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68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主任如何分配资金,用于支付在获得公共教育总监批准后的特定项目费用。这些项目与灾害响应和恢复有关。学校在获得资金前需要对其申请进行审查和批准。这些资金可供地方机构在紧急状态期间用于各种费用,例如人员、设备、物资、修复或重建受损设施,以及临时住房的场地准备。它还包括联邦灾害援助资金的配套费用,以及主任认为必要的其他开支。

从为此目的拨款中,并受本条规定的条件约束,主任应拨付资金,用于支付第8680.4节所定义的一个或多个项目的费用。学区提交的申请应提交给公共教育总监,供审查和批准,依照紧急服务办公室制定的指示或规定,在主任拨付资金之前。
为本章目的拨款可用于为以下地方机构和州成本提供财政援助:
(a)CA 政府 Code § 8685(a) 地方机构人员成本、设备成本,以及在灾害响应活动中使用的物资和材料成本,因州长宣布的紧急状态而产生,不包括从事紧急工作活动的员工的正常小时工资成本。
(b)CA 政府 Code § 8685(b) 修复、恢复、重建或更换属于地方机构的设施,这些设施因第8680.3节所定义的灾害而受损。根据第8686.4节(b)款执行的减灾措施应符合本章规定的资助条件。
(c)CA 政府 Code § 8685(c) 用于联邦灾害援助计划下要求的成本分摊的配套资金援助,如本法案另有规定符合条件。
(d)CA 政府 Code § 8685(d) 间接行政成本以及主任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援助。
(e)CA 政府 Code § 8685(e) 由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提供和运营的移动房屋、旅行拖车和其他预制住房单元的必要场地准备成本。

Section § 8685.2

Explanation
如果地方机构在灾害发生后10天内宣布地方紧急状态,并且该宣布获得主管批准,或者是在州长宣布全州紧急状态之后,那么该地方机构就可以获得项目资金。此外,立法机关必须为此目的预留了资金。

Section § 868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地方机构必须在宣布地方紧急情况后的60天内申请州政府的资金援助。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延长提交申请的时间。在提供任何资金援助之前,州机构必须在地方机构提交申请后的60天内调查提议的工作并估算其费用,除非因灾害重演或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况而延长时限。行政延误不被视为特殊情况。如果州机构未及时报告且局长未延长截止日期,局长可以自行完成调查并收回为此目的分配的资金。

地方机构应在宣布地方紧急状态之日起60天内向局长申请州财政援助。局长仅可在特殊情况下延长此申请的提交时限。在州机构应局长要求,首先对拟议工作进行调查并报告,估算工作费用,并在地方机构提出申请之日起60天内向局长提交报告之前,不得提供任何财政援助,除非局长因特殊情况延长时限。工作费用估算可包括地方机构在估算之前为该工作所做的支出。如果报告的州机构未能在60天内报告其调查结果,且局长未延长时限,则局长可完成调查并收回分配给该州机构用于调查余额的按比例金额。“特殊情况”,如上文所述,是指因灾害重现、一年内持续恶劣天气或其他申请人无法控制的情况而导致的不可避免的延误。因行政程序造成的延误不属于值得延长时限的特殊情况。

Section § 868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地方机构书面同意项目提案和费用分摊之前,项目不会获得资金。提案必须明确说明工作将由地方机构还是州机构负责完成,这取决于具体职责划分。提案还应概述资金的管理方式,并确保项目能够完成以及资金得到正确使用。

在地方机构以主管规定的形式书面表示接受项目提案及相关费用分摊之前,不得为项目拨款。项目提案应规定由地方机构执行工作,或在地方机构和相关州机构确定该工作应由州机构执行的情况下,由负责该项工作的州机构执行。项目提案还应规定拨付资金和地方机构提供的配套资金的管理方法。提案还应包含其他被认为必要的条款,以确保项目所含工作的完成以及按照本条规定正确使用资金。

Section § 8685.7

Explanation
当州政府机构为地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双方必须签订书面协议,并遵守《州合同法》。如果工作由地方机构自己完成,则必须遵守其自身的规定以及所有适用的州和联邦法律。州政府及其雇员对地方机构完成的工作不承担责任。

