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940

Explanation

加州法律规定,除非适用特定豁免,否则雇主、工会和职业介绍所基于种族、性别、性取向等特征歧视个人是违法的。歧视行为可能包括基于这些特征拒绝雇用、解雇或恶化工作条件。

雇主还必须避免骚扰并采取合理措施预防骚扰,确保为残疾和宗教信仰提供便利,除非这会造成不当困难。法律特别强调不得对举报歧视或要求便利的个人进行报复。该法律还包括禁止要求披露生殖健康决策的规定,以及招聘广告中驾驶执照要求的指导方针。

除非基于善意职业资格,或除非基于美国或加利福尼亚州制定的适用安全规定,否则以下行为属于非法雇佣行为:
(a)CA 政府 Code § 12940(a) 雇主因任何人的种族、宗教信仰、肤色、民族血统、祖籍、身体残疾、精神残疾、生殖健康决策、医疗状况、遗传信息、婚姻状况、性别、社会性别、性别认同、性别表达、年龄、性取向或退伍军人或军人身份,而拒绝雇用或聘用该人,或拒绝选择该人参加就业培训项目,或禁止或解雇该人的雇佣或就业培训项目,或在薪酬或雇佣条款、条件或特权方面歧视该人。
(1)CA 政府 Code § 12940(a)(1) 本部分不禁止雇主拒绝雇用或解雇有身体或精神残疾的员工,也不使雇主因拒绝雇用或解雇有身体或精神残疾的员工而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该员工因身体或精神残疾,即使有合理便利也无法履行其基本职责,或即使有合理便利也无法以不危及员工自身或他人健康或安全的方式履行这些职责。
(2)CA 政府 Code § 12940(a)(2) 本部分不禁止雇主拒绝雇用或解雇因医疗状况而无法履行其基本职责的员工,即使有合理便利,或即使有合理便利也无法以不危及员工自身或他人健康或安全的方式履行这些职责。本部分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使雇主因拒绝雇用或解雇因医疗状况而无法履行其基本职责的员工,或无法以不危及员工自身或他人健康或安全的方式履行这些职责的员工而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即使有合理便利。
(3)CA 政府 Code § 12940(a)(3) 本部分中与基于婚姻状况的歧视有关的任何内容均不得执行以下任一规定:
(A)CA 政府 Code § 12940(a)(3)(A) 影响雇主出于监督、安全、保障或士气的原因,合理规范配偶在同一部门、部门或设施内工作的权利,但须符合理事会通过的规章制度。
(B)CA 政府 Code § 12940(a)(3)(B) 禁止善意健康计划向有受抚养人的员工提供比没有或受抚养人较少的员工更多或更大的福利。
(4)CA 政府 Code § 12940(a)(4) 本部分中与基于性别的歧视有关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影响雇主将退伍军人身份作为员工选拔因素的权利,或给予越南战争时期退伍军人特殊考虑。
(5)Copy CA 政府 Code § 12940(a)(5)
(A)Copy CA 政府 Code § 12940(a)(5)(A) 如果法律强制或规定了该拒绝,本部分不禁止雇主因个人年龄而拒绝雇用。现有员工的晋升、基于经验和培训的雇用或晋升、基于资历和先前在雇主处服务的再雇用,或根据既定的招聘计划从高中、学院、大学或职业学校招聘,本身不构成非法雇佣行为。
(B)CA 政府 Code § 12940(a)(5)(A)(B) 本部分中与基于年龄的歧视有关的规定不禁止雇主向退休人员提供健康福利或医疗费用报销计划,这些福利或计划在个人符合医疗保险健康福利资格时会被更改、减少或取消。本分段适用于所有在2011年1月1日或之后生效的退休人员健康福利计划以及有关退休人员健康福利和医疗费用报销计划的合同条款或惯例。
(b)CA 政府 Code § 12940(b) 劳工组织,因任何人的种族、宗教信仰、肤色、民族血统、祖籍、身体残疾、精神残疾、医疗状况、遗传信息、婚姻状况、性别、性别认同、性别表达、年龄、性取向、生殖健康决策或退伍军人或军事身份,将其排除、开除或限制其会员资格,或仅提供次等或隔离的会员资格,或在劳工组织官员选举或劳工组织员工选拔中,因该人的种族、宗教信仰、肤色、民族血统、祖籍、身体残疾、精神残疾、医疗状况、遗传信息、婚姻状况、性别、性别认同、性别表达、年龄、性取向、生殖健康决策或退伍军人或军事身份而歧视任何人,或以任何方式歧视其任何会员、任何雇主或任何受雇于雇主的人。
(c)CA 政府 Code § 12940(c) 任何人,在任何学徒培训计划、任何其他就业培训计划、无薪实习或为该人提供无薪工作经验的其他有限期计划中,在对该人的选拔、终止、培训或其他条款或待遇方面歧视任何人,原因是被歧视者的种族、宗教信仰、肤色、民族血统、祖籍、身体残疾、精神残疾、医疗状况、遗传信息、婚姻状况、性别、性别认同、性别表达、年龄、性取向、生殖健康决策或退伍军人或军事身份。
(d)CA 政府 Code § 12940(d) 任何雇主或职业介绍机构,印刷或散布或导致印刷或散布任何出版物,或对雇员或申请人进行任何与工作无关的询问,无论是口头形式还是通过申请表,直接或间接表达对种族、宗教信仰、肤色、民族血统、祖籍、身体残疾、精神残疾、医疗状况、遗传信息、婚姻状况、性别、性别认同、性别表达、年龄、性取向、生殖健康决策或退伍军人或军事身份的任何限制、规定或歧视,或任何进行此类限制、规定或歧视的意图。如果法律强制或允许该行为,本部分不禁止雇主或职业介绍机构询问申请人的年龄,或规定年龄限制。
(e)Copy CA 政府 Code § 12940(e)
(1)Copy CA 政府 Code § 12940(e)(1) 除第 (2) 或 (3) 款另有规定外,任何雇主或职业介绍机构,要求申请人进行任何医学或心理检查,对申请人进行任何医学或心理询问,询问申请人是否患有精神残疾、身体残疾或医疗状况,或询问身体残疾、精神残疾或医疗状况的性质或严重程度。
(2)CA 政府 Code § 12940(e)(2) 尽管有第 (1) 款的规定,雇主或职业介绍机构可以询问申请人履行与工作相关职能的能力,并可以回应申请人提出的合理便利要求。
(3)CA 政府 Code § 12940(e)(3) 尽管有第 (1) 款的规定,雇主或职业介绍机构可以在发出录用通知后但在开始履行工作职责之前,要求求职者进行医学或心理检查或进行医学或心理询问,前提是该检查或询问与工作相关并符合业务必要性,并且同一职位类别中所有新入职的员工都须接受相同的检查或询问。
(f)Copy CA 政府 Code § 12940(f)
(1)Copy CA 政府 Code § 12940(f)(1) 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任何雇主或职业介绍机构,要求雇员进行任何医学或心理检查,对雇员进行任何医学或心理询问,询问雇员是否患有精神残疾、身体残疾或医疗状况,或询问身体残疾、精神残疾或医疗状况的性质或严重程度。
(2)CA 政府 Code § 12940(f)(2) 尽管有第 (1) 款的规定,雇主或职业介绍机构可以要求进行任何其能证明与工作相关并符合业务必要性的检查或询问。雇主或职业介绍机构可以进行自愿性体检,包括自愿性病史询问,这些体检是该工作场所向员工提供的员工健康计划的一部分。
(2)CA 政府 Code § 12940(f)(2) 为本款之目的,“替代交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CA 政府 Code § 12940(f)(2)(A) 使用网约车服务。
(B)CA 政府 Code § 12940(f)(2)(B) 使用出租车。
(C)CA 政府 Code § 12940(f)(2)(C) 拼车。
(D)CA 政府 Code § 12940(f)(2)(D) 骑自行车。
(E)CA 政府 Code § 12940(f)(2)(E) 步行。
(r)CA 政府 Code § 12940(r)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阻止雇主为依法授予退伍军人优先权之目的而识别军人或退伍军人的能力。

Section § 1294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患有已知心脏疾病的人申请成为消防员或执法人员,就会推定他们无法安全地履行职责,同时不危及自身或他人的健康。但是,申请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能够安全地完成工作来推翻这一推定。

Section § 1294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描述了一项原定于1996年1月1日前进行的调查,旨在评估加州拥有15名或以上员工的雇主在遵守《美国残疾人法案》(ADA) 时所受到的影响,包括成本和收益。该调查旨在评估如果将这些ADA要求扩展到拥有5至14名员工的小型雇主时,他们可能面临的困难。调查结果将指导加州立法机关决定是否修订州的公平就业法律。如果调查发现小型雇主不会面临重大困难,则可以提出将ADA要求扩展到这些企业的提案。此外,该法律鼓励所有雇主自愿遵守ADA标准,以造福精神残疾人士。

在1996年1月1日之前,一项关于遵守1990年《美国残疾人法案》第一章 (Public Law 101-336) 所产生的成本(包括诉讼和合理便利费用)以及对加州15名或以上员工的雇主的其他影响的研究或调查,应由加州商会、民权部、保护与倡导公司以及州康复部联合开展。该研究还应包括对1990年《美国残疾人法案》第一章 (Public Law 101-336) 的要求给残疾人带来的益处的分析。研究结果应提交给特殊教育委员会进行审查和提出建议。该研究应为向立法机关和州长提出建议提供依据,即当通过修订《加州公平就业和住房法》将精神残疾人纳入受保护群体,从而将1990年《美国残疾人法案》第一章 (Public Law 101-336) 的要求扩展到加州5至14名(含)员工的雇主时,企业所承受的困难是否超过了残疾人所获得的益处。在进行研究和提出建议时,各方应考虑额外要求或受额外要求约束的后果是否会对5至14名(含)员工的雇主造成重大困难。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如果在研究结束并向立法机关提交报告后,确定拥有5至14名员工的雇主在实施1990年《美国残疾人法案》第一章 (Public Law 101-336) 的要求时不会面临重大困难,则应提出立法,要求拥有5至14名员工的雇主也受1990年《美国残疾人法案》第一章 (Public Law 101-336) 要求的约束。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所有雇主,包括拥有5至14名(含)员工的雇主,都应自愿遵守1990年《美国残疾人法案》第一章 (Public Law 101-336) 的要求,以便精神残疾人能够充分参与为所有加州人提供的就业机会。然而,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涵盖5至14名(含)员工的雇主的现有就业歧视条款不应因本部分于1993年1月1日生效的修正案而改变。

Section § 12941

Explanation
本节指出,加州立法机关不认同某项特定的法院意见,并澄清该意见不改变现有法律。它强调,如果以薪资差异为由解雇员工对老年工人产生负面影响,则可能被视为年龄歧视。该法律还支持使用“差别影响”理论,这意味着看似中立但对老年工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也可能构成歧视。此外,它要求像对待性别和种族歧视一样,强有力地执行年龄歧视法律,重点保护老年工人的个体和群体权益。最后,它承认歧视案件中的传统抗辩仍然适用。

