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670.5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个人或公司造成溢油事故,无论是否有过错,都应对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害承担全部责任。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例如自然灾害或战争行为,他们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过错的个人或公司也可以将其他责任方引入诉讼。他们有责任举证证明自己不负责任,并在适用情况下使用科学测试。

该法律允许对各种类型的损害进行赔偿,包括清理费用、财产损失、自然资源损失和商业收入损失。它不涵盖人身伤害或非正常死亡索赔,这些索赔将单独处理。连带责任适用,但这不排除对其他相关方提起诉讼。为溢油事故支付的款项不能减少对公共实体所欠的其他财务义务,例如租金或利润。

法律行动可由受影响方或州政府发起,但州政府不会代表要求其不采取行动的个人行事。该法律规定了处理溢油责任的定义和例外情况。

(a)CA 政府 Code § 8670.56(a) 如第8670.3条所定义,责任方应对任何受损方因溢油事故而遭受的任何损害承担绝对责任,不论过错。
(b)CA 政府 Code § 8670.56(b) 根据本条规定,责任方不对受损方因以下任何情况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1)CA 政府 Code § 8670.56(b)(1) 损害,但州或地方政府承担的清除费用除外,仅由任何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内战或叛乱,或由无法预料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具有特殊、不可避免和不可抗拒性质的不可抗力事件造成,且无法通过尽职注意或预见而预防或避免的。
(2)CA 政府 Code § 8670.56(b)(2) 仅由该受损方的过失或故意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害。
(3)CA 政府 Code § 8670.56(b)(3) 仅由第三方(非被告或被告的代理人或雇员)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
(4)CA 政府 Code § 8670.56(b)(4) 非责任方造成的自然渗漏。
(5)CA 政府 Code § 8670.56(b)(5) 来自私人游艇或船只的石油或天然气排放或泄漏。
(6)CA 政府 Code § 8670.56(b)(6) 源于或由经州或联邦许可授权的排放造成的损害。
(c)Copy CA 政府 Code § 8670.56(c)
(b)Copy CA 政府 Code § 8670.56(c)(b)款规定的抗辩不适用于未遵守第8670.25、8670.25.5、8670.27和8670.62条规定的责任方。
(d)CA 政府 Code § 8670.56(d) 经一方当事人(根据本条被视为责任方)提出动议并充分举证,法院应将任何其他可能根据本条规定成为责任方的当事人列为共同诉讼方。
(e)CA 政府 Code § 8670.56(e) 在确定一方当事人是否为本条规定的责任方时,法院应考虑化学或其他科学测试的结果,以确定被告生产、排放或控制的石油或其他物质是否与造成受损方损害的石油或其他物质相符。被告应承担提供造成损害的物质样本以及被告负责的物质样本测试结果的举证责任,除非因无法获得测试样本或该物质尚未开发出可靠测试方法而无法进行测试。应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任何其他当事人应提供其拥有或控制的石油或其他物质样本以供测试。
(f)CA 政府 Code § 8670.56(f) 法院可判给胜诉原告合理的诉讼费用、律师费以及必要的专家证人费用。如果法院认定原告根据本条规定提起或进行诉讼是出于恶意或仅为骚扰被告的目的,法院可判给胜诉被告合理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
(g)CA 政府 Code § 8670.56(g) 本条不禁止任何人根据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或原则(包括但不限于普通法)提起因石油或勘探造成的损害赔偿诉讼。但是,对于受损方已根据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或原则获得赔偿的损失或损害,不得根据本条规定再次判给赔偿。(b)款不为根据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或原则(包括但不限于普通法)提起的诉讼创设本不具备的抗辩。
(h)CA 政府 Code § 8670.56(h) 责任方根据本条规定应承担责任的损害包括以下各项:
(1)CA 政府 Code § 8670.56(h)(1) 所有应对、围堵、清理、清除和处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加州溢油应急计划产生的监测和管理费用,或根据行政长官指示采取的行动。
(2)CA 政府 Code § 8670.56(h)(2) 对不动产或动产的损害,或因不动产或动产的毁坏或损害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任何对财产拥有所有权或租赁权益的索赔人均可追偿。
(3)CA 政府 Code § 8670.56(h)(3) 对自然资源的损害、毁坏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恢复野生动物、栖息地和其他资源的合理费用,以及在由州、县、市或区提起的诉讼中评估该损害、毁坏或损失的合理费用。自然资源损失的损害赔偿可通过任何合理方法确定,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恢复损失资源的成本进行确定。
(4)CA 政府 Code § 8670.56(h)(4) 自然资源维持生计用途的损失,任何使用已受损、毁坏或损失的自然资源以维持生计的索赔人均可追偿。
(5)CA 政府 Code § 8670.56(h)(5) 因不动产、动产或自然资源的损害、毁坏、灭失或使用受损而造成的税收、特许权使用费、租金或净利润分成损失。
(6)CA 政府 Code § 8670.56(h)(6) 因不动产、动产或自然资源的损害、毁坏或灭失而造成的利润损失或盈利能力受损,任何索赔人,如果其至少25%的收入来源于利用该财产或自然资源的活动,或者,如果这些活动具有季节性,则为其在适用季节收入的25%,均可追偿。
(7)CA 政府 Code § 8670.56(h)(7) 在由州、县、市或区提起的诉讼中,自然资源、公共海滩以及其他公共资源或设施的使用和享用损失。
(i)CA 政府 Code § 8670.56(i) 除《民法典》第1431.2条另有规定外,本条规定的责任应为连带责任。但是,本条不排除责任方因代位求偿或其他原因而已经拥有或可能拥有的针对某人的诉讼请求。
(j)CA 政府 Code § 8670.56(j) 本条不适用于人身伤害或非正常死亡损害赔偿请求,且不限制任何人根据任何法律规定或原则提起人身伤害或非正常死亡诉讼的权利。
(k)CA 政府 Code § 8670.56(k) 责任方为承担因石油排放而产生的责任所支付的款项,无论是根据本分部还是任何其他联邦、州或地方法律规定,均不得从欠美国、州或任何其他公共实体的特许权使用费、租金或净利润中扣除。
(l)CA 政府 Code § 8670.56(l) 个人或公共实体根据本条可能对责任方提起的诉讼,可由该个人或实体直接提起,或由州代表该个人或实体提起。 但是,如果私人个人或实体请求州不提起该诉讼,州不得代表该私人个人或实体提起诉讼。
(m)CA 政府 Code § 8670.56(m) 就本条而言,“船舶”指《港口和航运法典》第21条所定义的船舶。