Section § 8685.8

Explanation
加州的地方机构可以根据主任设定的指导方针,提前获得州政府分摊份额的最高90%来启动项目。

Section § 8685.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州政府可以为符合条件的地方项目支付高达 (75)% 的费用。但是,如果地方区域根据联邦指导方针制定了具体的灾害减灾计划,州政府可能会支付超过 (75)% 的费用。这是为了鼓励地方进行防灾规划。

Section § 8686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政府可以为与灾害相关的项目提供多少财政援助的规则。通常情况下,州政府将承担这些项目合格成本的最高75%。然而,对于洛马普列塔地震以及影响加州的各种火灾和风暴等特定历史灾害,州政府可以承担高达100%的成本。对于未来联邦宣布的灾害,州政府只有在联邦机构也同意承担其相应份额的成本时,才会增加其承担的份额。法律还规定,如果州政府的拨款低于2,500美元,则不会资助该项目。

(a)CA 政府 Code § 8686(a) 对于任何合格项目,州政府承担的份额不得超过州政府合格总成本的75%。
(b)CA 政府 Code § 8686(b) 尽管有(a)款规定,与下列事件相关的州政府合格总成本,州政府承担的份额可高达100%:
(1)CA 政府 Code § 8686(b)(1) 1989年10月17日的洛马普列塔地震。
(2)CA 政府 Code § 8686(b)(2) 1991年10月20日的东湾大火。
(3)CA 政府 Code § 8686(b)(3) 1993年10月1日至1993年11月30日(含首尾两日)在南加州发生的火灾。
(4)CA 政府 Code § 8686(b)(4) 1994年1月17日的北岭地震。
(5)CA 政府 Code § 8686(b)(5) 根据本州与美国之间关于联邦财政援助的协议所规定,于1995年1月3日和1995年2月13日开始的期间内在加州发生的风暴。
(6)CA 政府 Code § 8686(b)(6) 根据本州与美国之间关于联邦财政援助的协议所规定,于1996年12月和1997年1月初在加州发生的风暴。
(7)CA 政府 Code § 8686(b)(7) 根据本州与美国之间关于联邦财政援助的协议所规定,于1998年2月1日至1998年4月30日(含首尾两日)发生的冬季风暴和洪水。
(8)CA 政府 Code § 8686(b)(8) 根据本州与美国之间关于联邦财政援助的协议所规定,于2003年10月21日开始在南加州发生的野火。
(9)CA 政府 Code § 8686(b)(9) 根据本州与美国之间关于联邦财政援助的协议所规定,于2003年12月22日的圣西缅地震。
(10)CA 政府 Code § 8686(b)(10) 根据本州与美国之间关于联邦财政援助的协议所规定,于2004年12月27日至2005年1月11日(含首尾两日)在南加州发生的严重风暴、洪水、泥石流和山体滑坡。
(11)CA 政府 Code § 8686(b)(11) 根据本州与美国之间关于联邦财政援助的协议所规定,于2005年2月16日至2月23日(含首尾两日)期间在南加州发生的严重风暴、洪水、山体滑坡以及泥石流和碎屑流。
(12)CA 政府 Code § 8686(b)(12) 根据本州与美国之间关于联邦财政援助的协议所规定,于2005年12月17日至2006年1月3日(含首尾两日)期间在北加州发生的严重风暴、洪水、泥石流和山体滑坡。
(13)CA 政府 Code § 8686(b)(13) 根据本州与美国之间关于联邦财政援助的协议所规定,于2006年3月29日至2006年4月16日(含首尾两日)期间在北加州和中加州发生的严重风暴和洪水。
(c)CA 政府 Code § 8686(c) 对于1995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且立法机关已在(b)款中指定的任何联邦宣布的灾害,在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或其他适用的联邦机构已批准联邦分摊的成本的情况下,州政府应承担(b)款中规定的增加的份额。
(d)CA 政府 Code § 8686(d) 根据本节规定,对于任何导致州政府承担的份额少于两千五百美元(2,500美元)的项目申请,州政府不予拨款。

Section § 868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将承担2004年6月圣华金县中河堤坝决口事件中,州政府符合条件的全部费用,最高可达100%。这一安排仅在联邦政府(通过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或其他机构)同意承担其相应费用份额的情况下适用。此外,如果某个项目导致州政府支付的金额低于2500美元,州政府将不会为其提供资金。

