溢油应急响应与应急预案总则 8670.1-8670.5.5
Section § 8670.1
本节解释说,《政府法典》和《公共资源法典》的某些部分共同被称为《莱姆珀特-基恩-西斯特兰德溢油预防和响应法案》。该法案主要关注预防和管理溢油事件。
溢油预防 溢油响应 环境保护
Section § 8670.2
本节强调了通过加利福尼亚州运输的石油和石油产品数量巨大,以及可再生燃料使用量的不断增长。它指出这些运输对环境造成的风险,特别是在敏感区域,这一点已通过各种事故得到凸显。当前的预防和清理方法不足以应对重大泄漏。因此,重点应放在预防、改进运输工具和基础设施,以及更好的应急响应策略上。该法律强调了石油运输中安全标准的必要性,并强调与联邦机构协调以有效管理泄漏。它还指出加利福尼亚州具有挑战性的海事条件以及其水域在经济和环境方面的重要性,呼吁采取特殊措施防止石油污染。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如下:
(a)CA 政府 Code § 8670.2(a) 每年,数十亿加仑的原油和石油产品通过船舶、铁路、卡车或管道,在本州水域上方、横穿、下方和穿过本州水域进行运输。由非石油可再生资源生产的可再生燃料正在取代传统石油基燃料的很大一部分。随着“石油”概念从石油燃料演变为其他类型的常规使用燃料,这一趋势预计将继续。
(b)CA 政府 Code § 8670.2(b) 近期在南加州、阿拉斯加、全国其他地区和加拿大发生的事故表明,石油和可再生燃料的运输可能对敏感区域的环境构成重大威胁。
(c)CA 政府 Code § 8670.2(c) 现有的预防计划无法充分降低石油和可再生燃料大量排放到州水域的风险。
(d)CA 政府 Code § 8670.2(d) 当州水域发生重大溢油事故时,应对和清理能力及技术无法持续清除大部分溢油。
(e)CA 政府 Code § 8670.2(e) 加利福尼亚州的湖泊、河流、其他内陆水域、沿海水域、河口、海湾和海滩是宝贵的环境和经济资源,本州无法承受因溢油事故而使其面临不应有的风险。
(f)CA 政府 Code § 8670.2(f) 由于现有清理和应对措施及技术的不足,如果要将溢油风险和后果降至最低,就必须将重点放在预防上。
(g)CA 政府 Code § 8670.2(g) 改进铁路罐车、罐式卡车、油轮、码头和管道的设计、建造和运营;提高海上安全;维护应急响应站和人员;以及加强检查和执法力度,对于降低重大溢油事故的风险和由此带来的风险是必要的。
(h)CA 政府 Code § 8670.2(h) 州水域的重大溢油事故代价极其高昂,因为需要清理排放的石油、保护敏感环境区域并修复生态系统损害。
(i)CA 政府 Code § 8670.2(i) 必须立即采取行动改进控制和清理技术,以增强清理行动的能力和容量。
(j)CA 政府 Code § 8670.2(j) 加利福尼亚州政府应改进其对州水域溢油事故的响应和管理。
(k)CA 政府 Code § 8670.2(k) 通过或靠近本州水域运输石油的各方必须符合最低安全标准并证明其财务责任能力。
(l)CA 政府 Code § 8670.2(l) 联邦政府在预防和应对石油及可再生燃料泄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本州的最大利益在于尽可能与联邦政府机构(包括海岸警卫队和美国环境保护局)进行协调。
(m)CA 政府 Code § 8670.2(m) 加利福尼亚州拥有约1,100英里的海岸线,其中包括四个占地88,767平方英里的海洋保护区。加利福尼亚州沿海港口和水域及其周边的天气、地形和潮汐使得船舶航行充满挑战。本州的主要港口是世界上最繁忙的港口之一。加利福尼亚州每年消耗约7亿桶石油,其中超过5亿桶通过船舶运输。加利福尼亚州海事海岸的特殊性要求对石油污染采取特殊的预防措施。
(n)CA 政府 Code § 8670.2(n) 加利福尼亚州拥有约158,500平方英里的内陆区域,其中有约6,800英里的石油输送管道、5,800英里的I级铁路轨道和172,100英里的维护道路。
石油运输风险 可再生燃料运输 环境威胁
Section § 8670.3
加州法律的这一部分定义了与溢油应急和管理相关的术语。它概述了“行政官”等角色,负责管理溢油应急,并定义了“最佳可实现保护”等术语,这意味着在考虑环境保护、技术可行性和成本的同时,使用最佳可用技术和方法。关键定义还涵盖了受溢油影响的不同类型设施以及溢油应急中涉及的组成部分,例如海洋码头、管道和各类船舶。它还解释了各种类型的石油,并详细说明了谁对溢油负责。
该法律强调了保护自然资源的重要性,而不是仅仅依赖成本效益分析,并阐明了这些法规所涵盖的设施和船舶的范围。此外,它还描述了“溢油应急组织”等角色,并定义了与石油处理和运输物流相关的术语,例如“非油轮”、“海洋水域”和“可再生燃料”。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章的解释应遵循以下定义:
(a)CA 政府 Code § 8670.3(a) “行政官”指州长根据第8670.4条任命的溢油应急行政官。
(b)Copy CA 政府 Code § 8670.3(b)
(1)Copy CA 政府 Code § 8670.3(b)(1) “最佳可实现保护”指通过使用最佳可实现技术以及提供最大程度可实现保护的人力水平、培训程序和操作方法所能达到的最高保护水平。行政官在确定哪些措施能提供最佳可实现保护时,应以保护宝贵的自然资源和州水域的迫切需求为指导,同时考虑以下所有因素:
(A)CA 政府 Code § 8670.3(b)(1)(A) 该措施提供的保护。
(B)CA 政府 Code § 8670.3(b)(1)(B) 该措施的技术可实现性。
(C)CA 政府 Code § 8670.3(b)(1)(C) 该措施的成本。
(2)CA 政府 Code § 8670.3(b)(2) 行政官在确定哪些措施能提供最佳可实现保护时,不得使用成本效益分析或成本有效性分析或任何特定的分析方法。相反,行政官在确定哪些措施能提供最佳可实现保护时,在制定为州自然资源提供最佳可实现保护的要求时,应合理考虑措施提供的保护、措施的技术可实现性以及措施的成本。
(c)Copy CA 政府 Code § 8670.3(c)
(1)Copy CA 政府 Code § 8670.3(c)(1) “最佳可实现技术”指在考虑以下两方面因素后,能提供最大程度保护的技术:
(A)CA 政府 Code § 8670.3(c)(1)(A) 考虑到研发方面的总体合理支出,正在开发或可在世界任何地方可行开发的技术流程。
(B)CA 政府 Code § 8670.3(c)(1)(B) 目前在世界任何地方使用的技术流程。
(2)CA 政府 Code § 8670.3(c)(2) 根据本章确定何为最佳可实现技术时,行政官应考虑该技术的有效性和工程可行性。
(d)CA 政府 Code § 8670.3(d) “加州溢油应急计划”指根据第7章第3.5条(自第8574.1条起)制定的加州溢油应急计划。
(e)CA 政府 Code § 8670.3(e) “专用应急资源”指专门用于溢油应急、围堵和清理的设备和人员,这些设备和人员不用于任何其他可能不利于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溢油应急服务能力的活动。
(f)CA 政府 Code § 8670.3(f) “环境敏感区”指根据海岸警卫队、美国环境保护局和行政官制定和修订的适用区域应急计划或地理应急计划所定义的区域。
(g)Copy CA 政府 Code § 8670.3(g)
(1)Copy CA 政府 Code § 8670.3(g)(1) “设施”指位于州水域内或可能影响州水域的以下任何一项:
(A)CA 政府 Code § 8670.3(g)(1)(A) 用于石油勘探、油井钻探作业、石油生产、石油精炼、石油储存、石油集输、石油加工、石油转运、石油分销或石油运输的建筑物、结构、装置或设备。
(B)CA 政府 Code § 8670.3(g)(1)(B) 海洋码头。
(C)CA 政府 Code § 8670.3(g)(1)(C) 输送石油的管道。
(D)CA 政府 Code § 8670.3(g)(1)(D) 运输石油作为货物的铁路。
(E)CA 政府 Code § 8670.3(g)(1)(E) 钻井船、半潜式钻井平台、自升式钻井平台或任何其他浮动或临时钻井平台。
(F)CA 政府 Code § 8670.3(g)(1)(F) 可再生燃料生产设施。
(G)CA 政府 Code § 8670.3(g)(1)(G) 可再生燃料接收设施。
(2)CA 政府 Code § 8670.3(g)(2) “设施”不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A)CA 政府 Code § 8670.3(g)(2)(A) 船舶,但用于第 (1) 款 (E) 项所述任何目的的船舶除外。
(B)CA 政府 Code § 8670.3(g)(2)(B) 受《健康与安全法》第20部第6.67章(自第25270条起)或第6.75章(自第25299.10条起)管辖的所有者或运营者。
(C)CA 政府 Code § 8670.3(g)(2)(C) 农场、苗圃、伐木场或建筑工地的作业,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i)CA 政府 Code § 8670.3(g)(2)(C)(i) 单个储罐容量不超过20,000加仑。