Section § 129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加州的雇员有权在退休日期之后继续工作,如果他们书面表示希望这样做,并且能够充分履行其工作职责,只要雇主对其工作质量满意。雇员如果计划在退休日期之后最终退休或辞职,必须书面通知雇主。

该法律还规定了例外情况:高等教育机构可以为终身教职员工制定退休政策,但必须允许他们逐年重新受雇;70岁及以上的医生雇员,如果其公司章程允许,可以被要求强制退休;65岁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如果他们拥有每年至少27,000美元的充足养老金计划,也可以被要求强制退休。

(a)CA 政府 Code § 12942(a) 本州内的每个雇主都应允许任何在合理时间内书面表示希望并能证明其有能力这样做的雇员,在任何私人养老金或退休计划中包含的任何退休日期之后继续受雇。
只要雇员能充分履行工作职责,且雇主对其工作质量满意,此雇佣关系应继续。
(b)CA 政府 Code § 12942(b) 任何表示此愿望并继续受雇的雇员,当退休或终止发生在雇员的退休日期之后时,应在合理时间内向雇主发出书面通知,说明其打算退休或终止雇佣关系。
(c)CA 政府 Code § 12942(c) 本节或第12941节中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禁止以下任何情况:
(1)CA 政府 Code § 12942(c)(1) 禁止高等教育机构(如《美国法典》第20篇第1001节所定义)对终身教职员工实行退休政策,但前提是该机构有允许这些人员逐年重新受雇的政策。
(2)CA 政府 Code § 12942(c)(2) 禁止强制退休任何已满70岁且受雇于专业医疗公司的医生雇员,如果该公司的章程或细则规定了强制退休。
(3)CA 政府 Code § 12942(c)(3) 禁止强制退休任何已满65岁且在退休前两年内担任真实的高级管理或高级决策职位的雇员,如果该雇员有权从雇主为其提供的养老金、利润分享、储蓄或递延补偿计划,或这些计划的任何组合中,获得一项即时、不可没收的年度退休福利,总额至少为两万七千美元 ($27,000)。

Section § 129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学区歧视因怀孕的雇员或求职者是非法的,除非有特定的职业资格要求。这意味着学区不能因怀孕而拒绝雇用、聘用或培训某人,也不能支付较低的薪酬或设定不同的工作条件。

此外,根据一项对某一性别产生不利影响的休假政策,解雇暂时残疾的雇员也是非法的,除非这对学校的运营是绝对必要的。

除非基于真实的职业资格,否则应属非法雇佣行为:
(a)CA 政府 Code § 12943(a) 任何学区的管理委员会,因任何人的怀孕,拒绝雇用或聘用该人,或拒绝选择该人参加就业培训项目,或禁止或解雇该人就业或从就业培训项目中解雇,或在薪酬、雇佣条款、条件或特权方面歧视该人。
(b)CA 政府 Code § 12943(b) 任何学区的管理委员会,根据或基于一项休假不足或无休假的雇佣政策,终止任何暂时残疾的雇员,如果该政策对某一性别的雇员造成不平等待遇,且并非公共学校的必要性所正当化。

Section § 1294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许可委员会不得设立任何考试或资格要求,如果这些要求因种族、性别、年龄、残疾及其他个人特征而对个人造成不公平影响,除非该要求与工作直接相关。许可委员会还必须为残疾和医疗状况提供合理便利。除与工作资格直接相关的询问外,它们不得散布任何暗示歧视的信息。禁止歧视任何参与相关法律行动的人。委员会必须将申请记录至少保存两年,“许可委员会”一词指的是颁发工作或专业地位所需许可证的州级实体。

(a)CA 政府 Code § 12944(a) 许可委员会不得要求任何对种族、信仰、肤色、民族血统或祖籍、性别、性别认同、性别表达、年龄、医疗状况、遗传信息、身体残疾、精神残疾、生殖健康决策或性取向等任何类别造成不利影响的考试或设立任何其他许可资格,除非该做法被证明与工作相关。
如果委员会在听证后认定某项考试根据本款规定为非法,许可委员会可以继续使用和依赖该考试,直至高等法院对该决定的司法审查程序穷尽为止。
如果某项考试或其他许可资格根据本条被认定为非法,该认定不得废止、限制、撤销或以其他方式影响任何人先前通过该考试或通过依赖该考试或资格颁发的许可证所获得的任何权利、特权、地位或责任。
(b)CA 政府 Code § 12944(b) 许可委员会未能或拒绝为个人的精神或身体残疾或医疗状况提供合理便利,应属非法。
(c)CA 政府 Code § 12944(c) 任何许可委员会,除非明确按照联邦平等就业机会指南或经委员会批准的法规行事,否则印刷或散布或导致印刷或散布任何出版物,或进行任何与工作无关的询问,无论是口头形式还是通过申请表,直接或间接表达对种族、宗教信仰、肤色、民族血统、祖籍、身体残疾、精神残疾、医疗状况、遗传信息、性别、性别认同、性别表达、年龄、生殖健康决策或性取向的任何限制、规定或歧视,或意图进行任何此类限制、规定或歧视,均属非法。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禁止任何许可委员会在未来的许可或认证方面,询问或要求提供有关申请人身体状况的信息,如果该询问或信息要求与所申请的许可证或持证职位直接相关且切合实际。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禁止任何许可委员会在未来的考试、许可或认证方面,邀请有身体或精神残疾的个人申请合理便利,或进行与合理便利相关的询问。
(d)CA 政府 Code § 12944(d) 许可委员会歧视任何因根据本部分提起投诉、作证或协助任何程序的人,均属非法。
(e)CA 政府 Code § 12944(e) 任何许可委员会未能将许可或认证申请记录保存两年,自收到申请之日起计算,均属非法。
(f)CA 政府 Code § 12944(f) 在本条中,“许可委员会”指商业、消费者服务和住房局内任何有权授予作为就业资格或专业地位先决条件的许可证或证书的州委员会、机构或权力机关。

Section § 129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有特定的工作要求作为理由,否则雇主拒绝给予怀孕员工某些工作场所权利是违法的。首先,它要求雇主允许因怀孕或分娩而丧失工作能力的员工休假,最长可达四个月,并在之后返回工作,期间可以使用他们累积的任何带薪假期。雇主还必须在休假期间维持员工的医疗保险,尽管如果员工不返回工作,雇主可以获得退款,但持续的健康问题等特定情况除外。

其次,该法律规定,如果员工在医生建议下提出请求,雇主必须为与怀孕相关的状况提供合理便利。这包括暂时将员工调动到强度较低的职位。

最后,它禁止雇主干涉员工根据本条享有的权利。它澄清,这项法律不会减少其他针对性别歧视或与怀孕相关状况的法律保护。

(a)CA 政府 Code § 12945(a) 除第12926条和第12940条中关于怀孕、分娩或相关医疗状况的规定外,以下各项均属非法就业行为,除非基于真实的职业资格:
(1)CA 政府 Code § 12945(a)(1) 雇主拒绝允许因怀孕、分娩或相关医疗状况而丧失工作能力的雇员休假,休假期限合理且不超过四个月,并在此后返回工作,具体规定见委员会的规章。雇员有权在此期间使用任何累积的带薪休假。合理期限是指雇员因怀孕、分娩或相关医疗状况而丧失工作能力的期间。
雇主可以要求计划根据本款休假的雇员向雇主合理通知休假开始日期和预计休假时长。
(2)Copy CA 政府 Code § 12945(2)
(A)Copy CA 政府 Code § 12945(2)(A) 雇主拒绝为根据第 (1) 款休假的符合条件的雇员,在休假期间(在12个月内不超过四个月,自根据第 (1) 款休假开始之日起计算),按照如果雇员在休假期间持续受雇本应提供的保障水平和条件,维持并支付团体健康计划(定义见1986年《国内税收法》第5000(b)(1)条)的保险费用。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排除雇主在四个月后继续维持并支付团体健康计划的保险费用。如果同时发生以下两种情况,雇主可以向雇员追回根据本款规定为雇员维持团体健康计划保险所支付的保费:
(i)CA 政府 Code § 12945(2)(A)(i) 雇员在有权享有的休假期限届满后未能销假返岗。
(ii)CA 政府 Code § 12945(2)(A)(ii) 雇员未能销假返岗的原因并非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I)CA 政府 Code § 12945(2)(A)(ii)(I) 雇员根据《摩尔-布朗-罗伯蒂家庭权利法》(《政府法典》第12945.2条和第19702.3条)休假。
(II) 导致雇员有权根据第 (1) 款休假的健康状况的持续、复发或发生,或超出雇员控制范围的其他情况。
(B)CA 政府 Code § 12945(2)(A)(B) 如果雇主是州机构,集体谈判协议应适用于符合条件的雇员持续获得子段 (A) 中规定的医疗保健保障。
(3)Copy CA 政府 Code § 12945(3)
(A)Copy CA 政府 Code § 12945(3)(A) 雇主拒绝根据雇员的请求,并在其医疗保健提供者的建议下,为雇员因怀孕、分娩或相关医疗状况提供合理便利。
(B)CA 政府 Code § 12945(3)(A)(B) 雇主有政策、惯例或集体谈判协议要求或授权将暂时丧失工作能力的雇员在残疾期间调动到强度较低或危险性较小的职位,但拒绝调动提出此请求的怀孕雇员。
(C)CA 政府 Code § 12945(3)(A)(C) 雇主拒绝根据雇员的请求,并在其医生的建议下,在怀孕期间将怀孕雇员暂时调动到强度较低或危险性较小的职位,如果这种调动可以合理地提供便利。但是,本条不要求雇主创造其原本不会创造的额外就业机会,也不要求雇主解雇任何雇员、调动任何资历更深的雇员,或提拔任何不具备履行该工作资格的雇员。
(4)CA 政府 Code § 12945(4) 雇主干涉、限制或拒绝行使或试图行使本条规定的任何权利。
(b)CA 政府 Code § 12945(b) 本条不应被解释为影响任何其他与性别歧视或怀孕相关的法律规定,也不应以任何方式减少本部分任何其他规定(包括第12940条 (a) 款)下对怀孕、分娩或与怀孕或分娩相关的医疗状况的保障范围。

Section § 12945.1

Explanation

该法律指出,条款 12945.2 和 19702.3 统称为《穆尔-布朗-罗伯蒂家庭权利法案》。

条款 12945.2 和 19702.3 应被称为,并可援引为《穆尔-布朗-罗伯蒂家庭权利法案》。

Section § 1294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雇佣五名或以上员工的雇主,如果符合条件的员工(已工作一年以上且在过去一年内工作至少 1,250 小时)申请每年最多 12 周的无薪家庭或医疗假,雇主不得拒绝。这种假期可用于生育、收养、照顾患有严重疾病的家庭成员,或员工自身的健康问题。雇主必须确保员工在休假结束后能返回相同或类似的职位。雇主在休假期间无需支付工资,但必须在最多 12 周内维持员工的健康福利。如果适用,员工可以在休假期间使用累积的带薪休假。