Section § 8670.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为应对溢油事件的个人和组织提供了有限的法律保护(即豁免),前提是他们善意行事。然而,应急人员不能忽视清理过程中的官方指示,如果他们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这项保护将不适用。责任方,例如泄漏石油设施的所有者,仍需对与溢油相关的所有损害承担全部责任。

如果没有责任方,或者责任方无法或不愿采取行动,州行政官会确保签订合同以充分处理溢油事件。这些合同确保应急工作迅速有效,并享有最低限度的豁免。例外情况允许有限的豁免期,并且如果溢油情况仍然严重且没有其他合格方可以接管,豁免期可能会继续。

最后,不经常从事溢油业务的应急人员,例如野生动物康复者或渔民,享有更广泛的豁免,且不受通常的时间限制。

(a)Copy CA 政府 Code § 8670.56(a)
(1)Copy CA 政府 Code § 8670.56(a)(1) 除分节 (b) 和 (d) 另有规定并受分节 (c) 约束外,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溢油应急组织、其代理人、分包商或雇员,不应根据本章或州法律对任何人因在应急工作中善意采取或未采取行动而产生的费用、损害或其他索赔或开支承担责任。
(2)CA 政府 Code § 8670.56(a)(2) 本节规定的有限豁免不适用于与以下规定不符的任何应急工作:
(A)CA 政府 Code § 8670.56(a)(2)(A) 统一指挥部的指示,该指挥部至少由海岸警卫队和行政官组成。
(B)CA 政府 Code § 8670.56(a)(2)(B) 在没有统一指挥部的情况下,行政官根据第 8670.27 节发出的指示。
(C)CA 政府 Code § 8670.56(a)(2)(C) 在没有根据分段 (A) 或 (B) 发出指示的情况下,根据本分部实施的适用溢油应急预案。
(3)CA 政府 Code § 8670.56(a)(3) 本节不以任何方式或方面影响或损害针对溢油、溢出油或溢油船舶、码头、管道或设施的任何责任方或各方的诉因或任何责任。责任方或各方仍应对因溢油而产生的所有损害承担责任,包括因不当执行的应急工作而产生的损害,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b)CA 政府 Code § 8670.56(b) 本节不以任何方式或方面影响或损害针对溢油责任方或各方,或责任方的代理人、雇员或分包商的任何诉因或任何责任,但根据分节 (a) 因应急工作而获得豁免的人员,以及针对溢出油或溢油船舶、码头、管道或设施的责任除外。
(c)CA 政府 Code § 8670.56(c) 责任方或各方应受以下两项规定约束:
(1)CA 政府 Code § 8670.56(c)(1) 尽管有第 8670.56.5 节分节 (b) 或 (i) 或任何其他法律的规定,仍应对其代理人、雇员、分包商或其作为成员或与其签订合同或其他安排以清理其溢油的溢油应急组织的应急工作,根据第 8670.56.5 节分节 (h) 产生的所有损害承担严格的连带责任,除非其对原始溢油有抗辩理由。
(2)CA 政府 Code § 8670.56(c)(2) 对除第 (1) 段规定的人员以外的任何人员的应急工作所产生的所有损害,仍承担严格责任。
(d)CA 政府 Code § 8670.56(d) 本节不豁免溢油应急组织或任何其他人因与应急工作相关的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而承担的责任。
(e)CA 政府 Code § 8670.56(e) 本节不适用于任何人身伤害或非正常死亡诉讼。
(f)CA 政府 Code § 8670.56(f) [保留]
(g)CA 政府 Code § 8670.56(g) 除责任方外,作为溢油应急组织的成员本身不应成为因溢油应急组织的应急工作而产生责任的理由。
(h)CA 政府 Code § 8670.56(h) 就本节而言,应存在一项可反驳的推定,即分节 (a) 中所述的行为或不作为是善意进行的。