Section § 8686.2

Explanation

如果联邦政府为一个项目提供救灾资金,这些资金将从项目的总成本中扣除,以决定州和地方机构应承担多少费用。联邦资金不必存入州财政部。相反,如果州官员相信联邦资金将可用于支付工程费用或支付给州,他们就可以批准项目启动。

当美国或其任何机构为项目成本的任何部分提供救灾资金时,所提供的金额应从项目成本中扣除,以确定根据第8686条由州分配的金额和由地方机构分摊的金额。不要求将联邦来源提供的救灾资金存入州财政部,但如果州资金可用,秘书应在主任收到其认为足够的保证,即联邦救灾配套资金将可用于工程支出,或支付给州以完成该工程时,授权工程开工。

Section § 868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地方机构尽力争取其项目获得最多的联邦资金。州政府不会提供额外资金来弥补本可从联邦渠道获得的资金。如果地方机构未能申请联邦灾害救济资金,州政府的出资额将减少,减少金额等于他们本可从联邦获得的金额。一旦地方机构申请联邦资金,州主管会告知他们有哪些州资金可用。

地方机构应努力争取在项目资助中获得最大程度的联邦参与。本章项下拨付的资金不得用于取代在无州财政救济情况下本可获得的联邦资金。州政府根据 Section 8686 确定的对此类项目的出资额将减少,减少金额等于地方机构若已申请该资金并按照联邦要求执行了符合条件的项目,本可从联邦灾害救济来源获得的金额。当地方机构申请联邦灾害救济资金时,主管应告知该机构可用的州资金。

Section § 868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当一个设施受损或被毁时,如果地方机构和州主管都认为用一个更适合当前和未来需求的设施来替换它会更好,那么他们就可以这样做。但是,如果新设施的成本比修复旧设施更高,地方机构必须承担额外的费用。州的资金只覆盖按照最新建筑规范和标准将设施恢复到原有状态所需的费用。

此外,如果在州长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区域,存在成本效益高且能显著降低未来风险的预防策略,主管有权批准实施这些策略。

(a)CA 政府 Code § 8686.4(a) 当地方机构和主管认定,对于项目而言,通过更换受损或被毁设施以使其更能充分满足当前和未来的公共需求,比仅仅修复或恢复受损或被毁设施更能更好地服务于公众和州的利益时,主管应授权进行更换,包括在公共建筑的情况下,增加被更换建筑的建筑面积,但设施改进的费用,如果超出修复或恢复受损或被毁设施的费用,应由地方机构承担和出资,且超出部分费用应在确定州拨款金额时予以排除。州的拨款不应超过根据灾害发生前设施原有设计,并符合现行法规、规范和标准恢复每个设施的净成本。
(b)CA 政府 Code § 8686.4(b) 尽管有 (a) 款规定,当主管认定在州长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任何区域存在成本效益高且能大幅降低未来损害、困难、损失或痛苦风险的缓解措施时,主管可以授权实施这些措施。

Section § 8686.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主管决定地方机构是否因资金有限而无法满足项目的财务要求。如果是这种情况,并且没有违反宪法规定,州政府可以借钱给他们完成项目。但是,该机构必须通过协议规定的延期付款方式偿还,确保在10年内全额还清。这些付款将包括一笔额外费用,该费用基于州政府如果投资了所借款项本可以获得的收益。

如果主管认定地方机构在财务上无法满足第8686条规定的配套要求,或无法根据第8686.4条为设施更换提供资金,主管可以,如果该贷款不会导致违反《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六条第18款,并且动用为本章目的提供的任何州资金,出借资金,用于完成一个或多个项目。地方机构应被主管要求通过延期付款方式履行其出资义务。延期付款应按照与申请相关的协议中规定的金额和时间进行,但无论如何应在10年内全额偿还,并应包括一项由主管确定的费用,该费用由其估算,应等于州将所贷款项总额按贷款当日州合法投资的现行利率进行投资所能获得的收入。

Section § 868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地方机构的延期付款应如何管理。这些付款必须来自该机构的当期收入。然而,如果资金不足,州局长可以指示州审计长从该机构应从州获得的款项中扣留资金,例如来自机动车牌照费基金的款项,以弥补任何付款不足。这些被扣留的款项将记回州的贷款基金。