如果假期是可预见的,员工必须提前通知。雇主可以要求提供医疗证明。禁止歧视因行使休假权利的员工。该法律在特定条件下适用于驾驶舱或客舱机组人员。此外,法律规定,除与怀孕或分娩相关的残疾假外,此假期与联邦家庭假 (FMLA) 同时计算。

(a)CA 政府 Code § 12945.2(a) 任何雇主,如分节 (b) 第 (4) 款所定义,拒绝批准任何符合以下条件的雇员的请求,即在该雇主处服务超过 12 个月,且在过去 12 个月内在该雇主处服务至少 1,250 小时,或符合分节 (r) 要求的雇员,在任何 12 个月期间内休总计不超过 12 个工作周的家庭护理和医疗假,应属非法雇佣行为。根据本分节请求的家庭护理和医疗假,除非雇主在批准休假请求时向雇员保证在休假结束后可返回相同或类似职位,否则不应视为已获批准。理事会应制定一项规定,明确合理请求的要素。
(b)CA 政府 Code § 12945.2(b) 就本节而言:
(1)CA 政府 Code § 12945.2(b)(1) “子女”指亲生子女、收养子女、寄养子女、继子女、法定被监护人、同居伴侣的子女,或雇员对其负有父母责任的人。
(2)CA 政府 Code § 12945.2(b)(2) “指定人员”指与雇员有血缘关系或与雇员的关系等同于家庭关系的任何个人。指定人员可在雇员请求休假时由雇员指明。雇主可将雇员在每个 12 个月期间内用于家庭护理和医疗假的指定人员限制为一名。
(3)CA 政府 Code § 12945.2(b)(3) “同居伴侣”具有《家庭法典》第 297 节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4)CA 政府 Code § 12945.2(b)(4) “雇主”指以下任一情况:
(A)CA 政府 Code § 12945.2(b)(4)(A) 直接雇佣五名或以上人员从事有偿服务的人。
(B)CA 政府 Code § 12945.2(b)(4)(B) 本州,以及本州的任何政治或民事分区和城市。
(5)CA 政府 Code § 12945.2(b)(5) “家庭护理和医疗假”指以下任一情况:
(A)CA 政府 Code § 12945.2(b)(5)(A) 因雇员子女出生,或因雇员收养或寄养子女而将子女安置在雇员处所休的假。
(B)CA 政府 Code § 12945.2(b)(5)(B) 为照护患有严重健康状况的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配偶、同居伴侣或指定人员所休的假。
(C)CA 政府 Code § 12945.2(b)(5)(C) 因雇员自身严重健康状况导致其无法履行该雇员职位职责所休的假,但因怀孕、分娩或相关医疗状况导致的残疾假除外。
(D)CA 政府 Code § 12945.2(b)(5)(D) 因雇员的配偶、同居伴侣、子女或父母在美国武装部队中服役或被召集服役(如《失业保险法典》第 3302.2 节所规定)而产生的符合条件的紧急情况所休的假。
(6)CA 政府 Code § 12945.2(b)(6) “相同或类似职位”指职责和薪酬相同或相似,且可在与休假前职位相同或相似的地理位置履行的职位。
(7)CA 政府 Code § 12945.2(b)(7) “FMLA”指 1993 年联邦《家庭和医疗假法案》(P.L. 103-3)。
(8)CA 政府 Code § 12945.2(b)(8) “孙子女”指雇员子女的子女。
(9)CA 政府 Code § 12945.2(b)(9) “祖父母”指雇员父母的父母。
(10)CA 政府 Code § 12945.2(b)(10) “医疗服务提供者”指以下任一情况:
(A)CA 政府 Code § 12945.2(b)(10)(A) 持有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 2 编第 5 章第 4 条(第 2080 节起)颁发的内外科医生执业证书,或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 2 编第 5 章第 4.5 条(第 2099.5 节起)颁发的骨科内外科医生执业证书的个人,或在其他州或司法管辖区正式获得医师、外科医生或骨科医师或外科医生执照,直接治疗或监督严重健康状况治疗的个人。
(B)CA 政府 Code § 12945.2(b)(10)(B) 经美国劳工部长认定有能力根据 FMLA 提供医疗服务的任何其他人。
(11)CA 政府 Code § 12945.2(b)(11) “父母”指亲生父母、寄养父母、养父母、姻亲父母、继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在雇员为儿童时对其负有父母责任的其他人。
(12)CA 政府 Code § 12945.2(b)(12) “姻亲父母”指配偶或同居伴侣的父母。
(13)CA 政府 Code § 12945.2(b)(13) “严重健康状况”指涉及以下任一情况的疾病、损伤、损害或身心状况:
(A)CA 政府 Code § 12945.2(b)(13)(A) 在医院、临终关怀机构或住院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护理。
(B)CA 政府 Code § 12945.2(b)(13)(B) 持续治疗或持续监督由医疗服务提供者进行。
(14)CA 政府 Code § 12945.2(b)(14) “兄弟姐妹”是指通过共同的法定或生物学父母,与另一个人有血缘、收养或姻亲关系的人。
(c)CA 政府 Code § 12945.2(c) 雇主无须为根据 (a) 款规定请的任何假期向雇员支付工资,但 (d) 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d)CA 政府 Code § 12945.2(d) 根据 (a) 款规定请假的雇员可以选择,或雇主可以要求雇员,用其在此期间累计的任何带薪年假或其他累计休假时间,或与雇主协商的任何其他带薪或无薪休假时间,替代 (a) 款允许的假期。如果雇员因其自身的严重健康状况请假,雇员也可以选择,或雇主也可以要求雇员,用累计病假替代该假期。但是,除非雇主和雇员双方同意,雇员不得在与子女出生、收养或寄养相关的假期期间,或在照顾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配偶、注册伴侣或指定患有严重健康状况的人的假期期间使用病假。
(e)Copy CA 政府 Code § 12945.2(e)
(1)Copy CA 政府 Code § 12945.2(e)(1) 在符合条件的雇员根据 (a) 款请假或请假符合《家庭医疗休假法》(FMLA) 规定的假期期间,雇主应在假期期间(在12个月内不超过12个工作周,自根据 FMLA 请假之日开始计算)维持并支付《国内税收法》第 5000(b)(1) 条所定义的“团体健康计划”的保险费用,其水平和条件应与雇员在整个假期期间持续受雇时所提供的保险相同。前述规定不应阻止雇主在12个工作周之后继续维持并支付“团体健康计划”的保险费用。如果发生以下两种情况,雇主可以收回根据本款规定为雇员在团体健康计划下维持保险所支付的保费:
(A)CA 政府 Code § 12945.2(e)(1)(A) 雇员在有权享受的假期期满后未能销假。
(B)CA 政府 Code § 12945.2(e)(1)(B) 雇员未能销假的原因并非是根据 (a) 款规定使雇员有权请假的严重健康状况的持续、复发或发作,或雇员无法控制的其他情况。
(2)CA 政府 Code § 12945.2(e)(2) 根据 (a) 款请假的雇员应继续有权参加雇员健康计划(在雇主未根据第 (1) 款提供保险的任何期间)、雇员福利计划(包括人寿保险或短期或长期残疾或意外保险)、养老金和退休计划以及补充失业福利计划,其程度和条件与因 (a) 款所述目的以外的任何目的而请的无薪假相同。在没有这些条件的情况下,雇员应继续有权参加这些计划,并且在健康和福利雇员福利计划(包括人寿保险或短期或长期残疾或意外保险,或其他类似计划)的情况下,雇主可以自行决定要求雇员在未被任何累计带薪年假、或其他累计休假时间,或与雇主协商的任何其他带薪或无薪休假时间覆盖的假期期间,按团体费率支付保费,作为在假期期间持续享受保险的条件。但是,雇员未支付保费不应构成服务中断,就工龄、任何集体谈判协议下的资历或任何雇员福利计划而言。
就养老金和退休计划而言,雇主无须在假期期间为雇员支付计划款项,且假期期间无须计入计划下的累计时间。但是,受养老金计划覆盖的雇员可以在假期期间根据计划条款继续缴纳供款。
(f)CA 政府 Code § 12945.2(f) 在家庭护理和医疗假期间,雇员应保留其在雇主处的雇员身份,且该假期不应构成服务中断,就工龄、任何集体谈判协议下的资历或任何雇员福利计划而言。雇员销假后,其资历不应低于请假开始时的资历,就裁员、召回、晋升、工作分配以及与资历相关的福利(如带薪年假)而言。
(g)CA 政府 Code § 12945.2(g) 如果员工根据本条规定请假的需要是可预见的,员工应向雇主提供合理的提前通知。
(h)CA 政府 Code § 12945.2(h) 如果员工根据本条规定请假的需求是由于计划中的医疗治疗或监督而可预见的,员工应尽合理努力安排治疗或监督,以避免对雇主运营造成干扰,但须经需要治疗或监督的个人的医疗服务提供者批准。
(i)Copy CA 政府 Code § 12945.2(i)
(1)Copy CA 政府 Code § 12945.2(i)(1) 雇主可以要求员工因照护患有严重健康状况的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配偶、同居伴侣或指定人员而提出的请假申请,须有需要照护的个人的医疗服务提供者出具的证明支持。该证明若包含以下所有内容,则视为充分:
(A)CA 政府 Code § 12945.2(i)(1)(A) 严重健康状况开始的日期。
(B)CA 政府 Code § 12945.2(i)(1)(B) 该状况可能持续的时间。
(C)CA 政府 Code § 12945.2(i)(1)(C) 对医疗服务提供者认为员工需要照护该个人的时间量的估计。
(D)CA 政府 Code § 12945.2(i)(1)(D) 一份声明,说明该严重健康状况需要家庭成员在需要照护的个人接受治疗或监督期间提供照护。
(2)CA 政府 Code § 12945.2(i)(2) 在第 (1) 款 (C) 项中医疗服务提供者估计的时间期满后,如果需要额外请假,雇主可以要求员工按照第 (1) 款规定的程序重新获得证明。
(j)Copy CA 政府 Code § 12945.2(j)
(1)Copy CA 政府 Code § 12945.2(j)(1) 雇主可以要求员工因自身严重健康状况而提出的请假申请,须有员工的医疗服务提供者出具的证明支持。该证明若包含以下所有内容,则视为充分:
(A)CA 政府 Code § 12945.2(j)(1)(A) 严重健康状况开始的日期。
(B)CA 政府 Code § 12945.2(j)(1)(B) 该状况可能持续的时间。
(C)CA 政府 Code § 12945.2(j)(1)(C) 一份声明,说明由于严重健康状况,员工无法履行其职位职责。
(2)CA 政府 Code § 12945.2(j)(2) 如果需要额外请假,雇主可以合理要求员工按照第 (1) 款规定的程序获得关于员工严重健康状况的后续重新证明。
(3)Copy CA 政府 Code § 12945.2(j)(3)
(A)Copy CA 政府 Code § 12945.2(j)(3)(A) 在雇主有理由怀疑根据本条规定提供的证明的有效性的任何情况下,雇主可以要求员工自费(由雇主承担)获得由雇主指定或批准的第二位医疗服务提供者的意见,以核实根据第 (1) 款证明的任何信息。
(B)CA 政府 Code § 12945.2(j)(3)(A)(B) 根据 (A) 项指定或批准的医疗服务提供者不得由雇主定期雇用。
(C)CA 政府 Code § 12945.2(j)(3)(A)(C) 在 (A) 项所述的第二意见与原始证明中的意见不同的任何情况下,雇主可以要求员工自费(由雇主承担)获得由雇主和员工共同指定或批准的第三位医疗服务提供者的意见,以核实根据第 (1) 款证明的信息。
(D)CA 政府 Code § 12945.2(j)(3)(A)(D) 第三位医疗服务提供者关于根据第 (1) 款证明的信息的意见应被视为最终意见,并对雇主和员工均具有约束力。
(4)CA 政府 Code § 12945.2(j)(4) 作为员工因自身严重健康状况请假后复工的条件,雇主可以有统一适用的惯例或政策,要求员工提供其医疗服务提供者出具的证明,证明员工能够恢复工作。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取代管辖该员工复工的有效集体谈判协议。
(k)CA 政府 Code § 12945.2(k) 雇主因以下任何原因拒绝雇用、解雇、罚款、停职、开除或歧视任何个人,均应属非法就业行为:
(1)CA 政府 Code § 12945.2(k)(1) 个人行使 (a) 款规定的家庭照护和医疗假权利。
(2)CA 政府 Code § 12945.2(k)(2) 个人在与本条规定的权利相关的任何调查或程序中,提供关于其自身或他人家庭照护和医疗假的信息或证词。
(l)CA 政府 Code § 12945.2(l) 本节不得解释为要求在现有集体谈判协议的有效期内,或在1993年1月1日之前(以先发生者为准),对协议进行任何变更。
(m)CA 政府 Code § 12945.2(m) 1993年第827章法规对本节所作的修订,不得解释为要求在现有集体谈判协议的有效期内,或在1994年2月5日之前(以先发生者为准),对协议进行任何变更。
(n)CA 政府 Code § 12945.2(n) 本节应被解释为与第12945节相互独立且有区别。
(o)CA 政府 Code § 12945.2(o) 根据本节规定提供的休假可以分一次或多次休取。根据本节可休取的12个工作周的休假所对应的12个月期间,应与《家庭和医疗休假法》(FMLA)规定的12个月期间同时进行,并应自根据《家庭和医疗休假法》休假开始之日起计算。
(p)CA 政府 Code § 12945.2(p) 雇员根据本节休取的假期应与根据《家庭和医疗休假法》休取的假期同时进行,但因怀孕、分娩或相关医疗状况导致的残疾而根据《家庭和医疗休假法》休取的任何假期除外。根据本节或《家庭和医疗休假法》(或两者兼有)休取的累计假期时长,除因怀孕、分娩或相关医疗状况导致的残疾而休取的假期外,在12个月期间内不得超过12个工作周。如果雇员符合其他条件,除了根据本节和《家庭和医疗休假法》提供的假期外,雇员还有权休取第12945节规定的假期。
(q)CA 政府 Code § 12945.2(q) 雇主干预、限制或拒绝行使或试图行使本节规定的任何权利,均属非法雇佣行为。
(r)Copy CA 政府 Code § 12945.2(r)
(1)Copy CA 政府 Code § 12945.2(r)(1) 受雇于航空承运人担任驾驶舱或客舱机组成员的雇员,如果符合以下所有要求,则满足(a)款规定的资格要求:
(A)CA 政府 Code § 12945.2(r)(1)(A) 该雇员已为雇主服务12个月或更长时间。
(B)CA 政府 Code § 12945.2(r)(1)(B) 该雇员已工作或获得报酬的时长达到适用每月保障工时的60%,或在过去12个月期间内折算为年化等同值。
(C)CA 政府 Code § 12945.2(r)(1)(C) 该雇员在过去12个月期间内已工作或获得报酬的时长至少为504小时。
(2)CA 政府 Code § 12945.2(r)(2) 在本款中,“适用每月保障工时”一词指以下两项:
(A)CA 政府 Code § 12945.2(r)(2)(A) 对于本款所述的非备勤状态雇员,指雇主同意在任何给定月份为这些雇员安排的最低工时数。
(B)CA 政府 Code § 12945.2(r)(2)(B) 对于本款所述的处于备勤状态的雇员,指雇主同意在任何给定月份为这些处于备勤状态的雇员支付报酬的工时数,该工时数应根据集体谈判协议确定,如果不存在协议,则根据雇主的政策确定。
(3)CA 政府 Code § 12945.2(r)(3) 部门可以通过法规规定一种计算本款所述雇员在(a)款中描述的休假的方法。

