加利福尼亚州认股权证的个人的赎回通知格式。该通知告知持有人,州审计长签发的、具有特定编号并以普通基金为支付对象的认股权证,将在指定日期到期支付。持有人必须将认股权证提交给州司库才能获得付款。
(赎回日期)在提交给州司库后支付。
Section § 17275
本法律解释了登记凭证(本质上是州政府发行的借据)的利息如何计算。利息支付给在兑现时持有该凭证的人,除非特殊的报销凭证另有规定。
登记凭证的利息在以下三个日期中的一个停止累计:首先,凭证上注明的到期日,前提是有资金可以支付。其次,实际兑付日期,但前提是该日期在根据另一法律发布公告至少三天之后。第三,凭证被用于根据特定条款抵扣纳税人或债券持有人的税款的日期。
Section § 17276
本节解释了当登记报销凭证(类似于政府的欠条,用于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因无可用资金而无法在到期日支付时会发生什么。如果发生这种情况,该凭证将继续计息,直到支付为止,就像没有到期日的普通凭证一样。
如果需要发行新凭证来支付未付凭证的利息,这些新凭证也将按主计长设定的利率计息。但是,原始凭证和新凭证的总利息不得超过按规定允许的最高利率可能产生的利息。
Section § 17277
Section § 17278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当偿还令状用于偿还之前的偿付令状时,它们是如何运作的。基本上,这些偿还令状必须在各方面与原始令状相符,例如它们应基于相同的财务债权,并具有相同的形式和金额。唯一允许的差异是序列号、注册日期、到期日和利率。此外,适用于偿付令状的规则也适用于偿还令状。
Section § 17279
这项法律允许发行偿还凭证,它们就像政府用来管理债务的特殊借据。这些偿还凭证可以有固定的还款日期,也可以没有,就像另一种叫做报销凭证的凭证一样。出售这些偿还凭证所得的钱直接用于偿还特定的已登记报销凭证,并且由司库管理这些资金。
Section § 17280
Section § 17280.1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纳税人,如果他们欠个人所得税或银行和公司税,可以使用他们从州政府收到的登记令来支付税款。纳税人可以开具一张金额相当于登记令金额(不含任何利息)的支票来抵扣他们的税款。这张支票在登记令准备好由财政部长支付之前不会被兑现。在这样做时,纳税人必须附上登记令的副本,其中包含具体细节,并确认一旦他们提交了税款支付支票,他们将不再就该登记令获得利息。
此外,如果纳税人将登记令提交给银行兑付,他们必须声明自提交支票之日起,他们无资格获得利息。为此,登记令上将包含一个部分,供纳税人表明他们是否提交了与登记令金额相符的税款支付支票。
Section § 17280.3
这项法律允许持有州债券的人,在收到用于支付该债券的登记令状时,使用债券的一部分价值来抵销现有的税务负债。他们可以用债券的本金金额来抵销所欠税款,但不能抵销利息。一旦他们用债券支付了税款,在州完全赎回该债券之前,他们不能出售或转让该债券,并且必须退还自用于抵税后所产生的任何利息。在债券完全付清之前,任何州实体都不得干涉这些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