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者退休行政
Section § 9353
Section § 9353.2
这项法律规定,董事会负责决定谁可以成为该系统的成员,并拥有唯一权力来决定从该系统获得和继续获得福利的条件。
Section § 9353.3
本节规定,董事会定期审查立法委员退休基金的收益情况。然后,在扣除任何收益后,将此利息应用于现任和退休成员的所有缴款。这项工作每年在6月30日进行,并且利息是复利计算的,这意味着它是在初始金额和任何累计利息的基础上计算的。
Section § 9353.4
每年财政年度结束时,如果基金在该年度的收益高于预期,董事会可以给基金里的缴款额外增加利息。但是,额外增加的利息不能超过基金实际赚取的收益与该财政年度所应用的利率之间的差额。
Section § 9353.6
这项法律规定,当某些立法官员的身份发生变化时(例如某人当选、辞职、被开除或去世),相关部门必须立即书面通知委员会。这包括涉及众议院议员、参议院议员以及有资格加入该系统的州官员的变更。通知必须由众议院首席书记、参议院秘书或州务卿发出,具体取决于受影响的人员。
Section § 9353.7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在难以从现有记录中获取成员的服务年限、薪酬或年龄信息时,或者成员未能提供这些信息时,对这些数据进行估算。
Section § 9353.8
Section § 9354
这项法律在加州州金库内设立了一个名为“议员退休基金”的专项基金。所有与议员退休福利相关的资金都将在此基金中管理。用于支付退休金和履行相关义务的资金都来自这个基金,其行政管理费用则由基金的收益支付。这个基金的独特之处在于,其资金可以持续使用,无需等待每年的预算批准。
Section § 9354.1
Section § 9354.2
Section § 9354.3
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董事会必须准备一份总结其活动的报告,并提交给州长。在次年3月15日之前,该报告还必须送交加州立法机关的两个议院,并可与该系统的所有成员和受益人分享。
Section § 9354.5
这项法律规定,负责立法者退休制度的委员会必须保存详细记录,以评估该制度的财务状况。每四年或更短时间内,他们必须对制度成员的死亡率、服务年限和薪酬进行研究,并评估制度的资产和负债。他们还需要计算立法者退休基金所赚取的利率。
委员会必须公布一份财务报告,显示制度的资产、负债以及退休基金中当前的现金和证券,并由审计长认证。此外,委员会还必须在该报告中提供关于如何为退休制度提供资金的建议。
Section § 9354.6
如果没有足够的信息来确定人们的寿命或其他计算系统所需资金的因素,董事会可以在精算师的建议下决定这些估算。
此外,任何根据本条规定本应有效的过往计算、支付或行动,现已正式获得批准和确认。
Section § 9354.7
这项法律规定了当享有退休基金福利的人无法找到或未能申领其资金时会发生什么。如果因找不到收款人或缺少必要信息而无法支付款项,这些资金将保留在退休基金中,不产生利息,也不影响该人员的会员资格。如果资金四年内无人认领,它们将归还给基金。但是,如果该人员后来被找到并提供了必要信息,董事会可以将这些无人认领的资金退还给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