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积分总则
Section § 20890
这项法律允许过去被归类为“杂项服务”的工作重新分类为“本地安全服务”。这种改变需要满足三个条件:雇员仍在提供原始服务的同一机构工作,该职位已被正式更改为“本地安全”角色,并且雇员在该机构已经拥有一些本地安全服务积分。
Section § 20890.1
这项法律解释了过去作为县级执法人员的工作如何能被算作地方治安官的经验。要实现这种转换,必须满足三个条件。首先,该职位需要根据某些规定被更改为地方治安官职位。其次,这项工作必须是由仍在为提供县级执法人员服务的同一机构工作的雇员完成的。第三,该人员还需要在该机构有其他地方治安官的服务时间。
Section § 20890.2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公路巡逻局的雇员在过去作为学生在该局培训学校工作的时间,可以被重新归类为“巡逻队员服务”,这通常对退休福利更有利。这种转换需要满足几个条件:该雇员目前仍在公路巡逻局工作,已经拥有巡逻队员服务积分,并且在收到委员会通知后的90天内,没有选择将其学生培训服务保留为“杂项服务”。公路巡逻局有责任按照委员会规定的方式,通知委员会哪些雇员符合这项服务转换的资格。
Section § 2089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个特定州政府职位的人员转变为巡逻警员、安全官员、治安官或消防员,某些就业规定将不适用。但前提是他们选择偿还部分退休金。如果他们之前从退休基金中提取过钱,他们可以选择将其连同利息一并存回。他们还可以选择根据另一项规定,将他们本应向退休基金缴纳的款项(包括利息)存入。
Section § 20893
Section § 20894
本法律条款规定,您不能同时在多个由公共资金支持的退休系统中,就相同的工作获得抵免。但是,您可以同时参与公共退休计划和递延补偿计划,例如那些遵循特定税法规定(401(k)或401(a))的计划。
此外,如果主要计划是雇主提供的主要计划,补充计划已获得美国国税局批准,并且同时参与两者不会影响您的福利,那么您可以同时参与主要和补充固定收益计划。本法律还为加利福尼亚国民警卫队成员购买回服务时间以避免重复抵免问题提供了例外。
Section § 20895
这项法律规定,适用于县退休系统成员的相同权利和限制,也适用于大学退休系统成员,如果他们是在1963年10月1日之后加入,并在90天内完成了工作转换。这项法律只有在加利福尼亚大学同意在相同条件下提供类似福利后才会生效。此外,对于在该日期之后开始大学或与系统相关工作的人,这项法律将取代其他章节中任何冲突的规定。
Section § 20896
如果某人有20年或以上现役军龄并因此领取退休金,那么这笔服役将被视为在公共退休系统中获得了积分。但是,如果一个人的军事退休金是来自现役和预备役混合服役,并且只能在达到特定年龄时才能领取,那么这不被视为在公共退休系统中的积分。
Section § 20897
如果某人正在从军队领取残疾退休金,即使他们服役时间不长,这仍算作军事退休金。但是,如果他们只是从退伍军人事务部领取残疾赔偿金,而不是从军队本身领取,这就不算作军事退休金。
Section § 20899.5
这项法律规定,市、县或市县合一的政府中的选举产生的官员,如果获得服务年限积分或缴款违反了其他条款(第23007.5、34095或50033条)中列出的具体禁止规定,则不能获得这些积分或缴款。但是,它允许这些官员根据另一条款(第20909条)购买服务年限积分。
Section § 20900
这项法律允许自1976年1月1日起兼职工作的某些州立教师和学术人员,在计算退休福利时,被视为全职工作。要符合资格,雇员和雇主都必须同意按照雇员全职工作的标准向退休基金缴费。此选项仅适用于符合特定《教育法典》标准的加州州立大学学术雇员、学区持证雇员或社区学院区学术雇员。雇员必须年龄在70岁以下,并且最多可以参与五年。雇主需要保存详细记录,以识别这些兼职雇员。
Section § 20901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州长通过给予州雇员额外两年的服务年限,来鼓励他们提前退休。当确定这种退休对州有利且能节省成本时,此选项才可用。要符合条件,雇员必须在州长命令规定的特定期限内退休。雇用这些退休人员的部门必须将额外服务年限的成本差额支付到退休基金中。然而,并非所有雇员都能享受此福利,例如那些从州政府工作获得失业金的,或者没有这项额外服务年限就无法退休的雇员。如果雇员在享受此福利退休后重新工作,他们将失去额外增加的服务年限。
这项福利的最终批准取决于财务考量,并涉及多个行政步骤,包括在经过特定的立法审查等待期后,获得财政部主任的批准。