(i)CA 政府 Code § 8670.56(i) 在根据分节 (a) 授予豁免且责任方不承担责任、不对他人造成的非经济损害承担责任,或部分或完全资不抵债的任何情况下,第 7 条(自第 8670.46 节起)规定的基金应根据其条款,偿付任何受害人的索赔,而根据本节获得豁免的人员原本应对此承担责任。
(j)Copy CA 政府 Code § 8670.56(j)
(1)Copy CA 政府 Code § 8670.56(j)(1) 本节授予的豁免权仅适用于在行政官证明已与合格且负责任的人员签订合同,以确保对可能发生在本州水域的任何可预见的溢油事件作出充分和迅速的应对后所采取的应对工作,前提是责任方 (A) 无法确定或 (B) 无法或不愿以充分和及时的方式应对、控制和清理溢油。在协商这些合同时,行政官应在最大可行范围内,采购那些愿意在没有或较少于本节授予的豁免权(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大于本节授予的豁免权)的情况下应对溢油事件的人员的服务。行政官应每年作出本款要求的证明。经证明后,本节授予的豁免权应适用于该证明所适用的日历年内所采取的所有应对工作。在没有本款要求的证明的情况下,本节授予的豁免权不适用于任何人在本州水域所采取的任何应对工作。
(2)CA 政府 Code § 8670.56(j)(2) 除第 (1) 款所述的协商合同的权力外,行政官还可以与合格且财务负责的人员协商并签订赔偿协议,以应对可能发生在本州水域的溢油事件,前提是责任方 (A) 无法确定或 (B) 无法或不愿以充分和及时的方式应对、控制和清理溢油。
(3)CA 政府 Code § 8670.56(j)(3) 行政官可以对应对承包商进行赔偿,赔偿范围包括 (A) 因应对工作(本节授予的豁免权原本适用于该应对工作)而通过和解或判决应支付的所有损害赔偿,以及 (B) 应对方产生的合理相关的法律费用和开支,但赔偿仅适用于在本款授权的合同谈判所产生的任何豁免权到期后所采取的应对工作。在协商这些合同时,行政官应在最大可行范围内,采购那些愿意在没有或尽可能少的赔偿权的情况下应对溢油事件的人员的服务。所有赔偿均应由行政官从溢油应对信托基金中支付。
(4)Copy CA 政府 Code § 8670.56(j)(4)
(A)Copy CA 政府 Code § 8670.56(j)(4)(A) 本节要求的合同,以及行政官为应对、控制或清理现有溢油或应对迫在眉睫的溢油威胁而签订的任何其他合同,其付款将从根据第 8670.46 节设立的溢油应对信托基金中支付,这些合同应豁免于《公共合同法典》第 2 部分(自第 10100 节起)第 2 编和《军事和退伍军人法典》第 4 编第 6 章第 6 条(自第 999 节起)的规定。
(B)Copy CA 政府 Code § 8670.56(j)(4)(A)(B)
(A)Copy CA 政府 Code § 8670.56(j)(4)(A)(B)(A) 项中规定的豁免仅适用于每年累计使用服务期限少于 90 天的合同。
(C)CA 政府 Code § 8670.56(j)(4)(A)(C) 本款不应解释为限制行政官行使根据第 8670.62 节 (c) 款授予的紧急权力,包括签订豁免于总务部批准的紧急合同的权力。
(k)Copy CA 政府 Code § 8670.56(k)
(1)Copy CA 政府 Code § 8670.56(k)(1) 对于经常从事溢油应对业务的人员,本节授予的豁免权不适用于该人员应对工作开始之日起 60 天后发生的任何应对工作。
(2)CA 政府 Code § 8670.56(k)(2) 尽管有第 (1) 款的限制,行政官在作出以下所有认定后,可以延长本节授予的豁免权适用于应对工作的期限,但不得超过 30 天:
(A)CA 政府 Code § 8670.56(k)(2)(A) 由于围堵和稳定不充分或不完全,溢油规模极有可能显著扩大,并 (i) 威胁先前未受污染的资源,(ii) 威胁已受污染的资源遭受大量额外污染,或 (iii) 以其他方式危及公众健康和安全或损害环境。
(B)CA 政府 Code § 8670.56(k)(2)(B) 剩余工作性质困难或危险,延长豁免权明显符合公共利益。
(C)CA 政府 Code § 8670.56(k)(2)(C) 没有其他合格且财务负责的承包商愿意在没有豁免权或较少豁免权(如合同协商所定)的情况下完成应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