Section § 12945.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任何雇主强迫雇员进行绝育手术以保留或获得工作,均属非法。

Section § 1294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雇员因流产、收养失败等生殖损失事件休最多五天的假,以应对情感上的影响。这类事件包括辅助生殖失败和死产。如果一年内发生多起此类事件,雇员总共可以休最多20天。雇员可以使用年假或病假(如果可用),但如果公司现有政策未涵盖,假期可能是无薪的。除非雇员已在休其他类型的假,否则此假必须在事件发生后的三个月内休完。雇主不得因雇员休此假或分享相关信息而对其进行报复。

(a)CA 政府 Code § 12945.6(a)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opy CA 政府 Code § 12945.6(a)(1)
(A)Copy CA 政府 Code § 12945.6(a)(1)(A) “辅助生殖”是指通过人工授精或胚胎移植实现怀孕的方法,包括配子和胚胎捐赠。
(B)CA 政府 Code § 12945.6(a)(1)(A)(B) “辅助生殖”不包括通过性交实现的任何怀孕。
(2)CA 政府 Code § 12945.6(a)(2) “雇员”是指在休假开始前已被雇主雇用至少30天的人。
(3)CA 政府 Code § 12945.6(a)(3) “雇主”是指以下任一情况:
(A)CA 政府 Code § 12945.6(a)(3)(A) 雇用五名或以上人员提供有偿服务的人。
(B)CA 政府 Code § 12945.6(a)(3)(B) 本州以及本州的任何政治或民事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市和县。
(4)CA 政府 Code § 12945.6(a)(4) “收养失败”是指与生母或法定监护人的收养协议解除或违约,或因另一方提出异议而未最终确定的收养。此事件适用于如果收养完成本应成为被收养人父母的人。
(5)CA 政府 Code § 12945.6(a)(5) “代孕失败”是指代孕协议的解除或违约,或胚胎未能成功移植给代孕母亲。此事件适用于如果代孕成功本应成为所生子女父母的人。
(6)CA 政府 Code § 12945.6(a)(6) “流产”是指某人、该人的现任配偶或同居伴侣,或另一人发生的流产,如果该人本应成为因该怀孕而出生子女的父母。
(7)CA 政府 Code § 12945.6(a)(7) “生殖损失事件”是指收养失败、代孕失败、流产、死产或辅助生殖失败的当天,或对于多日事件而言,其最后一天。
(8)CA 政府 Code § 12945.6(a)(8) “生殖损失假”是指由 (b) 款规定的假期。
(9)CA 政府 Code § 12945.6(a)(9) “死产”是指某人怀孕、该人的现任配偶或同居伴侣怀孕,或另一人怀孕导致的死产,如果该人本应成为因该死产怀孕而出生子女的父母。
(10)CA 政府 Code § 12945.6(a)(10) “辅助生殖失败”是指一次宫腔内人工授精或辅助生殖技术程序失败。此事件适用于某人、该人的现任配偶或同居伴侣,或另一人,如果该人本应成为因该怀孕而出生子女的父母。
(b)Copy CA 政府 Code § 12945.6(b)
(1)Copy CA 政府 Code § 12945.6(b)(1) 雇主拒绝批准任何雇员在生殖损失事件后休最多五天生殖损失假的请求,应属非法就业行为。如果雇员在12个月内经历不止一次生殖损失事件,雇主在12个月内无义务批准总计超过20天的生殖损失假。
(2)CA 政府 Code § 12945.6(b)(2) 雇主应允许雇员休生殖损失假的日子可以不连续。
(3)Copy CA 政府 Code § 12945.6(b)(3)
(A)Copy CA 政府 Code § 12945.6(b)(3)(A) 除 (B) 项另有规定外,生殖损失假应在根据 (1) 款使雇员有权休假事件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
(B)CA 政府 Code § 12945.6(b)(3)(A)(B) 尽管有 (A) 项的规定,如果雇员在生殖损失事件发生之前或紧随其后,根据第12945、12945.2节或州或联邦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休假权利正在休假或选择休假,则雇员应在其他假期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其生殖损失假。
(4)Copy CA 政府 Code § 12945.6(b)(4)
(A)Copy CA 政府 Code § 12945.6(b)(4)(A) 生殖损失假应根据雇主现有的任何适用休假政策执行。
(B)CA 政府 Code § 12945.6(b)(4)(A)(B) 如果没有现有的适用休假政策,生殖损失假可以是无薪的,但雇员可以使用其可用的年假、事假、累积和可用的病假,或调休。
(c)CA 政府 Code § 12945.6(c) 雇主因以下任一原因对个人进行报复,包括但不限于拒绝雇用、解雇、降职、罚款、停职、开除或歧视个人,应属非法就业行为:
(1)CA 政府 Code § 12945.6(c)(1) 个人行使生殖损失假权利。
(2)CA 政府 Code § 12945.6(c)(2) 个人在与本节保障的权利相关的调查或程序中,提供关于其本人或他人休生殖损失假的信息或证词。
(d)CA 政府 Code § 12945.6(d) 雇主干涉、限制或拒绝行使或试图行使本节规定的任何权利,应属非法就业行为。

Section § 12945.7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雇佣五名或以上员工的雇主,必须允许员工在家庭成员去世时,享有最多五天的丧假。员工必须在休假开始前,已为该雇主工作至少30天。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等。

丧假不必连续休,且必须在家庭成员去世后的三个月内完成。如果雇主没有现成的丧假政策,丧假可以是无薪的,但员工可以使用现有的年假或病假。雇主不得因员工休丧假而歧视或惩罚他们,并且必须对所有相关文件保密。