(ii)CA 政府 Code § 8670.3(g)(2)(C)(ii) 可用储罐总容量不超过75,000加仑。
(D)CA 政府 Code § 8670.3(g)(2)(D) 小型船只加油码头。
(h)CA 政府 Code § 8670.3(h) “地方政府”指特许市或普通法市、特许县或普通法县,或市县合一的政府。
(i)Copy CA 政府 Code § 8670.3(i)
(1)Copy CA 政府 Code § 8670.3(i)(1) “海洋码头”指用于向油轮或油驳船转运或从油轮或油驳船转运石油的任何设施。
(2)CA 政府 Code § 8670.3(i)(2) “海洋码头”就本章而言,包括未与储罐设施一体连接的所有管道,该储罐设施的定义见《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270.2条(n)款。
(j)CA 政府 Code § 8670.3(j) “海域”指受潮汐影响的水域,包括用于萨克拉门托港和斯托克顿港水路商业船只通行的航道。
(k)CA 政府 Code § 8670.3(k) “移动式转运装置”指车辆、卡车或拖车,包括所有连接软管和管道,用于在可能影响州水域的地点进行石油转运。
(l)CA 政府 Code § 8670.3(l) “非专用应急资源”指由溢油应急组织为溢油应急活动确定的、不属于专用应急资源的应急资源。
(m)CA 政府 Code § 8670.3(m) “非浮油”指《联邦法规法典》第33篇第155.1020节所定义的V类油,包括任何为运输目的用稀释剂稀释的V类油。管理员可根据认定某些类型的油因其成分更可能迅速下沉,而将其定义为非浮油。
(n)CA 政府 Code § 8670.3(n) “非持久性油”指一种石油基油,例如汽油或航空燃油,其蒸发速度相对较快,且是一种含有烃馏分的油,其中至少50%(按体积计)在645华氏度下蒸馏,且至少95%(按体积计)在700华氏度下蒸馏。
(o)CA 政府 Code § 8670.3(o) “非油轮”指300总吨或以上的船舶,其载有石油,但并非将石油作为货物运输。
(p)CA 政府 Code § 8670.3(p) “石油”指以下任一情况:
(1)CA 政府 Code § 8670.3(p)(1) 任何种类的石油、液态烃或石油产品,或其任何馏分或残余物,包括但不限于原油、船用燃料油、汽油、柴油、航空燃油、油泥、废油、与废物混合的油,以及未经加工天然气的液态馏出物。
(2)CA 政府 Code § 8670.3(p)(2) 可再生燃料。
(q)CA 政府 Code § 8670.3(q) “溢油清理剂”指用于清除、分散或以其他方式清理州水域中或水面上的石油或任何石油残余产品的化学品或任何其他物质。
(r)CA 政府 Code § 8670.3(r) “溢油应急计划”或“应急计划”指根据第5条(自第8670.28节起)要求制定的溢油应急计划。
(s)Copy CA 政府 Code § 8670.3(s)
(1)Copy CA 政府 Code § 8670.3(s)(1) “溢油应急组织”或“OSRO”指提供或打算提供与溢油围堵、清理或清除活动直接相关的设备、人员、物资或其他服务的个人、组织、协会、合作社或其他实体。
(2)CA 政府 Code § 8670.3(s)(2) “OSRO”不包括拥有经管理员批准的溢油应急计划的所有者或运营者,或仅提供溢油管理服务的实体,或仅提供辅助围堵、清理或清除活动的服务或设备的实体。
(t)Copy CA 政府 Code § 8670.3(t)
(1)Copy CA 政府 Code § 8670.3(t)(1) “所有者”或“运营者”指以下任一情况:
(A)CA 政府 Code § 8670.3(t)(1)(A) 就船舶而言,指拥有、拥有所有权权益、运营、光船租赁或租赁该船舶的人。
(B)CA 政府 Code § 8670.3(t)(1)(B) 就设施而言,指拥有、拥有所有权权益或运营该设施的人。
(C)CA 政府 Code § 8670.3(t)(1)(C) 除(D)项另有规定外,就船舶或设施而言,如果所有权或控制权因破产、止赎、欠税、遗弃或类似方式转让给州或地方政府实体,则指在此之前立即拥有、持有所有权权益、运营或以其他方式控制该船舶或设施相关活动的人。
(D)CA 政府 Code § 8670.3(t)(1)(D) 获得船舶或设施所有权或控制权的州或地方政府实体,当该州或地方政府实体造成或促成了石油溢出或排放到州水域时。
(2)CA 政府 Code § 8670.3(t)(2) “所有者”或“运营者”不包括未参与船舶或设施管理,主要为保护其在该船舶或设施中的担保权益而持有所有权凭证的人。
(3)CA 政府 Code § 8670.3(t)(3) “运营者”不包括拥有设施所在土地或设施本身,但未参与设施运营的人。
