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5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子女抚养令正式生效前,负责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减少或取消子女抚养保证金。他们可以提出这种申请的理由是:已经提供了其他足以保证支付的担保,或者支付这笔保证金会给他们造成严重的经济困难。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关的财务信息来支持其请求,并且需要将此申请告知案件中的所有相关方。

(a)CA 家庭法 Code § 4565(a) 在根据第4560条发出子女抚养令之前,法院应给予子女抚养义务人合理的通知和机会,以基于以下任何一项理由提交申请,要求减少或取消子女抚养保证金:
(1)CA 家庭法 Code § 4565(a)(1) 义务人已提供充分的替代等值担保,以确保及时支付第4560条所要求的金额。
(2)CA 家庭法 Code § 4565(a)(2) 义务人无法在不造成过度经济困难的情况下,支付第4560条所要求的抚养保证金。
(b)CA 家庭法 Code § 4565(b) 申请应附有法院要求的所有合理和必要的财务及其他信息,以证明任何一项减免理由的存在。
(c)CA 家庭法 Code § 4565(c) 提交申请后,子女抚养义务人还应将申请以及根据 (b) 款提交的辅助财务及其他信息送达子女抚养权利人和诉讼的任何其他当事人。

Section § 4566

Explanation
当有人就子女抚养费向法院提交申请时,法院必须通知其他相关方,包括子女抚养费的接收人。这些当事人随后有机会通过提交财务及其他必要信息来回应,解释他们为何反对该申请。

Section § 4567

Explanation
法院将举行听证会,以决定如何确保子女抚养费按要求支付。目标是确保负责支付子女抚养费的父母能够在不遭受经济困难的情况下支付或提供充分的担保。如果支付全额会导致困难,法院可以降低金额,使其对该父母来说更易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