(a)CA 政府 Code § 12945.7(a) 就本条而言:
(1)Copy CA 政府 Code § 12945.7(a)(1)
(A)Copy CA 政府 Code § 12945.7(a)(1)(A) “雇员”指在休假开始前已被雇主雇用至少30天的人。
(B)CA 政府 Code § 12945.7(a)(1)(A)(B) “雇员”不包括受第19859.3条管辖的人。
(2)CA 政府 Code § 12945.7(a)(2) “雇主”指以下任一:
(A)CA 政府 Code § 12945.7(a)(2)(A) 雇用五名或以上人员提供有偿服务(工资或薪金)的人。
(B)CA 政府 Code § 12945.7(a)(2)(B) 本州以及本州的任何政治或民事分区,包括但不限于市和县。
(3)CA 政府 Code § 12945.7(a)(3) “家庭成员”指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同居伴侣,或第12945.2条所定义的姻亲。
(b)CA 政府 Code § 12945.7(b) 雇主拒绝任何雇员因家庭成员去世而请求休最多五天丧假的行为,属于非法雇佣行为。
(c)CA 政府 Code § 12945.7(c) 丧假天数无需连续。
(d)CA 政府 Code § 12945.7(d) 丧假应在家庭成员去世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
(e)Copy CA 政府 Code § 12945.7(e)
(1)Copy CA 政府 Code § 12945.7(e)(1) 丧假应根据雇主现有的任何丧假政策休取。
(2)CA 政府 Code § 12945.7(e)(2) 如果没有现有的丧假政策,丧假可以是无薪的,但雇员可以使用其可用的年假、事假、累积和可用的病假,或调休。
(3)CA 政府 Code § 12945.7(e)(3) 如果现有休假政策规定的带薪丧假少于五天,雇员应有权获得总计不少于五天的丧假,其中包括现有政策规定的带薪休假天数,其余天数可以是无薪的,但雇员可以使用其可用的年假、事假、累积和可用的病假,或调休。
(4)CA 政府 Code § 12945.7(e)(4) 如果现有休假政策规定的无薪丧假少于五天,雇员应有权获得不少于五天的无薪丧假,但雇员可以使用其可用的年假、事假、累积和可用的病假,或调休。
(f)CA 政府 Code § 12945.7(f) 雇员应在休假第一天起30天内,根据雇主要求,提供家庭成员死亡的证明文件。本款所指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死亡证明、已发布的讣告,或由殡仪馆、殡葬服务公司、丧葬协会、火葬场、宗教机构或政府机构出具的死亡、安葬或追悼服务的书面证明。
(g)CA 政府 Code § 12945.7(g) 雇主因以下任一原因拒绝雇用、解雇、降职、罚款、停职、开除或歧视个人的行为,属于非法雇佣行为:
(1)CA 政府 Code § 12945.7(g)(1) 个人行使(b)款规定的丧假权利。
(2)CA 政府 Code § 12945.7(g)(2) 个人在与本条所保障权利相关的调查或程序中,提供关于其本人丧假或他人丧假的信息或证词。
(h)CA 政府 Code § 12945.7(h) 雇主干涉、限制或拒绝行使或试图行使本条规定的任何权利的行为,属于非法雇佣行为。
(i)CA 政府 Code § 12945.7(i) 雇主应根据本条对请求休假的任何雇员的信息保密。根据(f)款或(g)款提供给雇主的任何证明文件应予以保密,除必要时向内部人员或法律顾问披露外,或法律要求外,不得披露。
(j)CA 政府 Code § 12945.7(j) 雇员根据本条享有的休假权利应被解释为独立于第12945.2条下的任何权利。
(k)CA 政府 Code § 12945.7(k) 本条不适用于受有效集体谈判协议约束的雇员,如果该协议明确规定了与本条要求相当的丧假,并规定了雇员的工资、工作时间及工作条件,且该协议在适用情况下规定了所有加班时间的额外工资率,以及这些雇员的正常小时工资率不低于州最低工资的30%。

Section § 1294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雇主不得因员工出于各种法律和安全相关原因请假而解雇、歧视或报复员工,特别是当员工或其家庭成员是某些犯罪或暴力的受害者时。

员工可以请假履行陪审团职责、出庭、获取保护令,或在涉及受害者情况时出于健康和安全原因请假。自2026年起,受害者的家庭成员也可以请假出席与犯罪相关的法律程序。

拥有25名或以上员工的雇主必须允许受害者家庭成员请假,以便获得医疗护理、心理咨询或搬迁到安全地点等。雇主应将任何相关信息保密,并提供合理的工作场所便利。他们不得因员工请求这些便利而进行报复。

雇主应告知员工这些权利,员工可以使用现有的休假福利,如年假或病假。然而,除非另有规定,总休假时间通常限制在12周,与联邦休假法律保持一致。

(a)CA 政府 Code § 12945.8(a) 雇主不得从事以下任何行为:
(1)CA 政府 Code § 12945.8(a)(1) 因员工依法履行验尸陪审团或审判陪审团职责而请假,而解雇或以任何方式歧视该员工。
(2)CA 政府 Code § 12945.8(a)(2) 因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受害者员工)请假出庭以遵守传票或其他法院命令作为任何司法程序中的证人,而解雇或以任何方式歧视或报复该员工。
(3)CA 政府 Code § 12945.8(a)(3) 因受害者员工请假以获取或试图获取任何救济,而解雇或以任何方式歧视或报复该员工。救济包括但不限于临时限制令、限制令或其他禁令救济,以帮助确保受害者或其子女的健康、安全或福祉。
(4)CA 政府 Code § 12945.8(a)(4) 自2026年1月1日起,因受害者员工或受害者家庭成员请假以出席与该犯罪相关的司法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青少年犯罪程序、逮捕后释放决定、抗辩、判决、定罪后释放决定,或任何涉及该人权利的程序,而解雇或以任何方式歧视或报复该员工。
(b)CA 政府 Code § 12945.8(b) 拥有25名或以上员工的雇主,不得因受害者员工或其家庭成员为以下任何目的请假,而解雇或以任何方式歧视或报复该员工:
(1)CA 政府 Code § 12945.8(b)(1) 为家庭成员获取或试图获取任何救济。救济包括但不限于临时限制令、限制令或其他禁令救济,以帮助确保受害者家庭成员的健康、安全或福祉。
(2)CA 政府 Code § 12945.8(b)(2) 为因符合条件的暴力行为造成的伤害寻求、获取医疗救助,或协助家庭成员寻求、获取医疗救助或从伤害中恢复。
(3)CA 政府 Code § 12945.8(b)(3) 因符合条件的暴力行为,为家庭成员寻求、获取家庭暴力庇护所、项目、强奸危机中心或受害者服务组织或机构的服务,或协助家庭成员寻求、获取此类服务。
(4)CA 政府 Code § 12945.8(b)(4) 为家庭成员寻求、获取与符合条件的暴力行为经历相关的心理咨询或心理健康服务,或协助家庭成员寻求、获取此类服务。
(5)CA 政府 Code § 12945.8(b)(5) 参与安全规划或采取其他行动以提高免受未来符合条件的暴力行为侵害的安全性。
(6)CA 政府 Code § 12945.8(b)(6) 因符合条件的暴力行为而搬迁或着手寻找新住所,包括但不限于寻找临时或永久住房,或为子女办理转学或托儿服务。
(7)CA 政府 Code § 12945.8(b)(7) 照护因符合条件的暴力行为造成的伤害而正在康复的家庭成员。
(8)CA 政府 Code § 12945.8(b)(8) 为家庭成员寻求、获取与符合条件的暴力行为相关的民事或刑事法律服务,或协助家庭成员寻求、获取此类服务。
(9)CA 政府 Code § 12945.8(b)(9) 准备、参与或出席与符合条件的暴力行为相关的任何民事、行政或刑事法律程序。
(10)CA 政府 Code § 12945.8(b)(10) 寻求、获取或提供儿童照护或照护需要照护的成年人,如果此类照护是为确保儿童或需要照护的成年人因符合条件的暴力行为而获得安全所必需的。
(c)Copy CA 政府 Code § 12945.8(c)
(1)Copy CA 政府 Code § 12945.8(c)(1) 作为因(a)款第(1)、(3)或(4)项,或(b)款所列目的请假的条件,员工应向雇主提供合理的提前通知,说明其请假意图,除非提前通知不可行。
(2)CA 政府 Code § 12945.8(c)(2) 当发生计划外缺勤时,如果员工在缺勤后合理时间内,应雇主要求向雇主提供证明,则雇主不得对该员工采取任何行动。证明形式可以是以下任何一种:
(A)CA 政府 Code § 12945.8(c)(2)(A) 警方报告,表明该员工或其家庭成员是受害者。
(B)CA 政府 Code § 12945.8(c)(2)(B) 保护或隔离该员工或其家庭成员与符合条件的暴力行为实施者的法院命令,或法院或检察官提供的其他证据,证明该员工或其家庭成员曾出庭。

Section § 12945.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为雇员人数在5到19人之间的小型雇主设立了一个调解计划。如果雇员声称雇主违反了某些家庭假法律,他们必须在提起诉讼前联系公平就业和住房部(DFEH)启动调解。这使得雇员和雇主双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后30天内可以选择请求调解。

