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家庭法 Code § 400(a) 尽管婚姻是一种源于民事而非宗教契约的个人关系,但婚姻可由年满18岁的牧师、神父、拉比或任何宗教教派的授权人士主持。本款授权的人士无须主持违背其信仰宗旨的婚姻。个人或宗教教派根据本款拒绝主持婚姻,不应影响任何实体的免税地位。
(b)CA 家庭法 Code § 400(b) 符合《刑法典》第94.5条的规定,且所收取的任何报酬(包括实际开支的支付)是合理的,婚姻也可由以下任何人士主持:
(1)CA 家庭法 Code § 400(b)(1) 本州的法官或退休法官、民事婚姻专员或退休民事婚姻专员、专员或退休专员,或记录法院的助理专员。
(2)CA 家庭法 Code § 400(b)(2) 已辞职的法官或治安法官。
(3)CA 家庭法 Code § 400(b)(3) 以下任何美国法官或治安法官:
(A)CA 家庭法 Code § 400(b)(3)(A) 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或退休法官。
(B)CA 家庭法 Code § 400(b)(3)(B) 上诉法院、地区法院的法官或退休法官,或由美国国会法案设立的、其法官在行为良好期间有权任职的法院的法官或退休法官。
(C)CA 家庭法 Code § 400(b)(3)(C) 破产法院或税务法院的法官或退休法官。
(D)CA 家庭法 Code § 400(b)(3)(D) 美国治安法官或退休治安法官。
(c)CA 家庭法 Code § 400(c) 除(d)款另有规定外,婚姻也可由以下任何年满18岁的人士主持:
(1)CA 家庭法 Code § 400(c)(1) 本州立法机构成员或宪法官员,或代表本州选区的美国国会议员,或本州立法机构前成员或前宪法官员,或曾代表本州选区的美国国会前成员。
(2)CA 家庭法 Code § 400(c)(2) 现任或曾任市、县或市县民选职务的人士。
(3)CA 家庭法 Code § 400(c)(3) 特许市的市书记员,或根据《政府法典》第36501条(b)款任职的市书记员,在其任职期间。
(d)Copy CA 家庭法 Code § 400(d)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400(d)(1) (c)款所列人士在任职期间不得接受主持婚姻的报酬。
(2)Copy CA 家庭法 Code § 400(d)(2)
(c)Copy CA 家庭法 Code § 400(d)(2)(c)款所列人士如果因犯罪被免职,或被判犯有涉及道德败坏、不诚实或欺诈的罪行,则不得根据本条主持婚姻。