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划拨令一般规定
Section § 5230
这项法律规定,当法院裁定某人需要支付子女抚养费或配偶赡养费时,法院还会命令该人的雇主自动从其工资中扣除抚养费。这包括常规的抚养费金额以及用于偿还任何拖欠款的额外款项。即使雇主的详细信息不明确,该命令仍然有效。
Section § 5230.1
如果加州的雇主收到来自其他州的抚养费支付令,该支付令将与加州签发的支付令同等对待。雇主在处理此支付令时必须遵守所有相关的加州规定。
Section § 5231
Section § 5232
这项法律规定,当您需要向雇主送达一份转让令时,您可以通过普通一等邮件,按照特定规则进行送达。欠款的收款人(即受款人)必须发送在另一条款(第 (5234) 条)中列出的特定文件。
Section § 5234
Section § 5235
本法律概述了雇主在处理子女或配偶抚养费工资扣押时的责任。雇主必须持续扣留抚养费,直到收到停止通知。如果款项被正确扣留但受领人未收到,雇员不会受到处罚,但如果雇主未能转交款项,则可能需要支付(包括利息)。如果雇主收到受领人变更通知,他们有10天时间将款项转寄给新的受领人。款项必须及时寄出,雇主应告知受领人款项何时从义务人工资中扣除。雇主可以收取少量费用来处理这些扣款。一旦中央机构投入运营,款项应发送给该机构,而不是直接发送给受领人。
Section § 5236
Section § 5237
本节解释了如果接收抚养费的人(即受款人)更改地址时必须发生的情况。受款人应根据付款方是雇主、指定县官员还是州支付单位,通知相应的机构。如果受款人未通知,则在一定期限(根据情况为六个月或45天)后,款项将停止发送并退还给付款人(即支付义务人)。此外,如果因找不到受款人而无法交付款项,州支付单位必须将款项退还给支付义务人,并通知雇主暂停代扣款项,直到受款人的新地址被知晓。
Section § 5238
本节解释了当雇主需要从某人的工资中扣除子女或配偶抚养费时,支付款项的优先顺序。当前子女抚养费应优先支付,其次是当前配偶抚养费,然后是子女和配偶抚养费的任何逾期未付的款项(拖欠款)。如果一名雇员有多份抚养费指令,且其工资不足以支付所有款项,雇主必须首先按比例将可用资金分配给所有当前抚养费指令,然后以类似方式将任何剩余资金分配给逾期抚养费指令。
Section § 5240
如果欠抚养费(如子女或配偶抚养费)的人已支付所有逾期款项,包括利息,他们可以请求停止从其工资中自动扣除这些款项。这在某些条件下可以发生,例如如果受抚养人已去世,或者在子女的情况下,已成年。此外,如果存在法律理由支持停止该命令,或者不再有法院命令要求支付抚养费,则可以终止工资指派。关于何时可以在没有正式法院动议的情况下提出此请求,有具体的规定,但某些情况仍需要法院的裁决。
Section § 5241
如果雇主故意不按命令扣缴或转交子女抚养费,他们将欠下未支付的金额加上利息。如果雇主扣缴了抚养费但没有转交,那么负责支付抚养费的人不应承担责任。雇主不遵守命令可能会面临藐视法庭指控和罚款。如果雇主屡次未能转交款项,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可以要求雇主通过电子方式支付。如果他们屡次违规,可能会面临额外罚款,最高可达未支付抚养费的一半。机构必须努力告知雇主这些规定。任何罚款都直接支付给应获得抚养费的人,并且不计入某些福利的收入。法院可以在听证后命令电子支付并处以罚款。
Section § 5242
当子女抚养费或配偶赡养费的指派令送达时,它会在雇员的收入和雇主的财产上产生一项债权,其效力就像在其他法律程序下的工资扣押一样。
Section § 5244
本节的意思是,当法律提到当地儿童抚养机构时,仅当该机构已被法律要求采取行动时才适用。法律并未赋予该机构超出法律已规定范围的任何额外执行或收取儿童抚养费的责任。
Section § 5245
Section § 5246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处理的特定案件中,如何无需法官命令即可直接从个人工资中扣除儿童抚养费。机构可以向雇主发送通知,要求扣留个人部分收入作为儿童抚养费,其效力与法院命令类似。扣留金额不得超过法律限制,如果支付抚养费的人对此有异议,可以请求法院举行听证会。如果有人因残疾或其他困难无法支付,支付金额可能会减少。即使常规抚养义务结束,机构也可以继续扣款,以清偿任何拖欠款。雇主可以电子方式接收这些命令,并且在情况发生变化时,有规定可以对这些命令提出上诉或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