如果任何一方请求调解,DFEH必须在60天内启动该程序。雇员只有在调解未按时启动、失败或被认为无效时才能提起诉讼。在进行调解期间,提起诉讼的时限会暂停。

(a)CA 政府 Code § 12945.21(a) 部门应当为雇员人数在5至19名之间的雇主设立一项小型雇主家庭假调解计划。根据该计划,当雇员请求立即获得起诉权,指控雇员人数在5至19名之间的雇主违反第12945.2、12945.6或12945.7节规定时,如果雇主或雇员提出调解请求,部门应当书面通知雇员在提起民事诉讼前进行调解的要求。雇员在提起民事诉讼之前,应当联系部门的争议解决部门。
(b)Copy CA 政府 Code § 12945.21(b)
(1)Copy CA 政府 Code § 12945.21(b)(1) 根据该计划,雇员在提起民事诉讼之前,应当以部门指定的方式联系部门的争议解决部门。雇员还应当表明其是否请求调解。
(2)CA 政府 Code § 12945.21(b)(2) 在就意图对雇员人数在5至19名之间的雇主违反第12945.2、12945.6或12945.7节规定提起法律诉讼事宜联系争议解决部门后,如果雇员或雇主提出调解请求,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所有被指名的被申请人关于被指控的违规行为以及调解要求。
(3)CA 政府 Code § 12945.21(b)(3) 如果在所有被指名的被申请人收到第 (2) 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30天内,雇员和雇主均未请求调解,部门应当终止其活动。
(4)CA 政府 Code § 12945.21(b)(4) 如果在所有被指名的被申请人收到第 (2) 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30天内,部门收到雇员或雇主提出的调解请求,部门应当在部门收到请求之日或所有被指名的被申请人收到通知之日(以后者为准)起60天内启动调解。
(5)CA 政府 Code § 12945.21(b)(5) 调解启动后,不迟于调解日期前七天,调解员应当告知雇员其根据《劳动法》第226节和第1198.5节请求信息的权利。调解员还应当协助促成任何其他合理的信息请求,这些信息可能对任何一方在调解中提出其主张是必要的。
(c)Copy CA 政府 Code § 12945.21(c)
(1)Copy CA 政府 Code § 12945.21(c)(1) 雇员不得根据第12945.2、12945.6或12945.7节提起任何民事诉讼,除非部门未在 (b) 款规定的期限内启动调解,或直到调解完成或调解被视为不成功。
(2)CA 政府 Code § 12945.21(c)(2) 适用于雇员主张的诉讼时效,包括根据第12945.2、12945.6或12945.7节以及不根据第12945.2、12945.6或12945.7节的所有相关主张,应当自雇员就意图提起法律诉讼事宜联系部门争议解决部门之日起中止,直到调解完成或调解被视为不成功。
(d)CA 政府 Code § 12945.21(d) 就本节而言,适用以下规定:
(1)CA 政府 Code § 12945.21(d)(1) 当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调解被视为完成:
(A)CA 政府 Code § 12945.21(d)(1)(A) 在所有被指名的被申请人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雇员和雇主均未请求调解,或双方同意不参与调解。
(B)CA 政府 Code § 12945.21(d)(1)(B) 雇主未在收到通知或调解请求之日起30天内作出回应。
(C)CA 政府 Code § 12945.21(d)(1)(C) 部门未在部门收到调解请求之日或所有被指名的被申请人收到通知之日(以后者为准)起60天内启动调解。
(D)CA 政府 Code § 12945.21(d)(1)(D) 部门通知双方,其已认定进一步调解将无果;双方均同意进一步调解将无果;或一方未能提交另一方请求且调解员认为对另一方而言合理必要或公平的信息。
(E)CA 政府 Code § 12945.21(d)(1)(E) 调解员认定雇员投诉的核心事实与第12945.2、12945.6或12945.7节无关。
(F)Copy CA 政府 Code § 12945.21(d)(1)(F)
(i)Copy CA 政府 Code § 12945.21(d)(1)(F)(i) 调解员认定雇主雇员人数少于5人或多于19人。
(ii)CA 政府 Code § 12945.21(d)(1)(F)(i)(ii) 如果双方就雇主雇员人数是否在5至19名之间存在争议,且调解员无法确定雇主雇员人数在5至19名之间,则 (i) 款不适用。
(2)CA 政府 Code § 12945.21(d)(2) 如果在部门启动调解之日起30天内未解决该主张,则调解不成功,除非部门通知双方,其已认定需要更多时间才能使调解成功。
(e)CA 政府 Code § 12945.21(e) 民事诉讼中的被申请人或被告,如果因雇员在提起民事诉讼前未能联系部门的替代性争议解决部门而未收到根据 (b) 款规定发出的通知,且在被指控的违规行为发生时拥有5至19名雇员,则经及时请求,有权中止任何待决的民事诉讼或仲裁,直至调解完成或被认定为不成功。
(f)CA 政府 Code § 12945.21(f) 如果立即起诉权的请求包含本部分项下的其他被指控的违规行为,则本节仅适用于指控违反第12945.2、12945.6或12945.7条的索赔。尽管有本款规定,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禁止当事人自愿选择调解所有被指控的违规行为。

Section § 12946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雇主、劳工组织和职业介绍所必须将所有与雇佣相关的记录(包括申请和人事档案,即使是针对求职者或已解雇员工的)至少保留四年。

如果他们收到针对其提起的投诉通知,则需要保留这些记录,直到所有法律程序(包括任何上诉或民事诉讼)完全结束。

委员会将制定规则来支持本节的实施,并且如有必要,相关部门可能会采取法律行动以确保遵守。

(a)CA 政府 Code § 12946(a) 对于受本部分规定约束的雇主、劳工组织和职业介绍所而言,未能维护和保存所有申请、人事、会员资格或职业介绍记录和档案,自其初次创建或接收之日起至少四年,或雇主未能保留申请人或已解雇员工的人事档案,自采取雇佣行动之日起至少四年,均属违法行为。
(b)CA 政府 Code § 12946(b) 在收到根据本部分对其提起经核实投诉的通知后,任何此类雇主、劳工组织或职业介绍所应维护和保存所有记录和档案,直至以下两者中较晚的日期:
(1)CA 政府 Code § 12946(b)(1) 提起民事诉讼的时限届满后的第一个日期。
(2)CA 政府 Code § 12946(b)(2) 投诉已完全并最终处理完毕,且所有行政程序、民事诉讼、上诉或相关程序均已终止后的第一个日期。
(c)CA 政府 Code § 12946(c) 委员会应制定适当的规则、规章和标准,以实施本节的宗旨。
(d)CA 政府 Code § 12946(d) 必要时,部门可根据其在第12974节下的权力,寻求临时或初步司法救济以执行本节。

Section § 129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雇主或劳工组织向其有未成年子女的雇员或成员提供儿童保育服务或儿童保育的经济援助是完全合法的。这意味着根据法律,提供此类支持不被视为非法行为。

Section § 1294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雇主不得因员工的性别而禁止他们穿裤子,否则属于非法行为。但是,法律允许雇主对特定职业的员工要求穿制服,或在扮演特定角色时要求穿戏服。此外,雇主如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豁免,并且有明确的豁免标准和程序。

(a)CA 政府 Code § 12947.5(a) 雇主因雇员的性别而拒绝允许雇员穿裤子,应属非法雇佣行为。
(b)CA 政府 Code § 12947.5(b)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禁止雇主要求从事特定职业的雇员穿制服。
(c)CA 政府 Code § 12947.5(c)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禁止雇主要求雇员在扮演特定角色或戏剧角色时穿戏服。
(d)CA 政府 Code § 12947.5(d) 理事会可以根据已证明的正当理由,免除雇主遵守本节的要求,并应制定授予豁免的标准和程序。

Section § 1294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阻止某人行使其权利,或帮助他人阻止这些权利(如《民法典》某些条款所规定的),均属非法。简单来说,你不能阻止或支持阻止这些条款中提到的特定权利。

根据本部分,任何人否认或协助、煽动或共谋否认《民法典》第51、51.5、51.7、51.9、54、54.1或54.2条所规定的权利,均属不法行为。

Section § 1294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虽然雇主可以为员工在工作中的仪容和着装设定合理标准,但不能阻止员工以符合其性别认同或性别表达的方式着装或展现自己。这些标准也必须符合其他州和联邦法律的规定。

Section § 129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雇主通过遵循最低标准,确保工作场所免受性骚扰。雇主必须在工作场所显眼位置张贴关于性骚扰非法性和跨性别者权利的海报。他们还必须提供性骚扰培训,并分发信息表,详细说明什么是性骚扰、如何提出投诉以及可获得的法律保护。这些材料应提供多种语言版本。如果雇主未能分发这些材料,这本身不会自动导致其对骚扰索赔承担责任,也不会在发生性骚扰时使其免于此类责任。州政府可以要求不遵守规定的雇主遵守这些规则。

除了第12940条 (j) 款和 (k) 款以及部门和委员会通过的规则中规定的雇主责任外,每位雇主都应通过实施以下最低要求,确保工作场所免受性骚扰:
(a)Copy CA 政府 Code § 12950(a)
(1)Copy CA 政府 Code § 12950(a)(1) 部门关于就业歧视的海报应包含与性骚扰非法性相关的信息。部门应根据请求向雇主或公众成员提供一份海报。海报应在部门的每个办公室提供,如果请求包含贴有邮票的自寄信封,则应邮寄。每位雇主应将海报张贴在工作场所显眼且易于访问的位置。
(2)CA 政府 Code § 12950(a)(2) 将部门制作的关于跨性别者权利的海报张贴在工作场所显眼且易于访问的位置。
(3)CA 政府 Code § 12950(a)(3) 按照第12950.1条的要求提供性骚扰培训。
(b)CA 政府 Code § 12950(b) 每位雇主应从部门获取其关于性骚扰的信息表,部门应将该信息表提供给雇主,以便复制并分发给员工。部门应根据请求向雇主或公众成员提供一份信息表。信息表应在部门的每个办公室提供,如果请求包含贴有邮票的自寄信封,则应邮寄。每位雇主应将此信息表分发给其员工,除非雇主向其员工提供至少包含以下内容的等效信息:
(1)CA 政府 Code § 12950(b)(1) 性骚扰的非法性。
(2)CA 政府 Code § 12950(b)(2) 根据适用的州和联邦法律对性骚扰的定义。
(3)CA 政府 Code § 12950(b)(3) 性骚扰的描述,并附有示例。
(4)CA 政府 Code § 12950(b)(4) 雇主可供员工使用的内部投诉流程。
(5)CA 政府 Code § 12950(b)(5) 通过部门可获得的法律补救措施和投诉流程。
(6)CA 政府 Code § 12950(b)(6) 如何联系部门的指示。
(7)CA 政府 Code § 12950(b)(7) 《加州法规》第二篇(Title 2 of the California Code of Regulations)提供的反报复保护,适用于反对本条禁止的行为,或向部门或委员会提出投诉、或以其他方式参与其进行的调查、程序或听证会。
(8)CA 政府 Code § 12950(b)(8) 根据第12950.1条开发并位于部门网站上的性骚扰在线培训课程的链接或互联网网址。
(c)CA 政府 Code § 12950(c) 根据 (b) 款要求分发给员工的信息表或信息应以确保分发给每位员工的方式提供,例如将信息表或信息与员工工资一起发放。
(d)CA 政府 Code § 12950(d) 部门应提供英文、西班牙文、简体中文、他加禄文、越南文、韩文以及第7296.2条中定义的“大量非英语使用者”所说的任何其他语言的海报、情况说明书和在线培训课程。部门应提供每种语言的在线培训课程字幕版本,并应将在线培训课程(英语除外)口头配音成每种语言。简体中文足以满足字幕制作目的。
(e)CA 政府 Code § 12950(e) 部门应通过其互联网网站以可流式传输或下载的格式,向雇主和公众提供本条要求提供的海报、情况说明书和在线培训课程以及相应的翻译。
(f)CA 政府 Code § 12950(f) 尽管有第12940条 (j) 款和 (k) 款的规定,但声称根据本条要求分发的信息表或信息未送达特定个人或个人的主张,本身不应导致任何雇主在任何指控性骚扰的诉讼中对任何现有或前任员工或申请人承担责任。反之,雇主遵守本条规定并不能使其免除对任何现有或前任员工或申请人遭受性骚扰的责任。
(g)CA 政府 Code § 12950(g) 如果雇主违反本条要求,部门可以寻求命令,要求雇主遵守这些要求。

Section § 12950.1

Explanation

加州法律规定,拥有五名或以上员工的雇主必须提供性骚扰培训。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两小时培训,非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一小时培训,且每两年需要进行一次培训。新员工和担任管理职务的员工必须在六个月内接受培训,季节性或临时员工则需在入职后30天内或工作满100小时内接受培训。培训内容必须涵盖骚扰预防,包括基于性别认同和性别表达的骚扰,并由具备相关知识的培训师进行授课。提供在线课程,且必须包含互动元素。雇主必须保留培训完成记录。

如果培训未能覆盖所有员工,雇主不会自动承担责任;同时,遵守培训规定也不能免除雇主面临骚扰指控的责任。违反规定可能导致部门下达命令,要求雇主遵守。鼓励雇主提供超出最低要求的额外培训。集体谈判协议下的建筑行业工人,其特定条款允许由某些项目进行培训。