(u)CA 政府 Code § 8670.3(u) “个人”指个人、信托、商号、股份公司或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公司、合伙企业和协会。“个人”还包括市、县、市县、区,以及州或其任何部门或机构,以及联邦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机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v)CA 政府 Code § 8670.3(v) “管道”指任何时候用于运输石油的管道。
(w)CA 政府 Code § 8670.3(w) “铁路”指铁路、铁路线、轨道车、机车车辆或列车。
(x)CA 政府 Code § 8670.3(x) “评级OSRO”指根据第8670.30条规定,已从行政官处获得满意评级的OSRO。
(y)CA 政府 Code § 8670.3(y) “可再生燃料”指任何由非石油可再生资源生产的、用作或可用作燃料的液体,或可与其他类型燃料混合的此类液体。可再生燃料包括可能含有高达5%石油产品的燃料。
(z)CA 政府 Code § 8670.3(z) “可再生燃料生产设施”指生产用于混合或运输的可再生燃料的设施。
(aa) “可再生燃料接收设施”指州内接收源自州外的可再生燃料的第一个接收点,通过铁路罐车、罐式卡车、管道或船舶接收可再生燃料的设施。可再生燃料接收设施可包括但不限于炼油厂、海运码头、铁路罐车至罐式卡车转运设施或其他储存和配送设施。
(ab) “响应工作”指按照《国家应急计划》、《加州溢油应急计划》或在行政官、美国环境保护局或美国海岸警卫队的指示下,为应对溢油或威胁溢油进入州水域而提供的照护、援助或建议。
(ac) “责任方”指以下任何一方:
(1)CA 政府 Code § 8670.3(ac)(1) 石油的所有者或运输者,或对石油承担责任的个人或实体。
(2)CA 政府 Code § 8670.3(ac)(2) 船舶或设施的所有者、运营者或承租人,或以光船租赁方式租用船舶或设施的人,或对船舶或设施承担责任的个人或实体。
(ad) “小型船只”指除油轮或油驳船外,长度小于20米的船只。
(ae) “小型船只加油码头”指主要向小型船只散装分发非持久性石油和少量容器装持久性润滑油的水边作业,并符合以下两项标准:
(1)CA 政府 Code § 8670.3(ae)(1) 任何单个储罐或储罐隔间内的储罐容量不超过20,000加仑。
(2)CA 政府 Code § 8670.3(ae)(2) 总可用储罐容量不超过75,000加仑。
(af) “小型海上加油设施”指以下任何一种:
(1)CA 政府 Code § 8670.3(af)(1) 移动转运装置。
(2)CA 政府 Code § 8670.3(af)(2) 非海运码头的固定设施,主要分发非持久性石油,可向小型船只分发少量持久性石油,并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A)CA 政府 Code § 8670.3(af)(2)(A) 任何单个储罐或储罐隔间内的储罐容量大于20,000加仑但不超过40,000加仑。
(B)CA 政府 Code § 8670.3(af)(2)(B) 总可用储罐容量不超过75,000加仑。
(C)CA 政府 Code § 8670.3(af)(2)(C) 在最近的12个月期间,水上石油转运的年吞吐量未超过3,000,000加仑。
(ag) “溢油”、“排放”或“石油泄漏”指未经联邦、州或地方政府实体授权,向州水域释放任何数量的石油。
(ah) “溢油管理团队”指负责管理溢油响应、围堵和清理部分或全部方面的人员和相关设备,采用事件指挥或统一指挥结构。
(ai) “油驳船”指载运商业数量石油作为货物,但未配备自航装置的船只。
(aj) “油轮”指为散装或商业数量石油运输而建造或改装的自航船只。
(ak) “油船”指油轮或油驳船。
(al) “船只”指任何类型的水上交通工具或船舶,包括为运输货物或人员而改装的、可在不同地点之间航行的所有结构。
(am) “载运石油作为次要货物的船只”指不以石油为主要货物,但以石油为货物的船只。行政官可通过法规规定最低石油量或其他标准。
(an) “州水域”指州界内的任何地表水,包括咸水、海水和淡水,但不包括地下水。
溢油应急 最佳可实现保护 最佳可实现技术
Section § 8670.4
本法律条款设立了一名负责溢油应急响应的管理员,该管理员将是渔业和野生动物部的一名首席副主任。州长负责任命这名管理员,其任期随州长意愿。但是,参议院必须就此任命提供建议并表示同意。州长还将依法决定该管理员的薪水。
溢油应急响应 首席副主任 渔业和野生动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