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家庭法 Code § 4565(a) 在根据第4560条发出子女抚养令之前,法院应给予子女抚养义务人合理的通知和机会,以基于以下任何一项理由提交申请,要求减少或取消子女抚养保证金:
(1)CA 家庭法 Code § 4565(a)(1) 义务人已提供充分的替代等值担保,以确保及时支付第4560条所要求的金额。
(2)CA 家庭法 Code § 4565(a)(2) 义务人无法在不造成过度经济困难的情况下,支付第4560条所要求的抚养保证金。
(b)CA 家庭法 Code § 4565(b) 申请应附有法院要求的所有合理和必要的财务及其他信息,以证明任何一项减免理由的存在。
(c)CA 家庭法 Code § 4565(c) 提交申请后,子女抚养义务人还应将申请以及根据 (b) 款提交的辅助财务及其他信息送达子女抚养权利人和诉讼的任何其他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