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改革加利福尼亚州法律修订委员会
Section § 8280
本节规定在州政府设立加利福尼亚州法律修订委员会。自2020年1月1日起,该委员会内部还设立了刑法典修订委员会。法律规定,“委员会”指加利福尼亚州法律修订委员会,“刑法典修订委员会”指刑法典修订委员会,除非另有说明。
Section § 8281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某个特定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它包括一名参议员、一名众议员和七名由州长任命的成员,立法顾问是无投票权的当然成员。立法机关成员的任期由其任命机构决定,只要不与其立法职责冲突,他们就可以参与委员会活动。他们还作为一个联合委员会,拥有特定的调查权力。州长任命的成员任期四年,最初的任期从1953年开始错开。如果出现空缺,州长将任命新人填补,任期为原任期的剩余部分。
Section § 8281.5
刑法典修订委员会由七名成员组成:一名来自参议院,一名来自众议院,以及五名由州长任命的成员。立法机关成员必须在履行立法职责的同时参与委员会工作。他们还作为具有特殊权力的联合临时调查委员会运作。
州长任命的成员任期四年,任期错开届满,以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如果州长任命的成员职位出现空缺,州长将任命一名替代者来填补剩余任期。
此外,本委员会的成员不能同时是该委员会(commission)的成员。
Section § 8282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的成员不领取薪水,但由州长任命的成员,在出席会议的每一天会获得 $100。此外,所有成员在履行职责时产生的实际费用,包括差旅费,都可以报销。
Section § 8283
Section § 8286
Section § 8286.5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政府机构在委员会进行需要其参与或其控制的数据的研究时,提供完整信息和合理协助。
Section § 8288
这项法律规定,某个特定委员会的雇员以及由州长任命的委员会成员,不得试图说服立法者或州长通过或否决该委员会负责研究的法律。他们不得以其职务身份宣传或反对立法。但是,他们可以出席立法听证会,解释他们的建议并回答问题,前提是他们不倡导某项法律的通过或否决。
Section § 8289
本法律概述了一个委员会的职责,该委员会旨在改进加州的法律体系。其职责包括审查现行法律、法院规则和以往的司法判决,以发现过时或有缺陷之处。委员会还会考虑来自各种法律实体、公职人员和公众的建议。最终,它会提出修改建议,以确保本州的法律公平且符合时代要求。
Section § 8290.5
本节设立了一个委员会,负责审查并提出改进加州《刑法典》的建议。其目标包括简化刑事法律和程序,提供监禁替代方案以帮助罪犯康复,以及加强假释和缓刑制度。
委员会可以根据公共安全、犯罪严重程度、累犯率、监禁替代方案的成功率以及量刑差异等因素,提出调整刑期长度的建议。重要的是,委员会的建议无需获得上级委员会的批准即可实施。
Section § 8290.7
这项法律旨在解决加州法典中用于描述残疾人的术语问题。它指出,“受抚养成年人”或“受抚养人”等术语具有误导性,可能暗示依赖性,而许多这类人实际上是独立生活的。州政府旨在以尊重的方式更新这些语言,同时不改变法律的实质内容。为此,一个委员会将与利益攸关方合作,研究并推荐新的术语。这项研究将识别需要修订的法律部分,确保目前被标记为受抚养成年人或受抚养人以及老年人的权利和保护得到维护。这项研究报告必须在2029年1月1日前提交。
Section § 8291
本节解释了委员会和委员会负责向州长和立法机关提交报告和建议的法律修改。他们还可以选择将这些建议分享给正在审查相关立法的立法委员会成员。
Section § 8292
Section § 8293
Section § 8294
Section § 8295
本法律允许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与任何负责修订法律的立法委员会合作。他们还可以与其他委员会签订合同,相互提供服务,以完成这项修订工作。
Section § 8296
本法律允许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与任何专业或科学团体(例如律师协会)合作,以帮助实现本条目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