(a)Copy CA 政府 Code § 12950.1(a)
(1)Copy CA 政府 Code § 12950.1(a)(1) 到2021年1月1日,拥有五名或以上员工的雇主应向所有加州的管理层员工提供至少两小时的课堂或其他有效的互动式性骚扰培训和教育,并向所有非管理层员工提供至少一小时的课堂或其他有效的互动式性骚扰培训和教育。此后,本节所涵盖的每位雇主应每两年向加州的每位员工提供一次性骚扰培训和教育。新入职的非管理层员工应在入职后六个月内接受培训。新任管理层员工应在担任管理职位后六个月内接受培训。雇主可以结合向员工提供的其他培训来提供此项培训。培训可以由员工单独完成,也可以作为集体演示的一部分完成,并且可以分段完成,只要达到适用的总小时数要求即可。已在2019年向员工提供过此项培训和教育的雇主,在两年内无需再次提供复训和教育。本节要求的培训和教育应包括有关联邦和州法规条款的信息和实用指导,内容涉及禁止、预防和纠正性骚扰,以及就业中性骚扰受害者可获得的补救措施。培训和教育还应包括旨在指导管理人员预防骚扰、歧视和报复的实际案例,并应由在预防骚扰、歧视和报复方面具有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师或教育者进行授课。部门应提供一种方法,供已完成培训的员工电子保存和打印结业证书。
(2)CA 政府 Code § 12950.1(a)(2) 雇主还应将预防虐待行为作为第 (1) 款规定的培训和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
(3)CA 政府 Code § 12950.1(a)(3) 雇主还应将基于性别认同、性别表达和性取向的骚扰培训作为第 (1) 款规定的培训和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培训和教育应包括基于性别认同、性别表达和性取向的骚扰的实际案例,并应由在这些领域具有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师或教育者进行授课。
(b)CA 政府 Code § 12950.1(b) 州政府应利用现有资源,将 (a) 款规定的培训纳入根据第 19995.4 节 (b) 款向所有新员工提供的80小时培训中。
(c)CA 政府 Code § 12950.1(c) 尽管有第 12940 节 (j) 和 (k) 款的规定,但声称本节要求的培训和教育未触及特定个人或多个个人的主张,本身不应导致任何雇主在任何指控性骚扰的诉讼中对任何现有或前任员工或申请人承担责任。反之,雇主遵守本节规定,并不能使其免除对任何现有或前任员工或申请人遭受性骚扰的责任。
(d)CA 政府 Code § 12950.1(d) 如果雇主违反本节规定,部门可以寻求命令,要求雇主遵守这些要求。
(e)CA 政府 Code § 12950.1(e) 本节要求的培训和教育旨在设定一个最低标准,不应阻止或免除任何雇主提供更长时间、更频繁或更详细的关于工作场所骚扰或其他形式非法歧视的培训和教育,以履行其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预防和纠正骚扰和歧视的义务。本节不应被解释为凌驾或取代符合或超过本节对非管理层员工培训要求的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法》第 1684 节。
(f)CA 政府 Code § 12950.1(f) 除 (l) 款另有规定外,自2021年1月1日起,对于受雇工作少于六个月的季节性、临时性或其他员工,雇主应在雇用日期后30个日历日内或工作满100小时内提供培训,以两者中先发生者为准。对于由《劳动法》第 201.3 节定义的临时服务雇主雇佣,为客户提供服务的临时员工,培训应由临时服务雇主提供,而非客户。
(g)CA 政府 Code § 12950.1(g) Beginning January 1, 2020, sexual harassment prevention training for migrant and seasonal agricultural workers, as defined in the federal Migrant and Seasonal Agricultural Worker Protection Act (29 U.S.C. 1801, et seq.), shall be consistent with training for nonsupervisory employees pursuant to paragraph (8) of subdivision (a) of Section 1684 of the Labor Code.
(h)Copy CA 政府 Code § 12950.1(h)
(1)Copy CA 政府 Code § 12950.1(h)(1) For purposes of this section only, “employer” means any person regularly employing five or more persons or regularly receiving the services of five or more persons providing services pursuant to a contract, or any person acting as an agent of an employer, directly or indirectly, the state, or any political or civil subdivision of the state, and cities.
(2)CA 政府 Code § 12950.1(h)(2) For purposes of this section, “abusive conduct” means conduct of an employer or employee in the workplace, with malice, that a reasonable person would find hostile, offensive, and unrelated to an employer’s legitimate business interests. Abusive conduct may include repeated infliction of verbal abuse, such as the use of derogatory remarks, insults, and epithets, verbal or physical conduct that a reasonable person would find threatening, intimidating, or humiliating, or the gratuitous sabotage or undermining of a person’s work performance. A single act shall not constitute abusive conduct, unless especially severe and egregious.
(i)CA 政府 Code § 12950.1(i) For purposes of providing training to employees as required by this section, an employer may develop its own training module or may direct employees to view the online training course referenced in subdivision (j) and this shall be deemed to have complied with and satisfied the employers’ obligations as set forth in this section and Section 12950.
(j)CA 政府 Code § 12950.1(j) The department shall develop or obtain two online training courses on the prevention of sexual harassment in the workplac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is section. The course for nonsupervisory employees shall be one hour in length and the course for supervisory employees shall be two hours in length.
(k)CA 政府 Code § 12950.1(k) The department shall make the online training courses available on its internet website. The online training courses shall contain an interactive feature that requires the viewer to respond to a question periodically in order for the online training courses to continue to play. Any questions resulting from the online training course described in this subdivision shall be directed to the trainee’s employer’s human resources department or equally qualified professional rather than the department.
(l)Copy CA 政府 Code § 12950.1(l)
(1)Copy CA 政府 Code § 12950.1(l)(1) An employer that employs workers pursuant to a multiemployer collective bargaining agreement in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may satisfy the requirements of subdivision (a) or (f) by demonstrating that the employee has received the training required by subdivision (a) within the past two years under any of the following circumstances:
(A)CA 政府 Code § 12950.1(l)(1)(A) While the employee was employed by another employer that is also signatory to a multiemployer collective bargaining agreement with the same trade in the building and construction industry.
(B)CA 政府 Code § 12950.1(l)(1)(B) While the employee was an apprentice registered in a building and construction trades apprenticeship program approved by the Division of Apprenticeship Standards.
(C)CA 政府 Code § 12950.1(l)(1)(C) Through a building and construction trades apprenticeship program approved by the Division of Apprenticeship Standards, a labor management training trust, or labor management cooperation committee. For purposes of this subdivision, “labor management cooperation committee” shall mean a committee that is established pursuant to Section 175a of Title 29 of the United States Code.
(2)CA 政府 Code § 12950.1(l)(2) For purposes of this subdivision, “multiemployer collective bargaining agreement” means a bona fide collective bargaining agreement to which multiple employers are signatory, including predecessor and successor agreements.
(3)CA 政府 Code § 12950.1(l)(3) An employer shall require verification that an employee has undergone prevention of harassment training pursuant to this subdivision within the past two years. The employer shall provide prevention of harassment training pursuant to subdivision (a) for any employee for whom verification cannot be obtained.

Section § 12950.2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雇主可以提供培训,帮助员工(即“旁观者”)识别并应对他们目睹的潜在有害行为。培训应包括实用建议和练习,以增强他们在需要时自信地介入并提供支持的能力。它还提供有关可协助旁观者有效干预的资源信息。

雇主也可以提供旁观者干预培训,其中应包括关于如何使旁观者识别潜在问题行为以及如何激励旁观者在观察到问题行为时采取行动的信息和实用指导。该培训和教育可包括练习,以使旁观者具备在适当时候进行干预的技能和信心,并向旁观者提供他们可以寻求支持其干预的资源。

Section § 1295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酒店和汽车旅馆向可能接触到人口贩运受害者的员工提供至少20分钟的人口贩运意识培训。在前台、客房服务或客户协助等岗位工作的员工都需要这项培训。对于现有员工,培训必须在2020年1月1日前完成;对于新员工,则需在入职后六个月内完成。培训内容应包括识别高风险个体、了解贩运类型以及如何报告事件,包括全国人口贩运热线的联系方式。

该法律鼓励提供超出最低要求的更深入培训,并保护雇主在员工未能报告贩运案件时免于承担责任。雇主必须遵守,否则将面临执法行动。

(a)CA 政府 Code § 12950.3(a) 就本节而言,“雇主”指酒店或汽车旅馆。“雇主”不指民宿,该术语定义见《商业与职业法典》第24045.12节(b)款。
(b)Copy CA 政府 Code § 12950.3(b)
(1)Copy CA 政府 Code § 12950.3(b)(1) 截至2020年1月1日,雇主应向截至2019年7月1日受雇且可能与人口贩运受害者互动或接触的每位员工,以及对于在该岗位受雇的新员工,应在其受雇后六个月内,向其提供至少20分钟的课堂或其他有效的互动式人口贩运意识培训和教育,该新员工也应是可能与人口贩运受害者互动或接触的。雇主若已在2019年1月1日或之前向员工提供了此项培训和教育,则无需再向该员工提供额外培训以满足本小段的要求。
(2)CA 政府 Code § 12950.3(b)(2) 2020年1月1日之后,雇主应每两年向可能与人口贩运受害者互动或接触的每位员工提供人口贩运意识培训和教育,并且,对于在该岗位受雇的新员工,应在其受雇后六个月内,向其提供此类培训和教育,该新员工也应是可能与人口贩运受害者互动或接触的。
(3)CA 政府 Code § 12950.3(b)(3) 在本款中,“可能与人口贩运受害者互动或接触的员工”包括但不限于与公众有经常性互动的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在前台工作、执行客房服务职责、协助客户搬运行李或驾驶客户的员工。
(c)Copy CA 政府 Code § 12950.3(c)
(b)Copy CA 政府 Code § 12950.3(c)(b)款要求的人口贩运意识培训和教育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CA 政府 Code § 12950.3(c)(1) 人口贩运和儿童商业剥削的定义。
(2)CA 政府 Code § 12950.3(c)(2) 关于如何识别最易受人口贩运侵害的个体的指导。
(3)CA 政府 Code § 12950.3(c)(3) 酒店行业特有的劳务贩运和性贩运之间的区别。
(4)CA 政府 Code § 12950.3(c)(4) 关于酒店业员工在报告和应对此问题中的作用的指导。
(5)CA 政府 Code § 12950.3(c)(5) 相关机构的联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人口贩运热线免费电话号码1-888-373-7888和短信热线233733,以及相关地方执法机构的电话号码。
(d)Copy CA 政府 Code § 12950.3(d)
(b)Copy CA 政府 Code § 12950.3(d)(b)款要求的人口贩运意识培训和教育还可以包括但不限于由司法部、联邦国土安全部的“蓝丝带行动”(Blue Campaign)以及代表人口贩运受害者利益的私人非营利组织提供的材料和信息。
(e)CA 政府 Code § 12950.3(e) 该机构的员工未报告发生在酒店、汽车旅馆或民宿的人口贩运案件,不应仅凭此导致该机构的任何雇主或员工对相关案件中的人口贩运受害者或任何其他法律当事人承担责任。
(f)CA 政府 Code § 12950.3(f) 立法机关制定本节的意图是为人口贩运意识培训和教育设定一个最低门槛。本节不应被解释为阻止或免除雇主提供更长、更频繁或更详细的人口贩运意识培训和教育。立法机关的进一步意图是鼓励雇主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解救人口贩运受害者并防止其机构内发生任何形式的人口贩运。
(g)CA 政府 Code § 12950.3(g) 如果雇主违反本节规定,相关部门可寻求命令,要求雇主遵守这些要求。