地方机构根据第8686.8条进行的延期付款应由该机构:
(a)CA 政府 Code § 8687(a) 从地方机构的当期收入中支付。
(b)CA 政府 Code § 8687(b) 如果市、县或市县的当期收入不足以使该机构支付款项,局长可以命令州审计长从地方机构应从州获得的资金中扣留款项,包括,对于《车辆法典》第590条和第592条所定义的街道和公路项目,从机动车牌照费基金中扣留,以弥补不足所需的范围。
这些款项应记入州财政部中提供贷款的基金。

Section § 8687.2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如果地方机构因灾害支出耗尽财政资源而无力承担公共设施项目的配套资金要求,主管可以免除该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主管可以根据该机构的财务状况和项目的公共利益,资助整个项目或其中一部分。联邦来源的捐助将从资金中扣除。

Section § 8687.4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的地方机构因为将所有资金用于应对灾害而无力承担某个项目,州局长可以提供资金来支付必要的项目成本。

Section § 8687.6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县在灾害后需要出资,它出资的金额不能少于它前一年获得的资金,具体金额参照另一项与街道和公路资金相关的特定条款。

Section § 8687.7

Explanation

本法律部分解释了紧急服务办公室 (OES) 如何帮助社区从州长宣布的紧急情况中恢复。它描述了一个社区恢复的示范流程,其中包括OES的角色和程序。这可能涉及提供各种支持服务,如直接援助、危机咨询和临时设施。鼓励OES与地方、州和联邦机构以及私人团体和非营利组织合作,以加强恢复工作。该示范流程应具有适应性并支持地方恢复工作,在需要时进行补充。

(a)CA 政府 Code § 8687.7(a) 本节所用下列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1)CA 政府 Code § 8687.7(a)(1) “机构”或“办公室”指紧急服务办公室。
(2)CA 政府 Code § 8687.7(a)(2) “社区”指受州长宣布的紧急情况影响的地理区域,包括一个或多个地方机构的管辖范围。
(3)CA 政府 Code § 8687.7(a)(3) “社区恢复伙伴”指地方、州和联邦机构、私人非营利组织、非政府机构、信仰团体组织以及其他私营实体。
(b)CA 政府 Code § 8687.7(b) 办公室可以建立一个示范流程,以协助社区从州长宣布的紧急情况中恢复。该示范流程可包括以下内容:
(1)CA 政府 Code § 8687.7(b)(1) 办公室在社区恢复过程中的作用。
(2)CA 政府 Code § 8687.7(b)(2) 办公室在州长宣布紧急状态后尽快派代表到现场的程序。
(3)CA 政府 Code § 8687.7(b)(3) 办公室促进临时服务使用的作用,包括但不限于对个人、家庭和企业的直接援助、危机咨询、灾害失业援助、食品和衣物券、通信系统、个人身份证明文件的更换、饮用水供应、住房、农业服务援助、税收减免、保险和法律服务。
(4)CA 政府 Code § 8687.7(b)(4) 办公室促进临时设施建立的作用,包括地方援助中心、淋浴和卫生设施以及临时行政办公室。
(5)CA 政府 Code § 8687.7(b)(5) 鼓励非政府组织参与社区恢复过程的措施,以补充联邦或地方机构开展的恢复活动。
(6)CA 政府 Code § 8687.7(b)(6) 办公室可将该示范流程提交给标准化应急管理系统 (SEMS) 咨询委员会或任何其他其认为适当的咨询委员会进行审查和修改。
(7)CA 政府 Code § 8687.7(b)(7)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该示范流程应协助和补充地方程序。该示范流程应允许办公室在需要但地方机构无法提供援助时,提供额外援助。

Section § 8687.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灾后如何评估一个县用于公路工程的财政资源。在检查一个县是否需要更多资金时,局长必须查看该县是否已征收用于道路工程的最高财产税。如果该县没有使用最高税率,他们获得的资金将根据其当前税收收入与按最高税率可能获得的收入之间的差额而减少。在此评估中,该县用于道路的全部税收收入也一并考虑。

Section § 8687.9

Explanation
当地方政府因紧急情况获得资金或财政帮助时,他们不必遵守《劳动法》第1782条中关于谁可以获得援助的常规规定。这意味着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及时援助,获得此类帮助的正常限制将被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