Section § 20902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某些立法机构雇员在退休时获得额外两年的服务年限,前提是他们的雇主认为,由于服务变更或削减,鼓励提前退休符合州的最佳利益。要符合资格,雇员必须至少有五年的服务年限,并在雇主正式决定后的指定时间内退休。
雇主必须承担常规退休福利与包含额外服务年限的福利之间的成本差额。根据此规定退休后又重新加入系统的雇员将丧失这项额外服务年限。
此优惠不适用于在雇主决定后一年多内从其工作中获得失业福利的雇员,或在没有额外服务年限的情况下无法退休的雇员。此处的雇主指某些立法委员会。
Section § 20902.5
这项法律允许首席大法官在特定条件下,通过提供额外两年的服务年限,鼓励某些司法部门的州雇员退休。来自法院行政办公室、最高法院、上诉法院或人身保护令资源中心的雇员,如果他们至少有五年服务年限并在指定期限内退休,则可以符合资格。额外的退休福利必须有财务依据,其成本应由节省的开支抵消。
此外,相关办公室必须支付雇员在有和没有额外服务年限情况下所获得福利之间的差额。然而,如果这些雇员日后重新加入该系统,他们将失去这项额外福利。如果成员因其职位获得失业福利,或者没有这项额外服务年限就无法退休,则本法律不适用。
Section § 20903
这项法律允许政府机构的员工,如果他们的工作岗位因服务提供方式的改变而面临风险,可以获得额外的退休服务年限积分。要符合资格,员工必须在机构设定的特定时间内退休。但是,在此期间领取失业救济金的人不符合资格。退休后重新加入退休系统的成员将丧失这项额外积分。机构必须声明其意图,即为了减少员工总数,将不填补一些空缺职位。
机构还必须承担这些提前退休人员给退休基金带来的额外成本。在采纳这项措施之前,机构需要召开一次公开会议,向社区通报情况并征求意见。1999年之前签订的、遵循类似规定的合同将保持不变。
Section § 20903.5
本法律条款解释,在1994年至1999财政年度期间,加州允许某些机构(学校雇主除外)在特定条件下,例如计划削减服务时,通过授予额外服务年限来鼓励员工退休。员工必须符合年龄和服务年限要求,并在规定期限内退休。机构需要在不超过五年内支付额外的养老金成本。
机构必须明确哪些员工符合资格,并确保有足够的职位被削减或保持空缺以覆盖这些成本。还有财务报告和证明要求,包括可能进行的审计以核实节省的资金。法律禁止在1999年6月之后授予这些额外服务年限,并规定了如果退休员工重新回到系统工作,将丧失这些年限的条件。
Section § 20904
这项法律允许县学区总监向因工作变动或削减而面临困境的学校员工提供额外的服务年限,鼓励他们在符合某些条件的情况下提前退休。要实现这一点,员工的职位必须属于特定类别,并且必须在合同修订生效后的特定期限内退休,该期限应在90到180天之间。此外,县学区总监必须向退休基金支付一笔款项,以弥补因提前退休而产生的财务差额。
这些提前退休必须要么为学区节省资金,要么因强制性工作变动而减少劳动力。然而,额外的服务年限不能超过两年。重要的是,如果这些退休人员日后重新工作,他们将丧失额外的服务年限。
资格规定包括在退休激励期间不得领取失业救济金,并且至少有五年的服务年限。最后,县学区必须选择适用本条,可以通过修改合同,或者对于1982年7月之后签订的合同,通过合同中的具体条款来规定。
Section § 20905
Section § 20906
如果学校雇员获准休假,担任工会或雇员组织的民选官员,他们将继续获得工龄积分和福利,如同他们仍在工作一样。他们的退休金缴款将基于他们若未休假本应获得的薪资,并且雇员和雇主都必须相应地缴款。学校雇主负责确认雇员休假的资格,并保存记录以追踪他们的工龄积分。
Section § 20907
本法律条款解释道,如果授予了某些额外的服务年限抵免,任何相关费用必须在雇主和管理委员会双方同意的期限内偿还。但是,该偿还期限不能超过五年。
Section § 20908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州政府雇员如何为他们之前根据某项特定法律规定无法计算的时期获得退休服务年限积分。如果雇员最初没有获得服务积分,他们有一个短暂的窗口期(加入退休系统后的第47个月到第49个月之间),可以通过从其其他退休计划中转入资金来选择获得此积分。如果他们错过了这个窗口期,他们仍然可以在退休前通过缴纳法律其他条款中详述的特定缴款来获得积分。
Section § 20909
如果您是加州州政府雇员,且至少有五年记入服务年限,您可以在退休前选择购买额外的退休年限,范围为一到五年。但是,您只能选择一次。这些额外年限不计入服务退休、残疾退休、医疗保健或其他基于服务年限的福利资格。此选项仅适用于您在购买时受雇于州服务,并且您的购买申请是在2013年1月1日之前提交的情况。
Section § 20910
如果您是一名成员,与非成员共享某些服务年限积分的权利,并且该非成员已通过退款放弃了所有权利,那么您可以选择购买该非成员本可以购买的相同服务年限积分。但是,您需要为这些服务年限积分支付必要的缴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