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利福尼亚州灾害援助法案向地方机构拨款
Section § 8685
本法律规定了主任如何分配资金,用于支付在获得公共教育总监批准后的特定项目费用。这些项目与灾害响应和恢复有关。学校在获得资金前需要对其申请进行审查和批准。这些资金可供地方机构在紧急状态期间用于各种费用,例如人员、设备、物资、修复或重建受损设施,以及临时住房的场地准备。它还包括联邦灾害援助资金的配套费用,以及主任认为必要的其他开支。
Section § 8685.2
Section § 8685.4
这项法律规定,地方机构必须在宣布地方紧急情况后的60天内申请州政府的资金援助。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延长提交申请的时间。在提供任何资金援助之前,州机构必须在地方机构提交申请后的60天内调查提议的工作并估算其费用,除非因灾害重演或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况而延长时限。行政延误不被视为特殊情况。如果州机构未及时报告且局长未延长截止日期,局长可以自行完成调查并收回为此目的分配的资金。
Section § 8685.6
这项法律规定,在地方机构书面同意项目提案和费用分摊之前,项目不会获得资金。提案必须明确说明工作将由地方机构还是州机构负责完成,这取决于具体职责划分。提案还应概述资金的管理方式,并确保项目能够完成以及资金得到正确使用。
Section § 8685.7
Section § 8685.9
Section § 8686
本节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政府可以为与灾害相关的项目提供多少财政援助的规则。通常情况下,州政府将承担这些项目合格成本的最高75%。然而,对于洛马普列塔地震以及影响加州的各种火灾和风暴等特定历史灾害,州政府可以承担高达100%的成本。对于未来联邦宣布的灾害,州政府只有在联邦机构也同意承担其相应份额的成本时,才会增加其承担的份额。法律还规定,如果州政府的拨款低于2,500美元,则不会资助该项目。
Section § 8686.1
Section § 8686.2
如果联邦政府为一个项目提供救灾资金,这些资金将从项目的总成本中扣除,以决定州和地方机构应承担多少费用。联邦资金不必存入州财政部。相反,如果州官员相信联邦资金将可用于支付工程费用或支付给州,他们就可以批准项目启动。
Section § 8686.3
这项法律要求地方机构尽力争取其项目获得最多的联邦资金。州政府不会提供额外资金来弥补本可从联邦渠道获得的资金。如果地方机构未能申请联邦灾害救济资金,州政府的出资额将减少,减少金额等于他们本可从联邦获得的金额。一旦地方机构申请联邦资金,州主管会告知他们有哪些州资金可用。
Section § 8686.4
这项法律解释说,当一个设施受损或被毁时,如果地方机构和州主管都认为用一个更适合当前和未来需求的设施来替换它会更好,那么他们就可以这样做。但是,如果新设施的成本比修复旧设施更高,地方机构必须承担额外的费用。州的资金只覆盖按照最新建筑规范和标准将设施恢复到原有状态所需的费用。
此外,如果在州长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区域,存在成本效益高且能显著降低未来风险的预防策略,主管有权批准实施这些策略。
Section § 8686.8
这项法律允许主管决定地方机构是否因资金有限而无法满足项目的财务要求。如果是这种情况,并且没有违反宪法规定,州政府可以借钱给他们完成项目。但是,该机构必须通过协议规定的延期付款方式偿还,确保在10年内全额还清。这些付款将包括一笔额外费用,该费用基于州政府如果投资了所借款项本可以获得的收益。
Section § 8687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地方机构的延期付款应如何管理。这些付款必须来自该机构的当期收入。然而,如果资金不足,州局长可以指示州审计长从该机构应从州获得的款项中扣留资金,例如来自机动车牌照费基金的款项,以弥补任何付款不足。这些被扣留的款项将记回州的贷款基金。
Section § 8687.2
Section § 8687.7
本法律部分解释了紧急服务办公室 (OES) 如何帮助社区从州长宣布的紧急情况中恢复。它描述了一个社区恢复的示范流程,其中包括OES的角色和程序。这可能涉及提供各种支持服务,如直接援助、危机咨询和临时设施。鼓励OES与地方、州和联邦机构以及私人团体和非营利组织合作,以加强恢复工作。该示范流程应具有适应性并支持地方恢复工作,在需要时进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