Section § 129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雇主制定限制工作场所使用任何语言的政策是违法的,除非满足两个特定条件。首先,语言限制必须是企业运营所必需的,这被称为“业务必要性”。其次,雇主必须告知员工何时以及为何适用语言限制,以及不遵守的后果。

“业务必要性”意味着该限制对于企业的安全和效率至关重要,并且没有其他更好的替代方案能对员工产生较小的负面影响。

(a)CA 政府 Code § 12951(a) 对于第12926条(d)款所定义的雇主而言,采纳或执行一项限制或禁止在任何工作场所使用任何语言的政策,属于非法雇佣行为,除非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CA 政府 Code § 12951(a)(1) 该语言限制有业务必要性作为正当理由。
(2)CA 政府 Code § 12951(a)(2) 雇主已告知其雇员必须遵守该语言限制的情形和时间,以及违反该语言限制的后果。
(b)CA 政府 Code § 12951(b) 就本条而言,“业务必要性”指一项压倒性的合法业务目的,使得该语言限制对于业务的安全高效运营是必要的,该语言限制能有效实现其应服务的业务目的,且没有其他替代该语言限制的做法,能够在歧视性影响较小的情况下同样良好地实现该业务目的。

Section § 12952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拥有五名或以上员工的雇主,在发出有条件录用通知之前,询问或考虑申请人的犯罪记录是违法的。雇主也不能使用某些类型的犯罪记录信息,例如未导致定罪的逮捕,或已被赦免或撤销的定罪。如果雇主计划因犯罪记录而拒绝申请人,他们必须单独评估该定罪是否与工作职责相关,通知申请人,并给予他们回应的机会。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要求进行犯罪背景调查,例如刑事司法领域的工作,这些情况属于例外。本法律是对申请人可能享有的其他法律保护的补充,而非替代。

(a)CA 政府 Code § 12952(a) 除(d)款另有规定外,拥有五名或以上员工的雇主从事以下任何行为均属非法就业行为:
(1)CA 政府 Code § 12952(a)(1) 在雇主向申请人发出有条件录用通知之前,在任何就业申请中包含任何旨在披露申请人犯罪记录的问题。
(2)CA 政府 Code § 12952(a)(2) 在雇主向申请人发出有条件录用通知之前,调查或考虑申请人的犯罪记录,包括在任何就业申请中询问犯罪记录。
(3)CA 政府 Code § 12952(a)(3) 在对任何就业申请进行犯罪记录背景调查时,考虑、分发或传播以下任何信息:
(A)CA 政府 Code § 12952(a)(3)(A) 未导致定罪的逮捕,但《劳动法》第432.7条(a)款(1)项和(f)款允许的情形除外。
(B)CA 政府 Code § 12952(a)(3)(B) 被转介至审前或审后分流计划或参与该计划。
(C)CA 政府 Code § 12952(a)(3)(C) 根据法律已被封存、驳回、撤销或依法消除的定罪,或被定罪人已获得完全赦免或已获发复原证书的任何定罪。
(4)CA 政府 Code § 12952(a)(4) 干涉、限制或拒绝行使或试图行使本节规定的任何权利。
(b)CA 政府 Code § 12952(b)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阻止雇主进行不与(a)款规定冲突的犯罪记录背景调查。
(c)Copy CA 政府 Code § 12952(c)
(1)Copy CA 政府 Code § 12952(c)(1) (A) 雇主如果打算完全或部分因为申请人的犯罪记录而拒绝其就业申请,应进行个性化评估,判断申请人的犯罪记录是否与该职位的具体职责存在直接且不利的关系,从而有理由拒绝该申请人。在进行本款所述评估时,雇主应考虑以下所有因素:
(i)CA 政府 Code § 12952(c)(1)(i) 罪行或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
(ii)CA 政府 Code § 12952(c)(1)(ii) 自罪行或行为发生以及刑罚执行完毕以来所经过的时间。
(iii)CA 政府 Code § 12952(c)(1)(iii) 所担任或寻求职位的性质。
(B)CA 政府 Code § 12952(c)(1)(B) 雇主可以但不强制将此个性化评估结果书面记录。
(2)CA 政府 Code § 12952(c)(2) 如果雇主初步决定申请人的犯罪记录使其不符合就业资格,雇主应书面通知申请人此初步决定。该通知可以但不强制说明或解释雇主做出初步决定的理由。该通知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A)CA 政府 Code § 12952(c)(2)(A) 导致撤销录用通知的初步决定所依据的不合格定罪或多项定罪的通知。
(B)CA 政府 Code § 12952(c)(2)(B) 犯罪记录报告的副本(如有)。
(C)CA 政府 Code § 12952(c)(2)(C) 解释申请人在雇主初步决定最终确定之前回应该通知的权利以及回应的截止日期。该解释应告知申请人,回应可以包括提交证据,质疑作为撤销录用通知依据的犯罪记录报告的准确性,康复证据或减轻情节,或两者兼有。
(3)CA 政府 Code § 12952(c)(3) 申请人应有至少五个工作日的时间回应根据(2)款提供给申请人的通知,之后雇主才能做出最终决定。如果在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书面通知雇主,其对作为撤销录用通知初步决定依据的犯罪记录报告的准确性提出异议,并且正在采取具体步骤获取支持该主张的证据,则申请人应有额外的五个工作日来回应通知。
(4)CA 政府 Code § 12952(c)(4) 雇主在做出最终决定之前,应考虑申请人根据(3)款提交的信息。
(5)CA 政府 Code § 12952(c)(5) 如果雇主完全或部分因为申请人的犯罪记录而做出拒绝申请的最终决定,雇主应书面通知申请人以下所有内容:
(A)CA 政府 Code § 12952(c)(5)(A) 最终的拒绝或不合格决定。雇主可以但不强制说明或解释其做出最终拒绝或不合格决定的理由。
(B)CA 政府 Code § 12952(c)(5)(B) 雇主现有的供申请人质疑该决定或请求重新考虑的任何程序。
(C)CA 政府 Code § 12952(c)(5)(C) 向部门提出申诉的权利。
(d)CA 政府 Code § 12952(d) 本节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政府 Code § 12952(d)(1) 州或地方机构依法另行要求进行定罪历史背景调查的职位。
(2)CA 政府 Code § 12952(d)(2) 刑法典第13101节所定义的刑事司法机构的职位。
(3)CA 政府 Code § 12952(d)(3) 劳工法典第1685节所述的农业劳务承包商的职位。
(4)CA 政府 Code § 12952(d)(4) 雇主或其代理人根据任何州、联邦或地方法律被要求进行就业目的的犯罪背景调查或根据犯罪历史限制就业的职位。就本款而言,联邦法律应包括由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3(a)(26)节所定义的自律组织根据经124 Stat. 1652 (Public Law 111-203)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9(b)节的授权颁布的规则或条例。
(e)CA 政府 Code § 12952(e) 本节规定的补救措施应是申请人根据任何其他法律(包括任何地方法规)可能享有的所有其他权利和补救措施的补充,而非减损。
(f)CA 政府 Code § 12952(f) 就本节而言:
(1)CA 政府 Code § 12952(f)(1) “定罪”具有劳工法典第432.7节(a)款第(1)项和第(3)项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2)CA 政府 Code § 12952(f)(2) 尽管有第(1)项的规定,“定罪历史”一词包括:
(A)CA 政府 Code § 12952(f)(2)(A) 仅在劳工法典第432.7节(f)款所述的特定有限情况下,未导致定罪的逮捕,即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0节所定义的医疗机构的雇主可以就某些职位向申请人询问特定类型的逮捕情况。
(B)CA 政府 Code § 12952(f)(2)(B) 个人在审判前获得保释或自行具结保证的逮捕。

Section § 129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雇主违反《劳动法》第432.6条中规定的规则是违法的。

简单来说,雇主不能强迫雇员或求职者同意关于处理与工作相关的争议索赔的某些条款。

雇主违反《劳动法》第432.6条属于非法雇佣行为。

Section § 129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雇主不得因员工或求职者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使用大麻而歧视他们,但通过科学方法进行的、不筛查非精神活性大麻代谢物的就业前药物测试除外。除非其他法律允许,雇主不得询问求职者或员工过去使用大麻的情况。尽管有这些保护,员工在工作时仍不得受大麻影响。雇主仍然可以维持无毒品工作场所,并遵守其他要求进行药物检测的法律。此规定不适用于建筑和施工行业的员工,也不适用于需要背景调查的联邦职位。这些规定将于2024年1月1日生效。

(a)Copy CA 政府 Code § 12954(a)
(1)Copy CA 政府 Code § 12954(a)(1) 除(c)款另有规定外,雇主不得因以下任何原因,在招聘、解雇、任何雇佣条款或条件方面歧视某人,或以其他方式惩罚某人:
(A)CA 政府 Code § 12954(a)(1)(A) 该人员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使用大麻。本款不禁止雇主基于通过不筛查非精神活性大麻代谢物的方法进行的科学有效的就业前药物筛查,在招聘、任何雇佣条款或条件方面进行歧视,或以其他方式惩罚某人。
(B)CA 政府 Code § 12954(a)(1)(B) 雇主要求的药物筛查测试发现该人员的头发、血液、尿液或其他体液中含有非精神活性大麻代谢物。
(2)CA 政府 Code § 12954(a)(2) 本款不适用于建筑和施工行业的雇员。
(b)CA 政府 Code § 12954(b) 除(c)款另有规定外,雇主不得向就业申请人索取与其先前使用大麻有关的信息。
(c)CA 政府 Code § 12954(c) 从个人犯罪记录中获取的关于个人先前使用大麻的信息,受(a)款和(b)款的约束,除非雇主根据第12952条或其他州或联邦法律被允许考虑或询问该信息。
(d)CA 政府 Code § 12954(d) 本节不许可雇员在工作期间持有、受损于或使用大麻,也不影响雇主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362.45条或其他州或联邦法律或法规规定的权利或义务,以维持无毒品和酒精的工作场所。
(e)CA 政府 Code § 12954(e) 本节不优先于要求申请人或雇员接受受控物质检测的州或联邦法律,包括要求申请人或雇员接受检测或检测方式作为雇佣条件、获得联邦资金或联邦许可相关福利,或签订联邦合同的法律和法规。
(f)CA 政府 Code § 12954(f) 本节不适用于根据美国国防部根据《联邦法规法典》第32卷第117部分发布的法规,或适用于其他机构的同等法规,需要联邦政府背景调查或安全许可的职位申请人或雇员。
(g)CA 政府 Code § 12954(g) 本节将于2024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