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家庭法 Code § 5270(a) 债务人可以基于以下任何理由动议撤销款项分配令:
(1)CA 家庭法 Code § 5270(a)(1) 该款项分配令未准确说明法院判令的当前或逾期抚养费金额。
(2)CA 家庭法 Code § 5270(a)(2) 被指称的债务人并非应支付抚养费的债务人。
(3)CA 家庭法 Code § 5270(a)(3) 应扣留的金额超过《美国法典》第15篇第1673节(b)款所规定的联邦法律允许的限额。
(b)CA 家庭法 Code § 5270(b) 如果根据第3条(自第5250节开始)寻求款项分配令,被判令支付抚养费的一方也可以基于第5260节动议撤销该令状的送达。
(c)CA 家庭法 Code § 5270(c) 债务人应宣誓陈述提出撤销动议的理由。
(d)CA 家庭法 Code § 5270(d) 如果已签发并送达给前雇主的款项分配令被送达给债务人的新雇主,债务人无权基于债务人先前在款项分配令送达给前雇主时已提出的任何理由,或基于债务人本可以在款项分配令送达给前雇主时提出但未提出的任何理由,动议撤销该款项分配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